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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谁来审查

发布时间:2021-10-27 12:24:04 | 浏览次数:

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派出机构、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xxxx,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全县各级、各部门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县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审议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制度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名单附后)。联席会议由县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发改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
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

(三)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强化保障措施。联席会议要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指导各级、各部门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确保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 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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