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5篇
篇一: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职工代表管理办法职工代表管理条例
职工代表管理办法
(注: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最低不少于5%;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一)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代会参政议政的基本规则,职代会职权内容、权限、职责,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管理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中的一种民主组织形式,它是职工自治的代表,在企业管理、经济建设、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具有紧要影响。因此,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制度尤为紧要,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进展和职工的利益实现。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
1.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构成,负责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及其日常工作。
2.执行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构成,负责会议决议的实施。
3.监委会:由三人以上构成,负责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
2.选举监委会成员;
3.通过或否定企业的进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预算;
4.讨论决议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及其他待遇;
5.选举、罢革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6.讨论和决议重点事项,如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革等。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程序
1.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应由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共同订立,并在会议前通知相关职工。
2.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应在选举前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组织选举的方式、程序及选举结果。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代表、选票数量、投票情况及发言等情况应当公开。会议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4.选举监委会:监委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监委会应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制
1.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宣扬,让职工了解其职权、工作内容和工作机制。
2.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水平,加强调研和学习,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和经济运作规律。
3.加强对企业经济、财务情形、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督,适时发觉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订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严格依照程序开展工作。
5.加强与工会、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源支持。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中的基层民主组织,它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适合的管理制度。
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中,应当保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言论自由,保障投票的公正、公开和自由。对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其实施情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假如企业的领导干部有违法违纪的行为,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行使监督权,适时反映和处理。
总之,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中的一种民主管理形式,对于企业的进展和职工的权益实现具有特别紧要的作用。因此,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和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篇三: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1.2.1业务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内容。
1.
2.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职工代表: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时应选那些有一定政治觉悟的、政治水平,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主人翁责任感强,热心民主管理,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有一定业务专长和工作能力的同志O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中国工运1995年12期《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
总工办发[2011]5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号《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陕工发[2016]10号《陕西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2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2.1.1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
1.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1.
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下设4个专门工
作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一致。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确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详细见附录Io
2.1.4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2.2.1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2.1.1听取和审议执行董事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和解散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2.1.2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2.2.1.3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2.1.4评议、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2.2.L5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2.1.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等。
2.2.2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上,由执行董事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2.3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2.2.3.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2.2.3.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2.3.3听取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会议议案审议的意见。
2.2.3.4提出大会各项决议草案、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
项。
2.2.4公司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H作:
2.2.4.1向职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民主管理的知识,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2.2.4.2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换届相关工作。
2.2.4.3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2.2.4.4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方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
2.2.4.5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2.2.4.6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2.2.4.7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2.2.4.8指导、支持分厂、中心、子公司、业务部,车间(处)开展各项民主管理活动,推动班组(工段)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2.2.4.9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10指导、支持和维护分厂、中心、子公司、业务部,车间(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2?2.4.11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H作,履行职工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的职责。
2.2.5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2.2.5.1审议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
2.5.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2.
2.5.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办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要求/工作程序3.1.1职工代表比例
3.
1.1.1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低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分工会、子公司工会与公司工会协商确定。
3.
1.1.2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单位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工人、技术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领导)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20%;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应当占适当比例;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劳务派遣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3.
1.1.3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总助级领导、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及在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分别参加基层单位选举。
3.
L2选举形式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分厂、中心、子公司、业务部级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业务部,以分、支工会为单位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无
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3.
L3选举要求
选举职工代表时,到会人数应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应有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不得成为职工代表。
3.1.
4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离退休职工和未被选为公司职工代表的分厂、中心、子公司、业务部党政工团负责人为列席代表;也可邀请与公司业务强关联人员作为特邀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3.
1.5改选
3.1.
5.1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有权监督和撤换其选出的职工代表。
3.2.
5.2任期内公司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离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时,应撤消其代表资格所缺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原结构和民主程序予以补选。
3.
1.5.3因职务原因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的人员,在其职务变动后,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原职务继任人按民主程序补选为职工代表。
3.1.
6新组建单位职工代表选举
新组建的单位,可按本制度规定的代表比例和选举程序选举职工代表,任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3.
L7补选、撤换要求
补选、撤换的公司职工代表,报公司工会确认备案。
3.1.
8职工代表权利
3.
1.8.1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1.
8.2有权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评议、监督及质询。
3.1.8.3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民主管
理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3.L9职工代表义务
3.1.9.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关心支持公司发展,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3.1.9.2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公司反映。
3.1.9.3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积极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3.
1.9.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3.1.
9.5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
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3.1.9.6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的保密事
项。
3.1.10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保障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2.1代表团要求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分工会、子公司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分工会、子公司工会主席一般应为代表团的负责人之一。
3.2.2主席团工作内容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会议前组成,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50%,主席团设执行主席若干人。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在公司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在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上选举产生。
3.3.1职工代表大会换届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
议。
3.3.2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及要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流程图见附录2o
3.3.2.1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及议题
公司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及议题。
3.3.2.2起草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或审议议题方案。
3.3.2.3落实参会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名单,与各代表团核实、确认参会职工代表。
3.3.2.4起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
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及议题起草职工
代表大会会议决议草案。
3.3.2.5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公司工会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3.3.2.6征集提案
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起草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的通知,经公司工会审核后下发,征集各代表团提案。
3.3.2.7审议报告或议题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织职工代表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议题方案。
3.3.2.8汇总代表意见
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收集并汇总各代表团反馈的提案,并将汇总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
3.3.2.9修改工作报告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照公司工会反馈的汇总情况,对行政工作报告或审议议题方案进行修改。
3.3.2.10筹备会议文件
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筹备职工代表大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主席团建议名单、职工代表大会议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及各代表团提案意见汇总表等。
3.3.2.11组织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3.3.2.12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和决议草案
各代表团团长在代表团长联席会议上审议表决,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和决议草案。
3.3.2.13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3.3.2.14通过主席团名单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通过主席团推荐名单。
3.3.2.15做行政工作报告
公司执行董事或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做行政工作报告或审议议题方案。
3.3.2.16会议表决
与会职工代表举手表决行政工作报告或议题方案。
3.3.2.17通过决议
与会职工代表通过公司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3.2.18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存档
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对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3.3.3选举、做出决议要求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非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同意不得修改。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经公司行政提出方案,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大问题时,事前
应广泛征集职工代表的意见,对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5.1基层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流程
3.5.1.1各分工会、子公司工会需在公司召开年度职工代表大会后1个月内及时召开同级职工代表大会,传达落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并总结本单位上年度工作,部署本单位下年度工作。
3.5.1.2各分工会、子公司工会需在召开本单位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前10天,将职工代表大会请示报告(见附录3)提交公司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3.5.1.3各分工会、子公司工会需在职工代表大会请示报告中需明确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内容、会议参加人数和主席团成员名单。
3.5.1.4各分工会、子公司工会需在召开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后10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召开情况报至公司工会。
3.5.2基层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相关要求
3.5.2.1组织召开好同级职工代表大会,以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精神传达给本单位职工,同时将涉及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涉及本单位职工权益的问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效讨论,履
行好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与维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关系,调动、发挥好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3.5.2.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组织召开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确保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审议议题合法、合规。
4监督检查与考核公司工会每年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并纳入工会建家活动工作之中,定期向公司党委汇报。
5附则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修订。
6附录附录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附录2: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流程
附录3:关于分工会召开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模板)
附录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下设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其中:
一、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
1、委员人数:19人
2、组织机构:
(1)主任:公司工会副主席
(2)副主任:生产指挥部主管副部长、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3)成员: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经理部主管领导、党建工作部主管领导、纪检监察部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安全保卫中心主管领导、分厂(中心)厂长(主任)1人、分党委(总支)书记1人、专职工会主席2人,劳模代表先进代表1人、专业特长人员2人、公司级职工代表
2人等O(二)工作职责
1、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经常向职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加强同周围职工群众的联系,听取和收集职工对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2、听取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基建投资、技改方案、职工培训、军民融合开发建线、资金分配使用、产权变更、资产重组、劳动保护、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有关议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调查了解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决策落实情况,参与监督检查行政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并协助行政抓好整改工作。
4、参与并协助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五小活动、技术协作、创先评优等活动。
5、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交办的有关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
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
1、委员人数:15人
2、组织机构:
(1)主任:公司工会副主席
(2)副主任:规划发展部领导、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3)成员: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党建工作部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后勤保障中心领导、业务部部长1人、分党委书记1人、专职工会主席1人、支工会主席1人、公司级职工代表2人、子公司代表1人等。
(二)H作职责
1、依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职工福利项目,按要求进行质量监督与工作检查。
2、对在职工生活福利方面出现的工作不负责任、服务质量差以及损害职工利益等重大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直接责任者的建议。
3、听取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的反映和汇报,对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4、接受职工在生活福利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受理或反映职工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申诉意见,向行政提出合理性建议。
5、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一次H作情况。
三、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
1、委员人数:9人
2、组织机构:
(1)主任:公司工会副主席
(2)副主任:人力资源部主管副部长、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3)成员: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纪检监察部领导、分党委党委书记1人、专职工会主席1人公司级职工代表2人等。
(二)工作职责
1、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对各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的总体安排,制订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评议工作。
2、对基层评议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以保证评议工作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3、对职工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的收集汇总,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及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的干部向组织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
1、委员人数:9人
2、组织机构:
(1)主任:公司工会副主席
(2)副主任:人力资源部主管副部长、公司工会权益保障
部部长
(3)成员:工会权益保障部干事、后勤保障中心主管负责人1人、经理部信访调解处负责人1人,分工会主席1人,公司级职工代表2人等。
(二)工作职责
1、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2、调解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3、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4、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交办的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工作任务。
篇四: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站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
认真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站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六条
站工会委员会作为本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会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会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
第三条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接受站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站工会委员会是站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我站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让职工、会员了解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对单位的经济发展提出合理
化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本站集体合同、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合同;听取和审议单位领导述职报告,民主评议单位领导干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批准我站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费审查报告,审议决定工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对我站工会的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进行选举、增补、罢免。对我站工会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选举产生本单位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的代表,选举产生本单位参与集体协商的代表。
六、审议本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会员代表
第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的职工、会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会员代表。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身份合一,一并选举。
职工、会员代表由本单位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会员代表要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行使好民主管理权,接受本单位职工监督。对不称职的职工、会员代表可由原单位职工提出罢免要求,经单位职代会职工、会员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履行罢免手续,并重新选举新的职工、会员代表。职工、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条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应与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会员代表的提议,报单位党总支和上级工会同意,亦可召开职工、会员代表大会。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生效。
第四条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处理的重大问题,由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会员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总支、行政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召开联席会议处理问题,应事先广泛征求职工、会员代表意见,协商处理结果,应在下一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并取得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会员代表选举工作。
二、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议题,负责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召开职工、会员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的落实,动员和组织职工、会员为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的决议而努力工作。
四、对职工代表、会员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的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职工与单位及相关部门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单位集体合同,督促单位行政履行集体合同。
六、组织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定期向单位党总支报告有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主动争取和接受党组织领导。
第七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和会后一周内,应分别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工会报告大会的准备工作情况和大会召开的程序及结果。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单位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站工会委员会。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其工作制度是:
第一条
依法独立行使经费审查监督职权,对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条
协助同级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同级工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规章制度。
第三条
审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需要。
第四条
督促同级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
第五条
主任委员有权列席工会委员会,将工会财务工作上的问题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反映。
第六条
在经费审查过程中,遇到不接受审查或故意设置障碍时,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给予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
究;坚决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财物等违反财务
制度的纪律和行为进行抗争申辩。
第七条
在同级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工会女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团结和带领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条
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做斗争。
第三条
执行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委员作为一部分代表参加本单位管理,单位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加强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
协助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会计法》的要求,依法对工会经费进行收拨,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交经费。
第二条
依法算账、记账,做到账物、账表相符。
第三条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对于收取的工会经费要加强核算,保证工会经费发挥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
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工会财产、物资是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会计工作要如实反映单位的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并监督其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检查帐实是否相符。对于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要及时揭露,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财务年度预算收入、支出经过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后,每年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工会平等协商制度
为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特制定平等协商制度。
第一条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方(我站工会或职工代表)与单位方(单位代表)就本单位内部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保险与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
平等协商应遵循合法、平等、实事求是和效率优先,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以及和谐、协商的原则。职工和单位方代表一致,由3—5人组成,职工方首席代表应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条
平等协商一般一年协商一次,对协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协商会议。
第四条
在平等协商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将协商条款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签订集体合同书,集体合同书一式五份。
第五条
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每年由站工会和行政联合组成检查组进行履约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
职工书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站职工均可在每周二、四上午9:00—11:30借阅图书,所借图书供本人阅读,不得转借别人。
第二条
职工每次限借图书二册,借期为两周,如若未读完,可续借一周,逾期不还者暂停借书一个月。借出在外的图书如遇单位工作特殊需要,读者应服从安排提前归还。
第三条
图书借出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破损、污渍、折叠等现象,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如还书时被发现,由还书读者负责。
第四条
读者借用图书应妥善保管,倍加爱护,不得折页、污渍、圈点、撕页、损坏、遗失。在借阅时如发生遗失,需购相同图书予以赔偿,如相同图书购买困难应以同类同价的图书予以赔偿。
第五条
借阅人如若连续三次违反借阅规则,则取消借阅资格,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六条
限为7天。
读者所需图书已被外借时,可在借书处登记预约,预约书保留期
篇五: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作情况、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年度财务审计等重要事项的报告等;审议公司改制方案、产权转移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公司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实行企务公开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二)审议公司提出的职工奖惩办法及公司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公司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组织职工代表听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公司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选举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推荐文明员工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六)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是指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议题的内容应包括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二)职工代表大会要针对公司生产经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中心议题。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请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内容主要是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改革、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生活福利及社会保险等。职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职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两人或两人以上附议,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或以集体名义提出。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由工会根据确定的中心议题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或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向党组织报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报告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议题和提案征集、会期、规模、议程、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文件材料及大会其他筹备事项。如果是首届或换届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包括职工代表的分布和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组成等内容。待党组织回复后,成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组成大会筹备组,负责开展各项筹备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在开会前两月开始。待筹备工作就绪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由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本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公司工会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回复。
(三)按照确定的中心议题起草文件。行政负责起草行政工作报告和需提交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议案;工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案审查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解决问题的说明等。
(四)将上述文件提交党组织讨论,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送达职工代表做好提前审议、审查准备。并开始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和制度的民主程序,主持大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代表团(组)或各单位结合各自情况,讨论落实大会决议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第八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广大职工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二)组织职工认真选举职工代表。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五)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巡视、检查、质询活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拟提职工监事、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职工代表培训、述职等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开展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素质要求,一般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纪守章,联系群众,办事公正。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数量一般根据单位规模大小适当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200-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40-100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公司领导人员等组成。单位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不低于50%,管理和技术干部占30%,正、副职负责人及所属单位正职负责人不高于20%;各单位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不低于60%,管理与技术人员占20%,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及所属基层单位正职负责人不高于20%。在各级职代会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补选和撤换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职工代表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或退休(退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制度补选,补选代表程序与选举代表的程序相同。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巡视检查、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等民主管理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时,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二)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向本选区的职工群众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人数在100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班组建立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
第十七条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经营者、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单位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或换届,召开会议前必须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条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对重要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时,须履行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思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制度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产生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党组织、纪检、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组织负责人。
(二)预备会议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副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四)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大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劳动法律监督、生活福利、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提案审查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在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但必须是不担任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同的中层行政领导职务的本届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某些重要问题,由工会主持召开,有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和职工监事参加的会议。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的职权是:
1.审议属于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等。
3.可以就部分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4.听取职工代表评议干部的情况,研究提出对干部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行政领导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议题的职权是:
1.讨论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研究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并指导其工作。
4.讨论研究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四)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关系
(一)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二)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
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公司人员聘用权,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公司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
第二十六条
记录和文书档案
(一)职工代表大会记录(包括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领导人员和选举职工监事等有关记录。
(三)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
(四)工会接待受理职工代表申诉的记录;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记录和处理结果。
(五)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级文件和工作制度的建档。
(六)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报告、决议、决定、议案、讲话等)历届职工代表的名单,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其变更情况的建档;职工代表出席、讨论、表决等情况的记录;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等联席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记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和监督活动的记录及有关材料和资料的保存。
(七)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处理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预报表
2.××公司×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提案表
3.××公司×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记录
附件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预报表
单位全称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上级工会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召开前7日填报上一级工会。
2.上一级工会在接报后5日内回复提出意见或建议,其中一份交填报单位工会,一份留存。
上报日期
议题
意见
附件2××公司×届×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提案表
提
案
人
提案人单位
案由:
提
案
内
容
措施及建议:
附
议
人
立案时间
主管
领导
批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提案委员会检查结果或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提案人对处理结果意见
附件3××公司×届×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记录
时
间
主
持
人
应到代表
会议主要内容:
地
点
记
录
人
实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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