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据实回购方案】 什么是棚户区住房改造
**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据实回购方案 为了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据实回购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审核支付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会政办发〔2015〕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棚改资金筹措审核支付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该工作的副县长以及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市开发办、棚改办相关负责人参与,具体负责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购买安置房、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等所需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业务办理、资金分配管理、财务运营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开发办,县城市开发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资金审核支付流程 (一)审查 县棚改办负责审查工作,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征收户的原始评估报告;
2、各开发单位提供的购房合同中被征收人实际选房的套数及面积;
3、各片区责任单位提供的征收安置协议、选房便函、征收户花名册;
4、其他需要审查的资料。
(二)审批 县棚改办将审查合格的资料提交县城市开发办,由县城市开发办进行审批,并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三)审核 县棚改办提交《**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信息审核表》,由棚改资金筹措审核支付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公示 以上审核结果在各责任片区公示。
(五)支付 县城市开发办委托授权的**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平台,专门设立棚改专项资金账户,向通过审核的各开发单位和各责任单位划转资金。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中应补偿费用,由各责任单位从**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划转的资金中兑付。
在改造完成后,按居民实际选择的套数与开发单位据实结算,规避由政府统一回购安置房的隐性成本和风险。首批回购数量有剩余的,在开发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可结转纳入下批次。安置住房回购资金分两批支付,第一批在开发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选房协议后支付60%;
第二批在竣工验收合格、房产手续办理齐全并入住后支付剩余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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