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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工程造价鉴定材料?|

发布时间:2021-10-11 09:39:41 | 浏览次数:

如何审查工程造价鉴定材料? 如何审查工程造价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在司法鉴定中,是计算工程量、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或者综合单价的基础,对工程造价产生最终影响。所以,对于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在鉴定结果出具之前,做好审查工作,对鉴定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审查鉴定材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鉴定材料,是整个鉴定过程的依据和基础。本文就鉴定材料的范围、审查、证据交换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鉴定材料的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款司法鉴定所依据的各种书面材料,是计算工程量、确认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单价综合单价的基础,关乎最终的鉴定结果。综合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材料,诸如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资料、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

对于上述材料,司法鉴定应该根据鉴定的用途是否合法、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求、是否超越鉴定范围、是否真实、取得方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材料。

二、应当由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材料 一般来说,应当由人民法院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鉴定结构会直接联系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怀疑对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壹捌叁零伍叁壹叁叄柒叁,乔士倩甚至对鉴定结果产生怀疑。所以,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过程中,应当先行通过人民法院获取资料,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提交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自身职权收集相关鉴定资料,经当事人质证后,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依据。

三、鉴定材料应经过质证之后再提交至鉴定机构 正是由于鉴定材料对于鉴定结果的影响力,所以,鉴定材料应当经过双方质证后,方可提交鉴定机构。这样,一方面减轻庭审的负担,方便当事人固定争议问题焦点,另一方面,经过质证后的鉴定材料更加客观真实,据以鉴定出来的结果也更加客观,更加易于让双方当事人接受。

鉴定材料质证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证据交换日也可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质证,必须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之前。由此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再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些焦点问题、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的,也可以由鉴定机构根据双方不同的理解,作出不同理解情形下的鉴定意见,供法庭审判参考。

【规范指引】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7,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将鉴定材料和质证意见移送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材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初稿和定稿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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