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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 2019年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章制度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5 11:07:27 | 浏览次数:

2429 2019年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加强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部署, 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全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

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履行,坚持行政机关自行救济优先,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积极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依法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调查核实等多种方式, 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力度, 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动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监察机关依法监察、检察机关牵头负责,审判机关依法履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整体谋划和推进,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

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 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等渠道和方式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核实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当立案审查。检察机关进行线索核实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 需要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取证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积极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移送案件线索;
检察机关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信息进行查询、调阅或复制执法卷宗材料,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需要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督促、监督责任主体对民事责任的履行。

审判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受理、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公益诉讼案件。对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审判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案件管辖、 庭审程序、 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检察机关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进行核查、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者虽回复但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拒不采纳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同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启动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五、加大保障力度,夯实公益诉讼工作基础 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公益诉讼工作的正确方向,把熟悉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调整到公益诉讼部门,充实公益诉讼工作力量。公益诉讼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治市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

六、加强人大的监督与支持,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活动,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取线索、获取案源。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开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相关监督活动,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支持。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履职、各尽其责。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监督,督促落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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