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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 学校教育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03-19 02:41:5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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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 学校教育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科技管理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参照《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

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管理制度、财务工作报告与学校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权。在水产(集团)总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学校其他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教研室、科室、班组等为选举单位,由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者当选。教职工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左右,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张榜公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选出的教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

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第十五条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教代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召开教代会大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4)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水产(集团)总公司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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