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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9【乡镇2019年脱贫攻坚四支队伍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7 12:03:10 | 浏览次数:

乡镇2019年脱贫攻坚四支队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镇包村干部和村“两委”班子(以下简称“四支队伍”)的管理,理顺工作关系,加强相互协作,更好发挥作用,形成战斗合力,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书记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支队伍”所有成员。

第三条  镇党建办、扶贫办,负责“四支队伍”的组织协调、考核管理、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村脱贫攻坚工作队,由“四支队伍”组成。由镇党委负责,从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镇包村干部中明确一名有经验、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任工作队队长,牵头做好协调帮扶工作,并对工作队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由包扶单位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有基层经验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由2-5人组成。干部驻村工作期间,脱离本单位原工作岗位。包扶单位应将本单位后备干部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进行锻炼培养,用三年时间轮流下派一遍。

第六条  驻村第一书记原则上从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选派,重点选派后备干部,突出政治理论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帮助发展经济能力等条件,注重人选质量,确保全覆盖。

第七条  驻村第一书记,常驻村工作队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村脱贫攻坚工作队(四支队伍)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具体职责:
1.严格按程序开展贫困户的精准识别,根据致贫原因,会同贫困户、帮扶干部拟定脱贫措施,形成一户一策的帮扶方案(计划),做好精准退出工作。

2.结合村情实际制定扶贫工作思路、目标、计划。制定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和引导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项目。

3.按照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项目管理部门指导下,有序组织实施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重点项目。

4.建立本村扶贫对象资料台账,如实记好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做好脱贫工作的全程纪实。

5.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社保、就业、培训等政策落实、组织工作。同时,履行监督职责。

6.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督促落实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7.抓好本村的扶贫示范点建设工作,培育、推广先进典型。

8.积极争取帮扶单位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并争取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

9.负责做好群众的组织发动工作,通过宣传政策和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等有效措施,激励贫困群众依靠自身努力实现稳定脱贫。

10.组织开展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切实解决对象识别不准、帮扶不扎实、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着力提高精准帮扶的水平。

第九条  村脱贫攻坚工作队长,工作职责重点是落实脱贫攻坚任务,指导推动产业发展,协调派出单位给与支持,指挥调度结对干部开展帮扶工作。

第十条  包扶部门驻村工作队具体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和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重点宣传“十办两组”成员单位出台的各项扶贫政策。

2.全面参与贫困村各项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争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资金、项目支持,协助村“两委”落实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3.调查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协助村“两委”做好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制定包扶村的脱贫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

4.制定本单位干部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和帮扶计划,协调联络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
协助镇党委、政府(办事处)落实各项到村到户政策措施;
组织开展贫困户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的相关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解决就业问题。

5.坚持“抓党建促脱贫”,在镇党委的领导下,推动“三变”改革,运用“党支部+‘三变’改革+集体经济+贫困户”等模式,实现贫困村脱贫。

6.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监督使用好扶贫资金。

7.按要求记录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使用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每日准确详实记录扶贫工作情况。

8.落实脱贫攻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包扶部门驻村工作队队长具体职责:
1.管理工作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队工作经费。

2.落实“八办两组”各项扶贫政策,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向镇党委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3.负责带领工作队员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本单位干部做好联户结对帮扶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汇报扶贫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

4.负责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数据的更新。

5.负责各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镇包村领导,受镇党委直接管理,指导村脱贫攻坚工作队、村“两委”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

1.承担宣传和落实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包村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2.组织指导各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制定包扶村脱贫攻坚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协助落实各项帮扶工作。

3.组织镇、村、组干部开展联户结对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  村第一书记,在镇党委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好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发展集体经济、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五项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村党支部受镇党委直接管理,是村日常管理工作的核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脱贫攻坚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村“两委”干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实施村域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中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措施,调动群众积极性,集中力量解决发展难题。按照“六个精准”、“一户一策”要求,对照“八个一批”,切实指导村民脱贫。组织实施好扶贫政策,做好公开、公示,强化村民监督。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四支队伍”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帮扶单位协助,镇党委具体负责“四支队伍”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纪实制度。依靠全省脱贫大数据平台,采取每日签到和记工作日志等办法,实施驻村工作队精细化管理。按照省、市要求,为第一书记发放《民情日记》,每日如实填写日志,认真记录察民情、听民意、帮民困等情况,有事记事、无事记平安。镇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月底签字核实,对第一书记当月工作进行考评。对优秀民情日志予以展示宣传。

第十七条  驻村考勤制度。“四支队伍”日常考勤由镇党委负责,各村建立统一规范的考勤记录。

1.驻村工作队员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离岗一周以内的,由镇党委批准;
离岗一周以上的,经镇党委同意,报县扶贫办批准;
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情况;
请假期满后,由准假单位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2.驻村第一书记日常考勤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一书记”考勤工作的通知》执行。

3.镇包村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请假考勤由镇党委按有关权限要求批准执行,报村党支部备案。

4.实行驻村考勤登记,由村党组织定期向镇党委上报“四支队伍”出勤情况。考勤登记作为兑现“四支队伍”生活和交通补助的依据。“四支队伍”成员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违纪论处,在全镇通报批评,并报县委组织部和选派单位;
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制度。实行分级培训、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采取全员培训的方式,切实提高“四支队伍”工作、业务水平。

1.建立村脱贫攻坚工作队分级培训体系。镇党委协调“八办两组”成员单位等部门,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每年开展1-2次扶贫业务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确保每名成员熟悉扶贫政策、熟悉帮扶措施、熟悉群众工作。

2.实行岗前培训制度。镇党委对第一书记进行全面、系统的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基层党建工作、群众工作和扶贫工作的方式方法,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基层工作环境,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汇报交流制度。“四支队伍”成员每半年分别向县委组织部、扶贫办、包扶单位和镇党委书面汇报一次,驻村期满要进行书面总结。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分别组织,每年至少召开2次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座谈会或观摩评比会,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建议。选派单位每年至少召开2次驻村扶贫专题会议,领导班子成员到村调研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十条  督查通报制度。

1.镇党委要采取集中督查、明查暗访、定期通报等措施加强管理,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

2.县委组织部采取实地抽查、随机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第一书记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抽查1次不在岗的,全县通报;
2次不在岗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3次不在岗的,个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选派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进入优秀格次,责令限期召回另行选派,并在全县通报。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综合研判。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扶贫办、选派单位、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参与,开展第一书记综合研判。研判结合年底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重点查看第一书记履行职责、镇管理考核、派出单位支持保障等方面情况。研判结果作为第一书记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继续留任或调整召回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由镇党委书记主持,镇脱贫攻坚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镇领导班子、“四支队伍”主要成员、镇脱贫攻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适时研究、掌握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守廉洁纪律。“四支队伍”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不准在任职的镇、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吃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在村民家中就餐要按规定交付伙食费。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四支队伍”考核实施分级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四支队伍”日常考核和半年考核由镇党委组织实施,每年6月底进行。每年12月底前,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镇党委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镇包村干部和村“两委”班子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并存入本人档案。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的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六条  日常实绩考核。日常考核以定期或不定期暗访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四支队伍”日常驻村情况和各阶段工作推进情况。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人员的考勤记录、工作日志,每月由镇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实绩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村级党建工作、脱贫攻坚项目实施、走访联系帮扶贫困户,查阅工作日志、考勤登记册、工作经费使用票据等方面。在核查工作实绩时,发现村“两委”班子不齐、“两力两率”、“四率一度”较低的,第一书记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注重群众评价。坚持把群众评价作为考核“四支队伍”的重要依据。日常考核和半年考核采取入户走访的方式进行,走访党员、群众、贫困户代表不少于10户,重点了解“四支队伍”驻村工作、为民办事、走访帮扶等履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党员和贫困户满意度高的第一书记,予以宣传表彰或提拔重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每年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  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帮扶成效明显、受到省级表彰的优秀工作队员,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第三十条  “四支队伍”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
1.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全年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的除外)。

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召回及问责制度。对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导致广大群众不满或引发集体上访的;
弄虚作假,不严不实,欺上瞒下的;
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长期脱岗、擅离职守的;
不履行驻村工作职责、不认真落实帮扶措施,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被省市县暗访、在岗检查通报批评的;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情形,县专项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责令其派出单位 “召回”第一书记重新选派,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专项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责令帮扶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长或队员召回:
1.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季度点评或年度考核排名最后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2.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长期脱岗、擅离职守的。

3.在检查抽查中两次发现没有及时、准确、详实记录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和签到,并拒绝整改的。

4.不履行驻村工作职责、不认真落实帮扶措施,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召回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第一书记,2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有违法违纪情形的,依法依纪处理,选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选派单位派出的驻村工作队员1年内被2次责令召回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五条  实行村干部绩效工资与脱贫攻坚成效挂钩制度。按照《X镇村干部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办法》规定,脱贫攻坚期间,基本工资占20%,绩效工资占80%,村级干部绩效工资根据脱贫攻坚考核结果,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证工作经费。按照第一书记每人每年1万元、驻村工作队每队每年1万元的标准落实工作经费。资金由县财政逐级拨付到所驻村账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签字报账。

第三十七条  发放生活补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期间,党组织关系转至各村党支部,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足额发放。由镇党委根据考勤情况,做出书面证明,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助40元,在选派单位报销。驻村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的补助费,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和标准执行。驻村工作队员由派驻村到家庭所在地往返交通费由选派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提供相应保障。派出单位每年要安排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人员体检1次,县财政统一办理驻村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镇党委、包扶单位和所驻村要经常了解驻村干部工作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从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培树先进典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推广,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四支队伍”在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四支队伍”管理工作,列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十一条  日常管理考核。镇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四支队伍”日常管理和考核责任,经常听取“四支队伍”工作情况汇报,加强驻村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明确管理责任镇党建办要做好协调,充分发挥“四支力量”作用。镇扶贫办要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涉农部门要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派出单位责任。各派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对派出人员的管理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要到包扶村指导一次工作,定期听取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经常检查干部驻村在岗情况,及时督促驻村工作队完成单位扶贫计划。派出单位要当好第一书记后盾,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做到与第一书记责任捆绑、项目捆绑、资金捆绑,确保第一书记驻村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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