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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_孕妇做唐氏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1-11-06 16:50:32 | 浏览次数:

XX县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8〕X号)精神,为加快培育和发展XX县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到2020年,全县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纪机构拓展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兼营住房租赁业务。(县住建局牵头;
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县住建局牵头;
县金融办、人行XX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县住建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县住建局牵头;
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规定免收登记费用。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县住建局牵头;
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完善支持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县税务局牵头;
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县金融办牵头;
县住建局、建行XX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完善供地方式。鼓励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县国土局牵头;
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4.鼓励新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库存量可根据商品住宅累计可售面积去库存化周期(月)等实际情况,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
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
18—12个月的,要持平供地;
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
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县住建局牵头;
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5.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和程序审批后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健全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改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县住建局牵头;
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6.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单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现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可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县住建局牵头;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7.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承租人在XX县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无房产登记,租住普通住房(单套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县住建局牵头;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建立全县统一的住房租赁信息系统,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要实行网签网备。住房租赁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要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县住建局牵头;
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秩序。参照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通过行业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规范、诚信经营。(县住建局牵头;
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督促权利义务的履行。住房租赁当事人要使用统一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有关要求。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中介机构应提供质价相符的居间服务。(县住建局牵头;
县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XX县住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负责人,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县金融办、县扶贫局、县税务局、人行XX县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国土部门负责将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年度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予以安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制定未开发建设用地、改建房屋用地土地用途转换具体操作办法。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市监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行为,会同住建部门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金融部门负责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络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化解房屋租赁纠纷纳入人民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好金融、税收、经营管理等各项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对租房居民需要出具稳定居所证明的,应简化办理流程。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倡导先租后买、先小后大、先旧后新的梯级住房消费新理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快速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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