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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位一体 [**市“三位一体”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05 11:55:38 | 浏览次数:

市卫计委关于加快推进结核病“三位一体” 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特区社会事务局,市卫计委东风卫生局、市直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实施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是改善结核病防治服务可及性,做好新时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具体行动。2013年原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推行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工作的通知》(*卫办通【2013]86号)文件,要求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建立和完善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
目前,我市城区(不含**区和**特区)和**县已实施“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落实2017年12月27日召开的“2017年全国、全省冬春季传染病防控视频会议”精神,确保在2018年6月底之前在全市全面推行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的转型。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服务体系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要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以规范化运行为着力点,补齐能力短板,按照因地制宜、科学推进的原则,构建起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相互支持的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合作机制,加快提升结核病防治服务水平。

二、科学规划设置,切实履职履责 各县(市、区)卫计局要深入开展本地区服务体系建设现状调研,按照《**市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方案》(附件)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职责与分工。要统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首选诊疗技术力量强、工作积极性高的综合医院,并将定点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在工作初次移交时,各县(市、区)疾控机构要指派专人现场帮扶指导,确保对接工作做到无缝衔接。已经完成工作移交的要进一步检查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添措施、促整改,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尚未完成服务方式转型的县(市、区)要凝聚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实施结核病“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务必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三、落实保障政策,强化督导考评 各县(市、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和落实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惠民政策;
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考核;
要加大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提升疾控与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工作积极性。

各县(市、区)卫计局要将结核病“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督办、检查考核工作力度,依法依规对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要建立问责、评价制度,强化通报、整改环节,确保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将当地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和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报市卫计委疾控科 (邮箱:
联系电话 )。

附件:**市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市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管理体系,为广大结核病患者提供更加高效、优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三位一体”结核病新模式实施准备期 1、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本县市区实施“三位一体”结核病新模式的定点医疗机构。

2、定点医院机构按照防治要求规划设立专科门诊。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划分和规范化结核病门诊标准的要求做好房屋、仪器设备、人员的配备。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加强沟通,做好移交前期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三位一体”结核病新模式实施中期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组,负责辖区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考评验收等。

2、结核病定点医院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和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管理和督导管理;
建立门诊、住院、影像、检验、药剂等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奖惩办法。

3、定点医院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一对一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特别是结核病门诊、检验室、统计监测人员、免费药品发放人员等。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应根据现行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对定点医院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三、“三位一体”结核病新模式实施期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及任务 1、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定点医院进行验收合格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定点医院方能开展诊疗工作。

2、在实施前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公告,依据国家和省结核防治工作“三位一体’’新模式文件要求,将结核病诊疗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给定点医院,继续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与管理。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移交启动时间前,召开各综合医疗机构分管公共卫生负责人和公共卫生科长参加的会议,明确向定点医院转诊的时间和方式。

(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和任务 1、结防门诊需要2人以上负责本县市区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诊断、治疗等工作。做到初诊患者、肺结核患者、实验室、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等“五个登记本”登记的信息齐全、完整;
病历、发药记录、辅助检查、处方等医疗文书规范,无差错,完成省市下达的诊疗各项目标任务。

2、对发现活动性肺结患者进行HIV筛查。负责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和国家相关免费政策的落实;
开展对肺结核患者及集聚性疫情的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和检查。

3、统计监测人员需要2人负责结核病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4、疫情监测人员对其它医疗机构转诊未到位进行电话追踪,追踪未到位通知患者所在地疾控机构进行追踪,每月、季度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报表。

5、实验室需要1-2人负责结核病实验室痰涂片和痰培养,开展耐多药结核初筛,并配备LED显微镜和自动痰涂片机,提高痰检质量和阳性检出率,减少生物安全风险,并逐步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提高病原学阳性诊断率。

6、成立涂阴肺结核患诊断小组,建立小组讨论定诊并有记录,建立院内结核病人转诊制度,结核病患难与共者归口到感染科和结防专科门诊。

7、接受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指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督导检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和任务 1、负责将定点医院所需要开展工作的各类登记本和抗结核免费药进行移交,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而未完成疗程的病历一并进行移交,并要求病人在定点医院完成治疗期间复查与取药,督导病人完成疗程.在移交初期,门诊、查痰、追踪、疫情监测等人员应定期到定点医院进行跟踪指导。

2、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处置。

3、负责定点医院免费抗结核药品供应,对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落实定点医院发现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4、组织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开展肺结核患者或疑似结核病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5、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要求,开展对乡镇督导并保证频次,组织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定点医院及时无缝对接,对出院或门诊发现患者及时转至患者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四)其它医疗机构 1、建立院内肺结核患者诊断、登记、报告、转诊等工作机制,发现疑似/确诊肺结核患者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时间转诊至定点医院。

2、临时收治肺结核合并重性精神疾病等其它严重疾病且暂不具备转院条件的病例,定点医院指派专科医生协助抗结核治疗。

3、开展院内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意识。

(五)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1、对本院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定点医院,追踪疑似/确诊肺结核患者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居住本辖区的确诊肺结核患者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4、对村级(社区服务站)结核患者督导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业务培训。

5.负责健康教育资料发放、疫情报告等其他相关工作。

(六)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1、推荐本村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定点医院就诊并在村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2、对辖区内未转诊到位、未及时就诊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调查。

3、对居住本辖区的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逐级上报治疗记录卡,对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实施“三位一体”是国家结核病防治模式的重大转变,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放在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和检查,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困难及时加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其它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加强沟通,共同解决好在转型过程中对接,出色地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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