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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_捐赠资金使用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7 10:56:33 | 浏览次数:

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物资,是指由各村(社区) 接收国内捐赠的资金物资。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
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国内救灾捐赠,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村(社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村(社区)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村(社区)接受的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的资金都需先上缴财政相关账户,经乡(镇)报经县财政审核后拨回村(社区)账户。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且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村(社区)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组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村(居)委会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
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所在村(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乡(镇)批准。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

  第九条 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 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接收的捐赠物资集中到村(社区)相关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按照物资种类,由村(社区)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运输、管理等工作经费,相关费用由各村(社区)负担。

  第十四条 建立捐赠物资回收制度,捐赠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由各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有效期内确需调剂的过剩物资,参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乡(镇)牵头组织处理或变卖。变卖捐赠物资应征求捐赠方同意后,采取发布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后组织变卖。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所得款全部作为捐赠款额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村(居)委会会同相关内设机构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捐赠资金接收村(社区)应建立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整理各类捐赠资金信息,按时按要求向乡(镇)报送统计汇总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接收的来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数额和使用结果。按捐赠资金的拨付流程逐级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由接收单位负责反馈至捐赠人。

  第十八条 建立分配情况备查制度,按本办法分配使用的捐赠资金,及时报乡(镇)备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物资捐毁、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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