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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县成员单位职责_双拥成员单位职责

发布时间:2021-10-29 12:11:50 | 浏览次数:

创建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县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协同卫计部门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医养结合工作的方针、政策;
并掌握、引导新闻媒体宣传医养结合工作和X县人口老龄化形势的舆论导向,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构建有X县特色的现代和谐医养文化,组织宣传医养结合工作的先进典型。

(二)县编办。按照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调整其主要职责,并依法变更法人登记事项。

(三)县发改局。把医养结合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医养结合作为重点发展领域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参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业发展政策研究制定。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支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

(四)县民政局。把医养结合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探索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督导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评估体系,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

(五)县卫计局。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业发展规划,督促检查医养政策、规划、计划、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评估。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开展老年病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
落实老年人就医服务优待工作;
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老年医学医学科学研究;
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家庭化,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诊疗能力;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评估体系,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做好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奖励和扶助工作。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工作。

(六)县财政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养老医养结合工作的扶持政策、法规;
优化支出结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国家、省和市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加强对医养结合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七)县国资局。支持和鼓励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参与全县医养结合设施建设;
充分挖掘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闲置的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资源,整合改造成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医养服务的可及性。

(八)县人社局。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落实各级支持医养结合长期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医养结合机构。为医养结合企业建立合理内部分配制度提供政策依据。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医养结合机构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机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资格。引导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医养结合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护理员培训基地,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医养结合工作。

(九)县教育局。在教育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医养结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引导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医养结合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医养结合工作。

(十)县国土局。将各类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
落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土地供应政策,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相关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办理。

(十一)县建工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施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开发建设医养结合机构。

(十二)县住建局。指导和监督在居住小区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经县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在规划管理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标准,制定规划管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养老、医疗、文化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项目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参与研究涉及医养结合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县环保局。对医养结合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医养结合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落实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十四)县物价局。落实完善促进医养结合服务业发展的价格优惠政策,贯彻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的服务价格政策,对医养结合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十五)县经信局。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智慧医养结合工作,配合相关单位推动建设统一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智慧化、服务产品智能化。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社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配合牵头部门发展“医养结合+企业”活动,打造我县健康养老产业集群。

(十六)县公安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依法依规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建设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负责监管医养结合机构对外服务时的车辆资质审核。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对医养结合机构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医养结合机构食堂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照法定职能,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流通流域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等侵害老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协助医养结合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县医养结合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

(十八)县旅游局。负责发展“医养结合+旅游”。充分利用X县自然环境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医养结合健康旅游项目。开发适合老年人的融“医、食、养、游”为一体的旅游产品。鼓励建设一批自然生态环境适宜、医疗服务条件良好的“医养结合村”,探索城市老人乡村养老新模式。

(十九)县体育中心。负责发展“医养结合+体育”工作,制定完善老年人健身指导规范,建设一批老年健身场所设施,推广科学适宜的健身娱乐项目。鼓励研发老年体育运动用品、运动健康监测产品、运动损伤治疗产品和智能健身器材,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的科学性。

(二十)县税务局。参与研究有关医养结合工作的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医养结合服务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简化医养结合服务企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及减免手续,支持医养结合服务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对新型、新兴涉老服务业态作好相关税收减免支持调研工作,扶持医养结合服务业的发展。

(二十一)县老龄委。负责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协调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规划的制定实施;
指导参与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
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协调督促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做好为老服务工作;
开展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决策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县残联。贯彻落实养老(助残)服务政策、法规,反映老年残疾人诉求,为老年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为老年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居家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养结合服务评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特困老年残疾人进行救助。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医养结合服务领域,依法维护老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涉及老年残疾人的相关统计数据。

(二十三)县人民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作为抵质押物,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医养结合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协调市保险协会、银监局在开展医养服务业相关保险产品开发、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医养结合行业的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支持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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