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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3-04-30 17:05:03 | 浏览次数:

篇一: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自助式银行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贷款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

  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

  本行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开通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网上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客户证书和密码方式。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运营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工作,包括:推进网上银行的建设;贯彻落实工作目标;拟定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管理办法;指导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了解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同业的营销措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市场营销与推广;统计分析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数据统计等。负责制定和修改客户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具体包括:业务申请表、交易凭证、USBKEY等材料的订购、保管、分发等工作;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网上银行产品,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业务咨询等解释工作;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的差错处理;负责网上银行各级操作人员岗位、职责设置;负责手续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及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等;负责网上银行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风险管理部负责提供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咨询,组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自律监管、内控检查以及安全评估;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评估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及时向行领导或监管部报告风险信息和处理情况。

  综合管理部负责就重大风险事件向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处理网上银行风险事件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网上银行风险事件。

  本行客服负责跟踪、协调客户的投诉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其他部门负责协助解决网上银行业务涉及到本专业方面的问题,并协助做好网上银行市场营销和业务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本行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组织、业务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工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签约、变更,发放客户证书等。

  第八条

  网上银行业务实行有偿服务,营业网点要依照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有关费用(暂不收费)。

  第九条

  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第十条

  本行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章

  柜员管理

  第十一条

  网上银行系统银行网银端柜员由营业部清算中心按照核心系统原柜员号建立。

  银行网银端柜员是指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具体办理客户信息管理、客户网上银行签约、开立客户证书等具体临柜人员,分为经办和授权。

  第十二条

  柜员登录采用核心业务系统中的柜员号,柜员号必须专人专用,登录方式与核心业务系统的登录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三章

  业务参数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银行业务参数是根据网上银行系统运行要求以及业务处理规定编制的具有一定规律和控制能力的各种数据的集合,是业务功能实现和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

  第十四条

  网上银行业务参数由运营管理部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参数维护应坚持双人操作和授权管理,并保证变更参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参数。

  第四章

  网上银行业务申请、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账户挂失、转账等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七条

  网上银行的注册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被设置有唯一的客户号,此客户号为农信银网银自动生成。在该客户号下可关联多个账户,被关联的账户必须是使用农信银网银的机构所开的账户。客户自助下挂的账户只有查询功能,不能做动账类交易,如需要使用动账类交易,客户需到营业网点办理手续并签订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网上银行业务提供二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客户证书方式和密码方式。密码包括登录密码、usbkey密码,使用客户证书办理转账业务需使用usbkey作为证书的存放介质。

  第十九条

  客户签约

  (一)凡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客户均可申请成为网上银行签约客户。

  (二)柜面申请签约网上银行时:个人客户申请网上银行时,应填写《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需签约的凭密码支取的结算账户。签约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理。

  企业客户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事业单位客户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证件,或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柜员应认真审核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营业网点受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申请时,必须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和账户凭证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营业网点受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时,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完整、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表基本信息与企业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

  (四)柜员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为客户办理签约手续,一联申请表交于资料保

  管员专夹保管,一联申请表放入柜员当日传票中送事后监督部门,另一联申请表交客户留存。

  第二十条

  个人客户同时申请银行卡和签约网上银行的,应填写银行卡开立申请表、《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柜员在办妥银行卡开户手续后为其签约网上银行。

  第二十一条

  客户签约信息变更

  (一)客户签约信息变更包括基本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网银的冻结/解冻、网银的注销等。

  (二)个人客户申请变更时,应填写《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证件与注册结算账户凭证原件。变更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三)企业客户申请变更时,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证件;事业单位客户申请变更时,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有效证件。并填写《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并提供经办人员有效证件及相关授权委托书。

  (四)柜员应认真审核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个人客户的申请人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与申请表中填写的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填写的申请资料必须正确、完整、不得涂改,且必须由客户本人签名。

  企事业单位客户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有无单位的授权。变更后柜员须查询并打印处理结果,与客户填写的申请表核对一致。

  对于补发证书、废止证书、冻结/解冻证书、重置密码等重要变更事项必须换人审核授权。审核无误经授权后办理变更手续,一联申请表交于资料保管员专夹保管,一联申请表放入柜员当日传票中送事后监督部门,另一联申请表交客户留存。

  第二十二条

  客户注销

  (一)客户若不再使用网上银行,可以自行到银行柜台做注销处理,但是usbkey不回收,注销后如需再次使用须重新申请网上银行,需要重新使用新的usbkey,原来的usbkey不能重复使用。

  企事业单位客户的注销手续参照签约信息变更手续。

  (二)柜员应认真审核申请表内容的完整、准确性;审核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一联申请表交于资料保管员专夹保管,一联申请表放入柜员当日传票中送事后监督部门,另一联申请表交客户留存。

  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申请、变更网上银行的签约、功能开通等信息,柜员须打印《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

  第五章

  客户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殊说明,则客户证书是指存放电子文件的实物介质。

  第二十五条

  客户证书的实物介质为usbkey证书,凡开立网上银行的客户都必须使用usbkey客户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客户证书统一设计、购置,指定厂商生产。

  第二十七条usbkey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证书的申领和发放

  (一)客户证书的申领

  1.个人客户申领客户证书

  个人客户申请网上银行时,应申请客户证书和usbkey,填写《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由于个人网银选择的是预制证书的usbkey,所以申请usbkey时证书同时生成,生成后给客户做证书激活。

  2.企事业单位客户申领客户证书

  企事业单位客户申请网上银行证书,须到网上银行注册行办理,申请资料参照注册企业账户时提供的资料。

  (二)客户证书的发放

  1.个人客户证书的发放

  发放个人客户证书时,应审核客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应的申请表无误后,启用并发放客户证书。交易成功后,将申请表第三联、银行卡或折、身份证件原件、USBKEY证书交给客户。

  2.企事业单位客户证书的发放

  发放企事业单位客户证书时,应审核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后启用并发放客户证书。交易成功后,将申请表第三联、身份证件原件、USBKEY证书交给客户。

  客户证书的启用和发放必须换人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客户证书的作废

  (一)申请

  1.个人客户应填写《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企事业单位客户应填写《企业网银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

  (二)受理

  1.受理个人客户的作废申请时,柜员应审核客户填写的变更申请表、客户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系统记载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审核无误后进行作废处理。

  2.受理企事业单位客户的作废申请时,柜员应审核客户填写的变更申请表与系统记载内容的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进行作废处理。

  (三)作废的usbkey由客户自行保管、处理,银行不再收回。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是指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而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网上银行业务收费对象为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或委托办理业务的客户。客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银行可按有关协议终止其相关网上银行服务。

  第三十二条

  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按性质不同划分为网银服务费、网银密码重置费、网银证书补发费、网银证书工本费及交易费。

  (一)网银服务费是指以一次性或定期等方式向客户收取的网上银行服务基本费用。

  (二)交易费是指向客户收取的网上银行转账结算等交易服务的费用。网上银行交易费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量收取。

  (三)网银证书工本费及证书补发费是指向客户收取的开通网上银行所需证书用品(客户证书)、更换证书等附属设备的费用。

  (四)网银密码重置费是指向客户收取的密码重置等类别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收费标准为固定价格的,营业网点应按该统一价格向客户收取费用;收

  费标准为浮动价格的,营业网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取得的服务费、交易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在“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下按费用种类分户核算。

  第三十五条

  网上银行各项收费通过系统自动收取或手工收取。服务费在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及延续服务期时收取或在每年固定日收取;交易费在客户交易发生时收取或定期(月、季)批量收取;工本费在客户申请证书用品时收取;其他费用在为客户办理密码重置等业务时收取(暂不收费)。

  第七章

  事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网上银行业务事后监督是指对银行柜员手工干预处理的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网上银行业务事后监督必须纳入综合业务事后监督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银行业务事后监督范围包括客户签约、签约信息变更、usbkey发放等业务申请资料的监督和业务处理结果的监督。

  (一)业务申请资料的监督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2.申请人签字和姓名是否一致;

  3.申请资料上是否加盖了银行业务公章,银行经办柜员和复核柜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二)业务处理结果的监督

  柜员录入系统的客户签约、签约信息变更及客户证书发放和申请资料中的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

  网上银行业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一)在日终结账时,各营业网点应将当天受理的网上银行业务申请表(包括协议、银行打印的信息表等资料)按经办柜员进行整理,在次日将网上银行业务凭证封包后传送至事后监督部门。

  (二)网上银行业务涉及的账务处理凭证随综合业务系统凭证进行传递、监督和保管。

  第八章

  重大事项处理

  第四十条

  网上银行重大事项包括服务中断、业务差错和风险事件。

  网上银行服务中断是指由于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客户暂时无法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差错是指由于系统故障、柜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错记、重记、漏记或少记客户账务等差错。

  网上银行风险事件分为业务风险事件和技术风险事件。其中,业务风险事件是指由于网上银行客户自身原因造成其信息或账户资金被非法窃取的各类事件;技术风险事件是指网上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遭到攻击或破坏的各类事件。

  第四十一条

  服务中断应急处理:

  (一)网上银行业务应急处理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应急处理效率,尽量缩小不良影响范围。

  (二)本行应与企业客户约定服务中断的应急处理方式(如到柜面办理方式或银行上门收单方式等)。对于能够通过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原则上要求客户到营业网点办理;

  对于集团客户主动收款业务,应建议客户直接通知其分支机构到开户行办理付款手续;对于客户已提交的指令不应再采取应急处理。

  (三)遇到网上银行服务中断情况,有关部门要立即排查原因,尽快恢复系统,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对于因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应建议客户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或按约定的应急处理方式办理。短期内不能恢复服务的,要以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重点客户按约定的应急处理方式办理业务。

  (四)因系统升级或改造而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超过3小时(含)时,应提前告知客户。计划服务中断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

  (五)各网点均应根据上述业务规定及本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业务应急预案,在网上银行服务中断的情况下,要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业务差错处理:

  (一)网上银行业务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运营管理部应指定相应人员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二)财会管理部对网上银行业务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处理部门、处理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三)运营管理部发现或接到客户反映出现网上银行差错的,应根据差错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系统原因造成的业务差错,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人员要配合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冲正处理,涉及手续费、资金汇划费的要同时冲正;

  2.柜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业务差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本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按照本行相关财务制度处理。

  (五)由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等业务差错,营业网点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六)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异地汇款业务,款项汇出后若由于账号、户名不符、汇款无人领取等原因需要汇入行退回的,按柜面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手续处理。其中对于因账号、户名不符导致挂账需要退汇的,汇入行应在当日(最迟次日)办理退汇手续。

  第四十三条

  风险事件处理:

  (一)网上银行风险事件的处理应遵守审慎、高效、保密的原则。风险事件涉及各网点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妥善处理好风险事件。

  (二)综合管理部是网上银行风险事件处理的牵头部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客户部等部门是处理网上银行风险事件的责任部门。

  1.风险管理部负责所有网上银行风险事件的管理,对网上银行风险事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制定有关防范制度。

  2.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网上银行风险事件进行技术分析,制定和实施技术应对方案。

  3.综合管理部负责拟定风险事件对外宣传解释的统一口径,就重大风险事件向公安部报案,协助处理网上银行风险事件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网上银行风险事件。

  4.其他部门负责协助解决网上银行业务涉及到本专业风险方面的问题。

  5.各营业网点发现银行内部人员利用从事网上银行工作之便窃取客户信息或账户资金的事件,应立即专题报告上级部门。

  第九章

  信息与数据安全

  第四十四条

  网上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对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真实、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以及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网上银行采取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业务安全性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采用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网上银行交易数据保密:

  (一)对网上银行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二)网上银行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获取网上银行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四)对网上银行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第四十六条

  网上银行运营设施设备和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网上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等安全产品和技术,确保网上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和防病毒能力,保证网络安全;

  (三)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

  (四)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技术参数的调整与变更机制,以防止在更换了关键人员后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第四十七条

  应建立合理措施,确保网上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的充分职责分离,具有合理授权管理机制,从技术设计、制度安排等方面,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统间的风险传递。

  (一)对网上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测试,确保职责分离;

  (二)开发和管理经营网上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保持分离状态;

  (三)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本行内部员工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第四十八条

  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及时检查网上银行系统可供客户使用的容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接入线路的通畅,并采用适当的备份和负载均衡技术,保证客户对网上银行服务的可用性。

  第四十九条

  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建立入侵检测系统,对网上银行系统运行实施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漏洞扫描。

  第五十条

  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定期检测所有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的工作状态,审查工作日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常联

篇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三条

  网上银行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网银开通须经统一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开通网银业务的公司,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网银的开通与首次使用

  第四条

  申请网银开通

  一、网银开通审批工作流程

  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需由相应公司出纳提出申请,填写“网银开通申请表”(附表一)。申请需附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并经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人应考虑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

  二、网银开通工作流程

  1、出纳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2、出纳完成网银开通手续后,填写“网银开通备案登记表”(附表二),并将《密码函》、USBKEY(网银盾)、“网银开通协议”(企业留存联)等所有资料一并呈报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统一归档保管。子公司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在总公司备案归档。

  第五条

  网银系统首次使用

  一、网银系统首次安装

  由出纳联系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网银。禁止财务人员单人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详情参照对应银行操作手册)。

  二、严格划分网银操作管理权限

  网上银行开通后,总公司由财务负责人、下属全资子公司和运营公司由其财务主管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指定网银制单员和网银复核员,并分别移交USBKEY,管理员USBKEY由总公司财务副总或其指定人员保管。子公司和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指定网银制单员和复核员时应得到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

  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必须严格保管好自己的USBKEY与密码,不得遗失,严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密码。

  三、主管卡登录

  首次使用网上银行,应先由主管卡登录进行新增操作员和设置转账流程设置。新增操作员时,注册企业制单员与复核员,设置他们的登录密码与交易密码,设置可操作的账号及操作权限。设置转账流程时,根据本企业的操作流程,设置转账交易的处理流程,即交易需经过哪些复核员复核。

  主管卡首次登录时应更改初始密码。

  四、更改初始密码

  1、网银操作人员首次登录网银时,应更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包括网银盾密码、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

  2、操作人员必须牢记密码,避免再次登录时因密码错误影响正常操作。

  第六条

  增加网银账户

  网银开通后,在同一开户银行下可无限制添加该开户银行不同支行的网银账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向准备添加网银账户的开户银行领取“网银信息申请表”。

  (二)填写企业信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三)出纳向银行确认网银信息添加成功(可以登录该银行网站查询添加结果)。

  增加网银账户按不同银行的操作规程办理。

  第三章

  网上银行的日常操作

  第七条

  网银操作人员在进行网银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其工作顺序为,先由网银制单员提交网银交易业务申请,再由网银复核员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制单与复核工作。

  第八条

  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一、新增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付款申请人负责向网银制单员提供新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证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的完整准确。网银制单员根据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登陆网银系统添加该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间隔三个月及以上客户账户信息管理

  网银制单员向间隔三个月及以上的客户付款,需特别提请付款申请人确认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登陆网银进行申请资金支付的操作。

  三、客户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

  1、外部客户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仅允许保留1个银行账户信息,严禁出现2个及以上账户信息。

  2、各子公司和运营公司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无。

  第九条

  网银制单员工作流程

  一、确认“付款申请”审批手续完备,登陆企业网上银行。

  二、查询银行账户余额,确认资金可足额支付。自网银系统里选择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与付款申请中的付款账户信息核对无误,输入正确的付款金额及用途,提请网银复核员授权支付该笔款项。

  三、在网银支付成功后,网银制单员打印出付款成功指令的回单作为备查,同时根据需要向付款申请人提供一份。

  四、出纳应每天登录网银系统查看资金收付是否异常。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如果有交易未成功或款项退回情况,应于第二天开始按规定程序重新支付。

  第十条

  网银复核员工作流程

  一、确认“付款申请”审批手续完备,登陆企业网上银行。

  二、根据“付款申请”复核网银制单员提交的“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中的客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确认无误后,点击“复核通过”

  对话框,输入交易密码以及网银盾口令确认付款。如果该笔“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有误,则点击“复核不通过”对话框退回。

  三、网银复核员必须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查询网上银行收付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网银审批人员工作流程

  一、对超过设置付款限额之上的付款申请,由网银主管卡持有人进行审批,最终防范资金风险。具体按不同银行的操作规程办理。

  二、网银审批人员审批工作流程同网银复核员。

  第十二条

  网上银行的重新安装

  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因故需重装网银系统,银行出纳必须向单位财务负责人请示,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事宜。银行出纳需建立相应网银安装日志,以便日后查询。

  第四章

  网银业务重复操作的审批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原则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操作,除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暂停操作,由出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盲目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并查询账户信息、网银支付流水、异常交易、电子回单等,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再按正常业务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

  网银业务重复操作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因网银系统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付款提交不成功,并确认资金仍沉淀在本公司银行账户上。

  网银制单员和网银复核员可以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二、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并确认资金已经退回到本公司账户上。

  1、未串户付款

  未串户付款指网银出账付款户名与网银退回账户户名一致,其他有误导致款项退回。

  ①向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总公司财务经理及时汇报。

  ②打印“客户退还该笔付款资金入账凭证”。

  ③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④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2、串户付款

  串户付款指网银出账付款户名与网银退回账户户名不一致的付款操作。

  ①向相应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总公司财务经理及时汇报。

  ②打印“客户退还该笔付款资金入账凭证”。

  ③网银制单员填写“付款申请”经相应运营公司财务主管、公司总经理审批。

  ④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⑤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三、付款申请人提供客户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付款不成功。

  1、若款项未从网银账户中转出,付款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供正确的付款信息,可直接在已提交的付款申请单上更改并签名。

  2、若款项已从网银账户中转出,出纳确认资金已经退回到本公司账户上后,由付款申请人办理误收(付)重新支付申请手续。

  3、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4、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第十五条

  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管理责任

  一、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二、付款申请人提供付款信息错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第五章

  网银业务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

  网银业务操作时,严禁非操作人员旁观。

  第十八条

  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USBKEY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持卡人员取卡离岗后未退出网上银行系统的,按10元/次进行处罚;退出网上银行界面但未从读卡器取出USBKEY的,按20元/次进行处罚;未取USBKEY且未退出网银系统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网银USBKEY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USBKEY分开保管。无论日常临时工作交接还是岗位轮换,其密码必须及时修改。每日下班前,出纳必须将网银USBKEY放入保险柜内存放,复核USBKEY和主管USBKEY必须放入抽屉中并上锁。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不定期地对网上银行的操作、保管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第二十一条

  网银操作员和复核员三个月内应自行更换一次密码。

  第五章

  网银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

  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规定

  一、各运营公司的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如因故无法执行网银业务制单、复核工作,需经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将网银USBKEY、密码交由指定人员保管。移交双方需正确填写《网银USBKEY、密码移交表》(附表三)中“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栏的相关内容,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以便按时办理网银相关业务。

  二、指定保管人员归还网银USBKEY与密码时,移交双方需正确填写《网银USBKEY、密码移交表》中“网银USBKEY与密码归还登记”栏的相关内容,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密码安全规定

  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在移交网银密码前,必须更改原网银密码,并将新网银密码告知新网银密码保管人。严禁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将自己的网银密码告知新网银密码保管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违反规定操作,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五条

  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包括:未串户及串户付款的情况),处1次/人罚款20元;付款申请人提供客户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

  网银制单员、复核员一人兼两职,兼职人员1次/人罚款40元,同时被兼职人员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事件,出纳必须在事件发生3日内将情况报告给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和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若未造成经济损失处所有当事人1次/人罚款20元,若造成经济损失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第一条,网银制单员承担70%责任,网银复核员承担30%责任。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第二条,付款申请人承担70%责任,其他所有参与审核审批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摊其余30%责任,责任分摊由付款申请部门负责人提出,参与审核审批部门认可,交人力资源部执行。若出现分岐,由总经理或总裁最终裁定。

  第二十八条

  网银业务操作时,非操作人员旁观经劝阻不听者,处旁观人员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九条

  若同时涉及上文“第六章罚则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则选择最高处罚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表一:

  网银开通申请表

  申请时间:2年

  月

  日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其他信息

  申请人员

  网银相关费用

  子公司财务主管审批:

  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注:附实施方案。

  附表二:

  网银开通备案登记表

  登记时间:2年

  月

  日

  公司名称

  客户识别号

  网银开通协议

  USBKEY保管人员

  银行名称

  其他资料

  数量

  有()

  无()

  USBKEY编号

  权限

  开通时间

  说明:

  经办人员

  1、后附“网银开通申请表”(附表一)。

  2、“USBKEY”栏中“权限”填写“操作/复核/管理员”。

  附表三:

  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表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

  操作权限USBKEY()

  操作权限密码()

  密码更改移交管理权限登()

  记

  复核权限USBKEY()

  复核权限密码()

  密码更改()

  移交人签字:

  移交时间:

  接收人签字:

  移交时间:

  网银USBKEY与密码归还登记

  操作权限USBKEY()

  操作权限密码()

  密码更改移交管理权限登()

  记

  复核权限USBKEY()

  复核权限密码()

  密码更改()

  移交人签字:

  归还时间:

  接收人签字:

  归还时间:

  监交人签字(移移交时间:

  交):

  监交人签字(归归还时间:

  还):

  说明:“移交管理权限登记”栏中根据“权限USBKEY”、“权限密码”、“密码更改”实际移交或归还情况在()中“√或×”。

篇三: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网上银行管理,保障网上银行健康有序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银行是指农发行通过互联网为在农发行开户的对公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农发行网上银行坚持“整体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客户、安全高效”原则。围绕全行战略目标,在确保业务发展依法合规、风险整体可控基础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促进现代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发行网上银行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的体制。各级行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网上银行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为信息科技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分析、考核评价,组织产品宣传和推广。

  (三)负责开办机构审批和使用网上银行渠道的业务准入审批。

  (四)负责参数管理,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进行参数配置、机构及省级分行管理员维护、角色设定与分配等。

  (五)负责制订网上银行价格标准与收费管理。

  (六)负责组织网上银行培训。

  (七)负责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支持,配套客户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客户服务相关培训,网上银行公告发布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需求收集、分析与产品创新。

  (九)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报表等。

  -2-

  第七条

  使用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业务的部门为网上银行使用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业务需求,协助网上银行主管部门完成需求论证、用户验收和业务上线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协助开展网上银行所属业务、产品的风险管理。

  第八条

  前台业务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协助开展网上银行宣传、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及存储介质的采购等。

  第十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作为全行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网上银行系统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负责保障网上银行系统稳定运行。

  (三)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网络等安全管理。

  (四)负责网上银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五)负责网上银行系统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及存储介质的选型和测试等。

  第十一条

  总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共同推动网上银行的发展。

  第十二条

  省级分行、二级分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职责如下:

  -3-

  (一)负责管理辖内分支机构网上银行事务,贯彻落实总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组织实施开办网上银行机构的申请。

  (三)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网上银行宣传、推广和服务支持。

  (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风险管控工作。

  (六)负责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进行辖内分支机构管理员设置等。

  第十三条

  省级分行、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及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其他部门职责如下:

  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网上银行主管部门或专职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发展当地网上银行业务,贯彻落实上级行有关网上银行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对当地网上银行进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行报送相关数据等。

  (三)开展网上银行宣传、推广和服务支持。

  (四)负责网上银行风险管控工作。

  (五)负责参数管理,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进行营业-4-

  机构操作员设置等。

  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柜面职责如下:

  (一)受理客户网上银行开通等业务申请,并指导其进行相应操作。

  (二)负责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及存储介质的管理和发放。

  (三)负责接收打印落地审核业务,按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完成系统操作等。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网上银行实行审批制,审批管理包括机构开办审批和使用网上银行渠道的业务准入审批。

  第十八条

  机构开办审批。拟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各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网上银行的主管部门和设置专职岗位。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并达到岗位要求。

  (三)已制定网上银行应急预案。

  (四)具有完善的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五)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营业机构具备上述开办条件后,由省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5-

  申请,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条件内容。申请获批后,营业机构按照当地银监部门的有关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使用网上银行渠道的业务准入审批。使用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业务,由使用部门向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业务需求。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结合网上银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网上银行未特别规定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根据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网上银行的差错处理、系统检测和交易异常处理按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的参数管理等相关功能由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提供,管理规则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签约申请表等协议类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按照农发行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证书是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硬件数字证书载体(USBKey)是客户证书的唯一存储介质。USBKey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参照重要空白凭证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6-

  第五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基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农发行业务办理条件的对公客户,均可申请签约农发行网上银行。

  第二十六条

  客户首次申请签约网上银行,须到为其建立客户关系的农发行营业机构(以下统称签约行)柜面办理。

  第二节

  业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网上银行申请包括签约、变更和注销等。账户管理、转账汇款、贷款业务、资金管理等功能在企业签约网上银行时默认开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客户申请签约网上银行时应提交相关资料,签约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网上银行签约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加盖加挂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的网上银行签约申请表。

  (二)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是加载统一社会信-7-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2个(含)以上经办人、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

  (四)由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办理时不需要提供)。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农发行网上银行签约要求的企业客户,签约行与之签订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业务办理规则,约定责任承担方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签约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须办理账户加挂手续,方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获取在线金融服务。办理账户加挂手续须到签约行办理,可同时在签约行办理签约业务时办理账户加挂手续。单独加挂需提供与申请签约时一致的资料。

  对于支出监管账户,签约行在办理账户加挂业务时,还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为企业客户开通网上银行后,签约行应及时将USBKey(内含客户证书)等发放给经办人。

  第三十二条

  USBKey是农发行提供对应服务的合法依据。客户USBKey遗失或有效期内损毁,须到签约行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USBKey密码遗忘,须到签约行申请办理密码重置。-8-

  客户办理USBKey挂失、补发和密码重置需提供网上银行事项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及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客户如需变更网上银行客户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时,须到签约行申请办理。需提供网上银行事项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客户如需暂停和恢复网上银行时,须到签约行柜面申请办理。客户所需提供申请材料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客户如需注销网上银行时,须到签约行申请办理。客户需提供网上银行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对于签约后半年没有登录和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签约行应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区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于企业客户USBKey故障或因操作困难而未使用的,签约行要指派客户经理进行指导和支持。

  (二)对于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签约的,应及时终止企业的网上银行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客户业务申请表、授权委-9-

  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须按农发行会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对客户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和外传。

  第三节

  账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账户管理是指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账户查询、电子回单查询、电子账单查询等一系列的账户服务。

  第三十九条

  账户查询内容包括操作权限范围内已加挂账户的账户余额信息、交易明细信息等。

  企业客户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未加挂的其他部分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第四十条

  电子回单是客户发起交易指令(目前是网上交易指令)的电子化展现形式,可供客户查询、打印。

  第四十一条

  电子账单是农发行通过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电子形式对账单,包含了账单期内企业账户(目前是已加挂网银的企业账户)所有渠道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余额信息,可供客户查询、打印。

  第四节

  转账汇款业务

  第四十二条

  转账汇款业务是指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在线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内账户转账、跨行转账、行内转账、批量转账、转账指令维护和收款人管理等。

  -10-

  第四十三条

  企业内账户转账是指企业客户在自身网银加挂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转账。企业内账户转账的转入和转出账户必须是同一企业名下的加挂账户。

  第四十四条

  跨行转账是指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开立在境内其他银行的企业或个人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的业务。

  第四十五条

  行内转账是指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其他在农发行开立账户的企业进行转账汇款的业务。

  第四十六条

  所有转账业务的收款方按不同业务规定,可以是单位结算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从支出监管账户进行转账支付时,须进行落地审核,由落地业务经办行有权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客户的转账支付指令。落地业务经办行是指处理网上银行资金支付落地审核业务的农发行营业机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从非监管账户进行转账支付时,如超出规定额度,也须进行落地审核,由落地业务经办行有权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客户的转账支付指令。

  第四十九条

  批量转账是指通过上传或编辑批量文件,一次进行多笔转账的业务。

  第五十条

  转账指令维护是指查询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交易指令的处理结果,符合条件时可以撤销企业客户提交的-11-

  交易指令。

  第五十一条

  收款人管理是指企业被授权操作员对收款方的账号和户名等信息进行的维护。

  第五节

  贷款查询业务

  第五十二条

  贷款查询业务是指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其在农发行贷款的相关信息。

  第六节

  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金管理是指通过网上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资金管理方面的业务,目前主要是资金归集业务。

  第五十四条

  资金归集是指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实现企业内部账户的资金自动归集业务,包括资金归集设置和归集指令查询等。

  资金归集设置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新建、修改或删除资金归集规则,归集规则要素包括收款账户、归集账户、归集额度、归集周期等。资金归集业务中被归集账户的账户类型应为非监管账户。

  归集指令查询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资金归集的历史记录。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客户在网上银行加挂两个及以上账户后,-12-

  可以使用资金归集功能。

  第七节

  集团业务

  第五十六条

  网上银行集团业务是指为集团客户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资金统一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而提供的网上银行增值服务。

  第五十七条

  企业开通集团业务服务必须在分公司、子公司或下级机构(以下统称为分支机构)向总公司授权后,由总公司到网上银行签约行办理相关手续。分支机构向总公司授权时,约定账户的授权级别分为查询、查询及转账两种。

  第五十八条

  集团业务包括对分支机构的账户进行查询、从分支机构上划资金、向分支机构下拨资金等。

  第五十九条

  从分支机构上划资金是指将分支机构账户上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账户的在线业务。向分支机构下拨资金是指将总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下拨给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账户的在线业务。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六十条

  网上银行实行有偿服务,按照网上银行收费标准向签约客户收取相应费用。

  第六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公布或告知客户-13-

  网上银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六十二条

  网上银行收费类型包括工本费、手续费、汇划费、网银服务费、证书服务费等。

  工本费是指向签约客户收取的USBKey等专用介质的费用。

  手续费是指为客户办理证书挂失、补办、密码解锁或重置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汇划费是指为客户提供转账汇款等服务时向其收取的费用。

  网银服务费是指按年向客户收取的网上银行服务的基本费用。

  证书服务费是指按年向客户收取的客户证书服务的基本费用。

  第六十三条

  网上银行费用由签约行收取,采取手工外收和系统自动扣收两种方式。手工外收的费用在客户办理业务时收取,包括工本费、手续费;系统自动扣收费用在客户交易时或系统设定时间自动扣收,包括汇划费、网银服务费和证书服务费。对系统暂不能自动扣收的汇划费,采用手工外收方式向客户收取。

  第六十四条

  各级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网上银行收入科目,全面反映网上银行贡献。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收取的各项费用,分别纳入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十五条

  网上银行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由总行统一制定。各级机构对总行规定的网上银行收费实行优惠减免,应按照-14-

  农发行收费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六条

  农发行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在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下进行,遵守全行风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网上银行日常管理主体责任由网上银行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七条

  各级机构在开办网上银行过程中,须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

  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发行、客户和第三方。其中客户指网上银行签约客户,第三方主要指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

  第六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重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强化员工风险意识,加强对客户网上银行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客户安全使用网上银行。

  第七十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网上银行营业机构操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分级权限管理制度和业务分离制度,坚持不相容岗位、关键环节相分离的原则,严格限定操作权限,并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

  第七十一条

  网上银行的开通申请、业务功能修改和撤销、-15-

  客户证书的绑定等,必须坚持录入、复核职责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保证操作安全。

  第七十二条

  签约行经办人员在企业客户申请签约时必须向客户进行必要的企业网上银行安全提示,提示其要认真阅读网上服务协议,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用户名和相应密码,不得交他人使用或泄露信息,同时应根据企业内部管控要求确定操作权限和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单位账户资金安全。

  第七十三条

  签约行须提示客户客户证书是登录网上银行系统时用于确认身份的唯一有效证明。客户成功登录网上银行系统后,提交的电子指令经客户证书进行签名后,作为有效电子指令具有唯一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是农发行提供对应服务的合法依据。客户提交网上银行系统电子指令时,应保证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

  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发生的遗失USBKey和证书、泄露密码、操作失误及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等,向客户说明原因,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客户恶意违约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造成农发行面临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的,要对客户的错误做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发行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六条

  由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业务合作伙伴)原-16-

  因引发的风险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依法追究第三方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由于非法侵害者(黑客、计算机病毒或假冒网站等)造成的风险问题,必须报经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各级机构对于网上银行开展过程中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网上银行或管理活动具体流程环节失败的行为或事项(以下简称风险点)进行判断与分析,对于会导致网上银行重大风险事件的风险点,当事单位须及时、逐级上报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发生网上银行风险事件的单位,须及时、逐级上报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

  第八十条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对其操作性进行检验。如遇网上银行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对影响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应于第一时间通知网上银行主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柜面)、前台业务部门等有关网上银行客户服务部门,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避免给银行和客户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第八十二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实施非法活动,或出现网上银行相关协议所约定的暂停或终止网上银行服务的情况,农发行-17-

  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

  第八十三条

  网上银行所有交易按照国家及我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我行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统一监测管理。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8-

篇四: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附件六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账、支付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网上银行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集中管理:XX银行总行建立全国网上银行中心,提供统一的网上银行服务界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确保安全:XX银行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讲求效益:对网上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网上银行经营资格审批:各分行网上银行新业务需求由总行统一审批,立项开发。

  第五条

  凡办理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XX银行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

  (一)账务查询服务:账户状态和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对公业务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银证转账、贷款申请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个性化定制服务:产品推荐、个人理财、预约服务等。

  (五)其他服务。

  第七条

  网上银行电子证书是指由金融认证中心发放,包含了申请人特征信息、申请人公钥等有关要素,能确认申请人惟一身份的一组电子信息。

  网上银行电子证书分为银行证书和客户证书。银行证书是用于确认XX银行网上银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身份的电子信息,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入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各项操作的惟一有效身份标识。客户证书是确认XX银行网上银行客户身份的电子信息,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惟一有效身份标识。

  网上银行电子证书的存放介质有数字证书和USBKEY三种。

  第八条

  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XX银行网上银行站点,进行信息、账户查询,或办理金融交易、衍生业务的客户。

  网上银行客户按性质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注册客户是指办理了客户注册手续,申请了客户号,与银行签订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并从银行取得了客户证书的个人或企业;非注册客户是指未办理客户注册手续的公共客户,非注册客户可以享受XX银行网上银行大众版提供的信息及账户查询等服务。

  凡是在XX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向XX银行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系统。

  第九条

  网上银行注册行是指可直接办理个人或企业客户的网上银行注册,为客户下载客户证书的XX银行所辖网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办行可指定一个或多个网点为网上银行注册行。

  个人客户必须到账户所在地网上银行注册行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企业客户在其开户行办理注册手续,开户行为非注册行时,由开户行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转交注册行办理。

  网上银行撤销注册是指取消网上银行服务。

  第十条

  网上银行落地业务是指网上银行客户在网上发起转账,转入账户处理需由人工继续参与的业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XX银行网上银行是传统银行业务系统的扩充和延伸。在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各相关部门如科技部门、会计部门、零售银行部、信贷部门、国际业务部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网上银行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XX银行网上银行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银行的发展规划;制定和修改网上银行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网上银行可能发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界定,完善网上银行交易双方的契约约束机制;管理网站的业务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检查网上银行的运作和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各级行处的网上银行工作;负责管理各级行操作人员的审核和银行证书的制作发放工作;负责网上银行业务新项目的开发、需求方案提出、可行性论证及新产品的验收、推广和运用;组织系统内网上银行业务的培训;受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咨询和投诉;研究网上银行的市场经营定位,制定营销策略,开拓市场。

  网上银行技术部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升级维护;制定技术安全管理策略,监督执行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网上银行各个环节的系统建设,保障网上银行的开通运行;负责网上银行中心的系统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

  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XX银行各级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网上银行的运行管理。

  总行:负责XX银行网上银行的业务协调和管理,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应用,网上银行中心和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网上银行的对外宣传,与战略性合作伙伴的合作,协调全国级集团客户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并备案等。

  一级分行: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行处的网上银行工作,协调省级集团客户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并备案,上报辖区内网上银行业务开展情况。

  经办行:包括开户行、注册行、落地业务经办行等,其职责分列如下:

  开户行负责受理、审核企业客户提交的网上银行申请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转注册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注册,负责临柜宣传和解释工作,办理其他网上银行指定的业务等。

  注册行负责本网点及其他开户行的网上银行客户注册,负责客户资料、证书管理,负责临柜宣传和解释工作,办理其他网上银行指定的业务等。

  落地业务经办行负责定时处理网上银行落地业务,负责临柜宣传和解释工作,办理其他网上银行指定的有关业务等。

  第十四条

  各级行网上银行管理组织机构应上下衔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员,负责本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组织推广、市场开拓、系统运行、业务管理、业务培训和日常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XX银行的网上银行证书管理系统执行《XX银行机构标识代码标准》,每一开办网上银行的XX银行机构都有惟一的代码与之相对应,注册审核系统(RA)根据机构标识代码逐级进行银行证书的注册审核。

  第十六条

  银行证书实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分行的银行证书由总行发放和管理,二级分行的银行证书由一级分行发放和管理。

  银行证书如需增加、补办、冻结、解冻或作废,应向其上级行申请。

  当发现私钥泄露或口令遗忘等情况时,可由同级管理员冻结操作员证书并解冻;管理员或操作员可在需要时更新本人证书。

  第十七条

  总行网上银行中心的银行证书管理员按岗位职责分为系统管理员和机构管理员。总行系统管理员的银行证书由总行的内部CA创建管理。

  总行系统管理员负责录入、修改、查询总行机构管理员的信息,制作、更新、冻结、解冻或作废总行机构管理员的证书,负责对总行机构管理员的操作进行审计,负责配置系统,即客户发放证书的CA的配置和证书有效期的配置。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的机构管理员负责对下级机构管理员或注册行的操作员进行银行证书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的机构管理员按照权限分为录入员、审核/证书管理员。其职责分别为:

  (一)录入员负责录入、修改下级分行的机构信息,录入下级分行机构管理员信息,查询同级或下级分行的机构管理员,申请补办和申请作废下级行证书,在主管授权下更新本人的证书。

  (二)审核/证书管理员负责审核下级分行机构信息,审核下级分行机构管理员信息,负责制作、补办、作废、冻结、解冻下级分行机构管理员证书,在主管授权下作废、冻结、解冻同级行录入员证书,作废银行机构,查询日志,在主管授权下更新本人的证书。

  第十九条

  注册行的操作员,负责日常的客户证书的申请输入、审核编辑、证书管理等工作。按照权限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每个网点设一名管理员和两名操作员,基职责分别为:

  (一)管理员在主管授权下办理辖内操作员证书的作废、冻结、解冻和密码解锁,在主管授权下更新本人的证书。

  (二)操作员按角色分为录入员和审核员,岗位可以互换。录入员负责网点客户登记系统的客户资料和业务资料录入,审核员负责确认录入员输入的客户资料和业务资料的正确性。资料审核通过后,录入员和审核员均可制作客户证书。录入员和审核员在主管授权下可更新本人的证书。

  第二十条

  客户证书发放管理

  个人注册客户的客户证书由注册行负责制作和发放管理。

  企业的开户行是注册行时,客户证书由开户行负责制作和发放管理;企业的开户行为非注册行时,开户行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转交注册行办理制证,注册行在处理开户行递交的资料时,要验证开户行操作员印鉴和开户行公章,制证完毕后交回开户行发放企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证书挂失管理

  客户证书挂失包括客户证书介质挂失和客户证书密码挂失。

  个人客户证书介质挂失、证书密码挂失:个人客户证书遗失,或客户证书密码遗忘,应及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注册行办理挂失手续,注册行审核无误后,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

  企业客户证书介质挂失、密码挂失:企业客户证书遗失,或客户证书密码遗忘、泄露,应及时到开户行按要求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开户行是注册行时,由开户行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开户行为非注册行时,由开户行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转交注册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证书密码修改及更新

  个人注册客户和企业客户可在网上银行进行证书密码的修改;客户若输错密码导致客户证书作废,可到注册行办理证书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客户证书及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在客户证书有效期内,客户的证书毁损,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在更新生效前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失效,客户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

  第五章

  客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上银行的每个注册客户均有惟一特定的客户号,在客户号下管理该客户在农行开户的注册账户。客户号包括法定客户号和客户代码,法定客户号和客户代码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定客户号、客户代码标准按“XX银行企业标准客户编码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注册,必须同时开设转账支付账户。个人客户的转账支付账户可以是活期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企业客户的转账支付账户可以是对公存款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客户在转账支付账户设立后可以进行网上账户查询、转账支付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个人客户注册管理

  个人客户需要成为注册客户的,可到其账户所在地的网上银行注册行或在网上填写《XX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登记表》,并向注册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账户原始凭证等申请材料。注册行核准申请材料并按第九条的要求审核其注册资格,审核合格后与客户签订《XX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个人)》,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个人注册客户信息变更管理

  个人注册客户需要信息变更时,可以在网上进行非关键信息的修改。如要变更客户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等关键信息,必须持相关材料到注册行提出申请,填写《XX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信息变更登记表》(登记个人客户变更信息,办理变更手续,注册行核准客户变更资料,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

  第二十九条

  个人注册客户撤销注册管理

  个人注册客户撤销注册,须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至少一件已注册账户的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注册行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填写《XX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撤销注册登记表》,注册行核准后,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

  第三十条

  一般企业客户注册管理

  一般企业客户要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必须向开户行提供《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注册经办人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企业客户注册登记表》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和预

  留印鉴。开户行核准申请材料并按第九条的要求审核其注册资格,审核合格后与客户签订《XX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企业)》。协议书签订之后,开户行是注册行的,由开户行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开户行为非注册行时,由开户行转交注册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一般企业客户信息变更管理

  一般企业客户信息变更时,可以在网上进行非关键信息的修改。如要变更除客户号和工商登记号以外的非关键信息,必须向开户行提供《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信息变更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如要变更企业管理员信息,应由管理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行是注册行的,由开户行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开户行是非注册行时,由开户行转交注册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一般企业客户的撤销注册管理

  企业客户撤销注册,须向开户行提供《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撤销注册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开户行是注册行的,由开户行按《XX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完成相关操作;开户行是非注册行时,由开户行转交注册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客户操作员权限管理

  企业客户操作员须持有客户证书才能进行操作。

  企业客户在注册时,由注册行为其发放客户证书。企业客户证书按角色分为管理员证书和操作员证书。

  银行根据企业客户的需要为每个客户发放一至两张管理员证书,由管理员负责对操作员的权限进行设定。持有一张管理员证书的企业客户由管理员一人操作即可完成对操作员的权限设定。持有两张管理员证书的企业客户必须由两名管理员(一名录入,一名复核)共同操作才能完成对操作员的权限设定。

  操作员证书可按客户要求提供多张,每张证书的权限由客户的管理员按照账户和业务种类进行设定,并可按复核金额设定操作员注册账户的操作权限,复核金额权限等级最多不超过五级。对一个注册账户的操作至少由两名具有权限的操作员共同完成。

  第三十四条

  集团企业客户业务授权管理

  集团企业客户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集团企业内部账务查询、资金调拨、集团企业对外支付以及集团理财等业务,应由分支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对总部进行授权。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总部可为总公司、母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总部,分支机构可为分公司、子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没有总分关系或母子关系的松散结构的集团客户可将其集团内部的一家企业虚拟为总部,通过授权后办理网上银行的集团企业业务。

  申请办理集团业务的集团企业客户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为网上银行注册客户。

  授权通知书的授权业务权限分五个级别,分别是分支机构授权总部对其账户做以下操作:

  0级-无授权;

  1级-查询分支机构账户的余额和明细;

  2级-将分支机构的款项上划总部账户;

  3级-总部在分支机构之间划拨款项;

  4级-总部使用分支机构账户对外支付。

  对同一账户的业务权限是递进关系,即较高级别的授权包含较低级别的授权。

  《XX银行网上银行授权办理集团企业业务通知书》和《XX银行网上银行终止授权办理集团企业业务通知书》是XX银行为集团企业客户开设和取消相关业务功能的书面依据。

  分支机构的开户行对授权通知书和授权终止通知书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地区代码(2位)+合同类型(1位)+顺序号(10位)。授权通知书和授权终止通知书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集团企业客户申请授权

  集团分支机构须向开户行提交加盖账户预留印鉴、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的《XX银行网上银行授权办理集团企业业务通知书》,开户行审查其真实性,加盖操作员名章和开户行公章,由网上银行操作员(非注册行应及时提交注册行)输入通知书内容,编制通知书编号,由系统完成授权生效,系统将提示集团总部已被授权。注册行打印授权通知书三份,留存一份,两份交集团分支机构。集团分支机构留存一份,交总部一份。

  第三十六条

  集团企业客户授权变更

  集团分支机构可以在系统上进行授权变更,但变更内容不得超过授权通知书的原定级别,较高级别的授权可变更为较低级别的授权,授权变更可以用来将变更后较低的授权级别恢复到授权通知书约束的最高级别。

  授权变更在分支机构进行变更操作时立即生效。系统提示集团总部授权已被变更。分支机构如要变更授权通知书内容(最高授权级别和授权账户),应到其开户行办理终止授权的手续,并开具新的授权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集团企业客户终止授权

  集团企业客户需要终止授权时,集团企业客户分支机构须向开户行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的《XX银行网上银行终止授权办理集团企业业务通知书》,开户行审查其真实性,加盖操作员名章和开户行公章,由网上银行操作员(非注册行应及时提交注册行)输入授权终止通知书内容,编制授权终止通知书编号,由系统完成终止授权生效,系统将提示总部已被终止授权。注册行打印终止授权通知书三份,留存一份,两份交集团分支机构。集团分支机构留存一份,交总部一份。

  第六章

  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银行业务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原业务系统进行。

  第三十九条

  网上银行根据注册客户的电子指令为其办理转账付款等业务。根据电子指令生成的凭证加盖银行和经办人员印章后,作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四十条

  网上银行业务以转出方账户开户行为业务发起行。对于本系统内部实现实时处理的业务,客户之间的资金即时转账,对于本系统内部未实现实时处理的业务、跨系统同城转账或汇兑业务,在付款账户所在地的落地业务经办行落地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落地业务经办行接到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指令,应及时通知开户行处理。实时业务实时通知,批量业务批量查询处理。

  第四十一条

  网上银行交易由客户发起,对落地业务,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后,落地行未处理前可在网上提出撤单申请。落地业务经办行收到撤单申请后,应严格遵守结算规定,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根据业务处理情况及时返回撤单成功与否的信息。网上银行撤单不成功的,客户应与开户行联系,经开户行同意后撤单。

  第四十二条

  业务系统将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业务数据分业务种类传送业务发起行,各行根据系统提示打印代用凭证或分科目清单,审核盖章轧平当日账务后作为当日会计记账依据订入传票作为会计档案统一保管。

  第四十三条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经办行应设专人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凭证清单打印

  (一)客户凭证打印。企业客户开户行根据客户账务变动情况,每日打印网上银行回单退企业。个人网上银行收付款凭证可在需要时由开户行、其他联网经办行或自助银行打印。

  (二)经办行业务清单打印。经办行每日营业终了,打印相关业务清单,专夹保管,视业务量情况按月、季、年装订,参照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保管。

  (三)管理部门统计报表打印。管理部门需要时打印相关统计报表及各类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

  USBKEY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六条

  网上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办理转账付款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交纳邮电费、手续费等费用,以内扣方式收取。

  第四十七条

  其他费用收取标准:每张企业客户证书收取工本费100元,每张个人注册客户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每张企业客户证书年服务费200元;每张个人注册客户证书年服务费50元;每张客户证书挂失手续费为每次20元。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网上银行安全控制体系包括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定期安全评估、技术安全措施、业务安全措施、内部安全监控、安全审计等。

  安全策略指导制定所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系统机房使用规定、系统管理员的安全职责、网络操作安全规则、网上银行系统安全审计制度、网上银行系统监控制度、网上银行系统外来攻击处置办法、网上银行系统失灵处置办法、网上银行防卫技术更新规则等。

  定期安全评估指定期对网上银行安全策略进行重新评估。

  技术安全措施包括客户端安全代理、服务方安全代理、CA系统、RA审核数据录入终端、防火墙、客户关系库和系统安全扫描等。

  业务安全措施包括客户权限设置、客户登录限制、客户业务限制、客户账户限制、客户交易控制、银行内部业务控制等。

  内部安全监控指使用安全监控软件,发现并防范系统的安全漏洞。

  安全审计指通过安全审计以提高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第四十九条

  为确保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各级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稽核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负责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划分为: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安全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落实;负责配合技术部门制定安全策略及技术实现等。

  网上银行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策略及技术实现;监督执行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组织有关行内外专家进行系统安全评估、检查;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排除等。

  稽核部门负责对系统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等。

  经办行(开户行、注册行、落地业务经办行等)负责审核客户申请注册及更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客户注册资格,落实相关安全控制制度等。

  第五十条

  证书管理要严格执行分级权限管理制度和业务分离制度。各级行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要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操作并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执行制证与空白证书介质(USBKEY等)保管分离、审核与录入操作分离、证书与密码信封保管分离等业务分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应建立严密的证书领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制成的客户证书介质与密码信封要实行双人分管、双人发放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个

  人客户证书发放时登记《个人客户证书发放登记簿》,企业客户证书发放时登记《企业客户证书发放登记簿》。

  制成的银行证书介质与密码信封要实行双人分管、双人发放、双人领取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登记《银行证书发放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

  开户行与注册行进行资料传递时,要严格执行交接、登记、保管手续,注册行必须验证开户行预留印鉴(包括开户行公章和经办员印章),开户行双人领取客户证书介质和密码信封后按要求发放客户。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应加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证书,不定期修改密码,防止泄密,严禁用他人的证书进行操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的管理,更换管理员、操作员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与网上银行业务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按原制度要求进行。

  第九章

  客户服务

  第五十六条

  XX银行网上银行通过在线方式(e-mail或BBS)为客户提供客户服务,用于回复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总行在网上银行部门成立客户服务组(科),专门负责投诉和建议的处理,并督导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分行处理辖内的投诉和建议。各省(市)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时,应在其业务主管部门下设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组(科),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投诉和建议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总行的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组(科)负责处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提交给总行的投诉和建议,根据其内容分类处理,给予答复。如客户提交的投诉和建议主要问题涉及分行或非网上银行业务,则分发给分行或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分行的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组(科)负责处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提交给分行的投诉和建议,根据其内容分类处理,给予答复。如客户提交的投诉和建议主要问题涉及分行或非网上银行业务,则分发给开户行或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投诉和建议的正常处理时间应不超过三天(从受理之日起),遇节假日顺延。如不能及时处理,应通知客户,告之暂时不能解决的原因。

  第六十一条

  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组(科)每日应打印辖内投诉和建议的业务统计清单,统计业务量。

  第六十二条

  对客户的投诉和建议的正式回复应经有关业务部门的主管批准。

  第六十三条

  总行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组(科)每日应打印各分行的投诉和建议业务统计清单,及时了解分行客户服务的工作进度,如发现大量未处理投诉,应督促分行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客户服务组应将每日处理完毕的投诉和建议打印清单存档备查,保存期一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七条

  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篇五: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三条网上银行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网银开通须经统一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开通网银业务的公司,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与首次使用

  第四条申请网银开通

  一、网银开通审批工作流程

  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需由相应公司出纳提出申请,填写“网银开通申请表”(附表一)。申请需附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并经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人应考虑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

  二、网银开通工作流程

  1、出纳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2、出纳完成网银开通手续后,填写“网银开通备案登记表”(附表二),并将《密码函》、USBKEY(网银盾)、“网银开通协议”(企业留存联)等所有资料一并呈报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统一归档保管。子公司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在总公司备案归档。

  第五条网银系统首次使用

  一、网银系统首次安装

  精心整理

  由出纳联系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网银。禁止财务人员单人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详情参照对应银行操作手册)。

  二、严格划分网银操作管理权限

  网上银行开通后,总公司由财务负责人、下属全资子公司和运营公司由其财务主管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指定网银制单员和网银复核员,并分别移交USBKEY,管理员USBKEY由总公司财务副总或其指定人员保管。子公司和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指定网银制单员和复核员时应得到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

  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必须严格保管好自己的USBKEY与密码,不得遗失,严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密码。

  三、主管卡登录

  首次使用网上银行,应先由主管卡登录进行新增操作员和设置转账流程设置。新增操作员时,注册企业制单员与复核员,设置他们的登录密码与交易密码,设置可操作的账号及操作权限。设置转账流程时,根据本企业的操作流程,设置转账交易的处理流程,即交易需经过哪些复核员复核。

  主管卡首次登录时应更改初始密码。

  四、更改初始密码

  1、网银操作人员首次登录网银时,应更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包括网银盾密码、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

  2、操作人员必须牢记密码,避免再次登录时因密码错误影响正常操作。

  第六条增加网银账户

  网银开通后,在同一开户银行下可无限制添加该开户银行不同支行的网银账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向准备添加网银账户的开户银行领取“网银信息申请表”。

  (二)填写企业信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三)出纳向银行确认网银信息添加成功(可以登录该银行网站查询添加结果)。

  增加网银账户按不同银行的操作规程办理。

  第三章网上银行的日常操作

  第七条网银操作人员在进行网银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其工作顺序为,先由网银制单员提交网银交易业务申请,再由网银复核员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制单与复核工作。

  第八条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精心整理

  一、新增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付款申请人负责向网银制单员提供新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证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的完整准确。网银制单员根据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登陆网银系统添加该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间隔三个月及以上客户账户信息管理

  网银制单员向间隔三个月及以上的客户付款,需特别提请付款申请人确认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登陆网银进行申请资金支付的操作。

  三、客户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

  1、外部客户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仅允许保留1个银行账户信息,严禁出现2个及以上账户信息。

  2、各子公司和运营公司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无。

  第九条网银制单员工作流程

  一、确认“付款申请”审批手续完备,登陆企业网上银行。

  二、查询银行账户余额,确认资金可足额支付。自网银系统里选择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与付款申请中的付款账户信息核对无误,输入正确的付款金额及用途,提请网银复核员授权支付该笔款项。

  三、在网银支付成功后,网银制单员打印出付款成功指令的回单作为备查,同时根据需要向付款申请人提供一份。

  四、出纳应每天登录网银系统查看资金收付是否异常。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如果有交易未成功或款项退回情况,应于第二天开始按规定程序重新支付。

  第十条网银复核员工作流程

  一、确认“付款申请”审批手续完备,登陆企业网上银行。

  二、根据“付款申请”复核网银制单员提交的“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中的客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确认无误后,点击“复核通过”对话框,输入交易密码以及网银盾口令确认付款。如果该笔“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有误,则点击“复核不通过”对话框退回。

  三、网银复核员必须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查询网上银行收付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网银审批人员工作流程

  一、对超过设置付款限额之上的付款申请,由网银主管卡持有人进行审批,最终防范资金风险。具体按不同银行的操作规程办理。

  二、网银审批人员审批工作流程同网银复核员。

  精心整理

  第十二条网上银行的重新安装

  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因故需重装网银系统,银行出纳必须向单位财务负责人请示,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事宜。银行出纳需建立相应网银安装日志,以便日后查询。

  第四章网银业务重复操作的审批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原则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操作,除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暂停操作,由出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盲目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并查询账户信息、网银支付流水、异常交易、电子回单等,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再按正常业务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网银业务重复操作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因网银系统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付款提交不成功,并确认资金仍沉淀在本公司银行账户上。

  网银制单员和网银复核员可以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二、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并确认资金已经退回到本公司账户上。

  1、未串户付款

  未串户付款指网银出账付款户名与网银退回账户户名一致,其他有误导致款项退回。

  ①向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总公司财务经理及时汇报

  ②打印“客户退还该笔付款资金入账凭证”。

  ③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④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2、串户付款

  串户付款指网银出账付款户名与网银退回账户户名不一致的付款操作。

  ①向相应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总公司财务经理及时汇报。

  ②打印“客户退还该笔付款资金入账凭证”。

  ③网银制单员填写“付款申请”经相应运营公司财务主管、公司总经理审批。

  ④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⑤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精心整理

  三、付款申请人提供客户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付款不成功。

  1、若款项未从网银账户中转出,付款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供正确的付款信息,可直接在已提交的付款申请单上更改并签名。

  2、若款项已从网银账户中转出,出纳确认资金已经退回到本公司账户上后,由付款申请人办理误收(付)重新支付申请手续。

  3、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4、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管理责任

  一、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二、付款申请人提供付款信息错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第五章网银业务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网银业务操作时,严禁非操作人员旁观。

  第十八条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USBKEY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持卡人员取卡离岗后未退出网上银行系统的,按10元/次进行处罚;退出网上银行界面但未从读卡器取出USBKEY的,按20元/次进行处罚;未取USBKEY且未退出网银系统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网银USBKEY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USBKEY分开保管。无论日常临时工作交接还是岗位轮换,其密码必须及时修改。每日下班前,出纳必须将网银USBKEY放入保险柜内存放,复核USBKEY和主管USBKEY必须放入抽屉中并上锁。

  第二十条公司内审部门不定期地对网上银行的操作、保管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第二十一条网银操作员和复核员三个月内应自行更换一次密码。

  第五章网银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规定

  一、各运营公司的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如因故无法执行网银业务制单、复核工作,需经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将网银USBKEY、密码交由指定人员保管。移交双方需正确填写《网银USBKEY、密码移交表》(附表三)中“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栏的相关内容,精心整理

  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以便按时办理网银相关业务。

  二、指定保管人员归还网银USBKEY与密码时,移交双方需正确填写《网银USBKEY、密码移交表》中“网银USBKEY与密码归还登记”栏的相关内容,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密码安全规定

  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在移交网银密码前,必须更改原网银密码,并将新网银密码告知新网银密码保管人。严禁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将自己的网银密码告知新网银密码保管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违反规定操作,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五条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包括:未串户及串户付款的情况),处1次/人罚款20元;付款申请人提供客户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网银制单员、复核员一人兼两职,兼职人员1次/人罚款40元,同时被兼职人员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七条发生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事件,出纳必须在事件发生3日内将情况报告给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和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若未造成经济损失处所有当事人1次/人罚款20元,若造成经济损失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第一条,网银制单员承担70%责任,网银复核员承担30%责任。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第二条,付款申请人承担70%责任,其他所有参与审核审批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摊其余30%责任,责任分摊由付款申请部门负责人提出,参与审核审批部门认可,交人力资源部执行。若出现分岐,由总经理或总裁最终裁定。

  第二十八条网银业务操作时,非操作人员旁观经劝阻不听者,处旁观人员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九条若同时涉及上文“第六章罚则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则选择最高处罚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表一:

  精心整理

  网银开通申请表

  申请时间:20年月日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其他信息

  申请人员

  网银相关费用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子公司财务主管审批:

  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注:附实施方案。

  附表二:

  网银开通备案登记表

  登记时间:20年月日

  说公司名称

  客户识别号

  网银开通协议

  USBKEY保管人员

  开通时间

  有()无()

  USBKEY编号

  数量

  经办人员

  银行名称

  其他资料

  权限

  明:

  1、后附“网银开通申请表”(附表一)。

  2、“USBKEY”栏中“权限”填写“操作/复核/管理员”。

  附表三:

  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表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

  精心整理

  操作权限USBKEY()操作权限密码()密码更改()

  移交管理权限登记

  复核权限USBKEY()复核权限密码()密码更改()

  移交人签字:

  移交时间:

  接收人签字:

  移交时间:

  网银USBKEY与密码归还登记

  操作权限USBKEY()操作权限密码()密码更改()

  移交管理权限登记

  复核权限USBKEY()复核权限密码()密码更改()

  移交人签字:

  归还时间:

  接收人签字:

  归还时间:

  监交人签字(移交):

  移交时间:

  监交人签字(归还):

  归还时间:

  说明:“移交管理权限登记”栏中根据“权限USBKEY”、“权限密码”、“密码更改”实际移交或归还情况在()中“√或×”。

篇六: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二○○壹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运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机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于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

  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壹)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银行内部形成了统壹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

  (三)银行现有业务运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于合理的范围内;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运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五)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于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壹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壹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第八条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壹式三份):

  (壹)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方案,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

  1、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

  2、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4、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6、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方案;

  (四)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五)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七)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运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壹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该分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方案行统壹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运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壹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俩种制度。

  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

  (壹)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和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

  (二)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

  (四)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和证券业、保险业直接关联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第十壹条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壹式三份):

  (壹)增加业务品种申请;

  (二)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方案,内容至少包括:

  1、拟增加业务的定义;

  2、拟增加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开办该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

  (三)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对银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申请增加适用审批制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应于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银行根据第十条增加适用备案制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行。

  第十三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方案。

  第三章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于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制定且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

  第十七条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第十八条银行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

  第十九条银行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

  第二十条银行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

  第二十壹条银行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于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于具体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方案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方案网上银行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于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

  (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

  (四)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五)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

  (六)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方案;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银行于业务运营过程中,存于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第二十九条对境内银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的,或境外机构申请于境内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对适用本办法的银行机构通过其他公用信息网或专用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壹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银功能的开通

  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会计师、财务副总、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处指派专人在公司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二、操作员管理权限的划分

  操作员管理权限的划分见下表

  网上银行权限

  银行设置-账号

  业务种类设置

  操作员管理

  选项-显示勾选

  银行服务器设置

  制单

  复核

  审批

  支付

  支付状态确认

  支付变更

  单据查询

  凭证制作

  凭证查询

  银行余额查询

  银行明细查询

  交易明细与支付款单对账

  操作日志查询

  财务副总

  √

  √

  √

  √

  √

  √

  总会计师

  √

  √

  √

  √

  √

  √

  财务主管

  √

  √

  √

  √

  √

  √

  √

  √

  银行出纳

  √

  √

  √

  √

  √

  √

  √

  √

  √

  √

  √

  货币资金会计

  √

  √

  √

  √

  √

  √

  √

  √

  √

  √

  √

  √

  √

  √

  √

  设置

  单据

  制证

  查询

  三、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

  1、网银账户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登录口令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数字证书由财务处银行出纳负责保管。

  3、网银服务器设置指定的IP地址操作,其他电脑不得登陆。

  四、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开启服务器,由财务主管输入密码,使银企服务器正常运行。

  2、财务处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须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请款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方可转交财务处资金会计。

  3、财务处货币资金会计收到付款手续后进行制单和复核后转交财务主管审批。

  4、财务主管审批后提交给出纳支付。

  5、银行出纳支付相关款项,并确认支付状态是否完成,确认支付成功由货币资金会计打印支付凭证。

  五、网银的日常管理

  1、网上银行返回有不明操作,必须确认状态,并针对状态做后续工作

  2、银行及网络原因造成支付不成功时,出纳必须先确认资金沉淀在本企业账户后,才可再次支付,避免重复支款。

  3、操作原因导致付款不成功时,出纳必须先确认资金沉淀在本企业账户,找出操作错误原因后,再进行支付。

  4、公司指定使用计算机作为办理网银业务的专用服务器,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该机器玩网络游戏、登录不良网站,严禁任何人擅自下载网络资源存储于本机。

  5、网银账户仅可办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进行私人款项拆借、挪用。

  6、专用计算机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财务主管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查杀。

  7、每月终了后或次月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由货币资金会计与相关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

  六、违规责任及处罚

  1、擅自将公司银行账户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的,对直接经办人给予一次性罚款1000元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全额索赔外,对经办人给予2000~5000元罚款处理。

  2、严禁使用专用计算机玩网络游戏及下载、存储不明文件,违者每次罚款20元;如因此使计算机感染网络病毒、造成网银账户安全隐患,每次罚款50元;造成账户密匙被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落实责任后,按责任程度追究赔偿责任,并酌情处以罚款。

  3、利用网银账户办理超出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业务,每次罚款1000元;挪用、侵占等严重情形的,除全额索赔外,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八: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流中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

  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

  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

  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协议条款(包括收费标准),尤其是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相关资料上签章。银企双方签章结束后,申请单位必须将企业留存联作为重要资料

  妥善存档保管,并报现金流中心资金稽核员进行备案。

  (三)网上银行的安装要求

  为保证网银运行、维护与管理安全,同时明确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责任,网上银行的安装必须由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严禁财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因故需重装网银系统,银行出纳必须向单位财务负责人请示,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事宜。银行出纳需建立相应网银安装日志(附件2),以便日后查询。

  (四)网银业务使用要求

  1、网银密匙三级管理。

  本着高效和强化资金安全审核的原则,开通了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的各成员企业必须按三级权限进行管理,即出纳制单、主办复核、主管审核模式。

  (1)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

  银行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码)。持有此网银密匙可随时上网查询账户状况,包括当日及历史交易明细、时点余额等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提交办理银行收支结算指令。

  (2)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

  一级复核管理员:配备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码)。结算管理员必须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查询网上银行收付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3)具有审核权限的网银密匙。

  财务负责人:配备审核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码)。网上银行的所有收付指令最后必须经审批授权后才能生效,即通过二级审核的方式达到最终防范资金风险的目的。

  2、网上银行收付款业务管理。

  (1)银行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收付凭据(如结算单)办理网上银行结算操作。

  (2)一级复核管理员根据收付凭据对银行出纳网银指令进行复核。

  (3)财务负责人对网银收支业务进行再次审核,经审核,完成整个网银结算程序。

  3、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操作,除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并按二级审核方式进行处理。

  五、网银业务的维护与管理

  (一)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银行出纳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持卡人员取卡离岗后未退出网上银行系统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退出网上银行界面但未从读卡器取出密匙的,按100元/次进行处罚;未取密匙且未退出网银系统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三)银行出纳、结算主办、财务负责人所管辖的网银密匙应视

  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密匙分开保管。无论日常临时工作交接还是岗位轮换,其密码必须及时修改。每日下班前,必须将网银密匙放入保险柜内存放。

  (四)不定期地对网上银行的操作、保管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五)对因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按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制度由集团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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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网上银行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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