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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7 10:51:48 | 浏览次数:

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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