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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7篇

发布时间:2023-05-01 19:35:07 | 浏览次数:

篇一: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1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最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拓展。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发展的自由与欣喜。然而在现代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的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平等。从知识女性角度看,社会平等对我们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从发挥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决不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与现代社会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发展。从家庭和社会来看,妇女自尊,自信,自强,自力可以抗击不良的社会诱惑,可以自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应有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通过斗争减少家庭不和谐音符,进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妇女自尊,自信,自强,自力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2xxxx妇联以全国妇联维权工作会议为契机,按照市妇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在维权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从身边的妇女维权做起,始终坚持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己任,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基层妇女为目标,以化解家庭矛盾为主线,以提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思路,拓展维权工作新领域,创新维权工作新机制,求真务实地扎实工作,力争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主要做法

  xxxx妇联在维权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多措并举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维权队伍建设,坚持社会化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及时预防、及时介入、及时解决。

  (一)提高认识,确保妇女维权工作领导到位

  妇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因此,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好涉及妇女的矛盾纠纷工作的预防化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区妇联始终牢固树立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天职的思想,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抽象

  的概念具体化,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践行“娘家人”的称号,今年区妇联与区司法局联合在大型公共场所做法制宣传4次,散发传单4000余份,组织大型宣传法制演出2场,营造了浓厚的全民学法的氛围。同时区妇联在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时,把维权工作作为促进构建和谐平安xxxx的切入点,摆上重要议程,在认真分析全区维权工作形势的基础上,区妇联领导坚持亲自接访制度,畅通了领导与妇女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截止目前共接访90余起,170人次,掌握了第一手的维权资料。另外,树立妇联组织与妇女群众互动发展的观念,把妇联工作与妇女群众需求结合起来,以妇女群众的实际需求为评价工作的标准,注重根据不同妇女群体的特殊要求开展工作,将维权工作模式由“阶段型”改为“长效型”,从组织覆盖走向工作覆盖,从工作覆盖走向成效覆盖。同时把等待上访维权变为主动下访维权,深入基层了解维权现状,解决妇女亟待解决的问题,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得到了基层妇女的一致好评。

  (二)多措并举,建立维权工作机制

  结合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的任务和角色,积极探索建立能够把预防与解决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能够处理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实施“妇女维权行动”,把宣传教育贯穿于维权工作始终。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是维权工作的根本所在,xxxx妇联坚持广覆盖、长年抓、常更新的法律宣教长效机制,始终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首位,利用全国召开妇女维权工作会议的有力时机,开展“维权教育社区(村屯)行”活动,组织法律宣讲志愿者队伍,在全区8办2乡进行巡回讲演,让更多的基层妇女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借助市妇联成立12338维权热线的契机,热心接待每一位打电话咨询的群众,积极帮助解决各类维权问题,开辟了一条未谋面的维权之路。另外,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校,进行与妇女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力量,实现了宣传效应的最大化及矛盾发生的最小化。

  2.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平台,把维权工作同家庭平安、社

  会和谐有效结合。

  在全区的`“平安家庭”和“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屯)”创建活动中采取典型带动、以点带面的形式,逐步推进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向纵深发展。以家庭的“小平安”促进社会的“大平安、大稳定”。一是结合“平安家庭”的创建标准,进一步整合工作资源,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家庭、邻里间的经常性纠纷和矛盾,探索构建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网络。对遭受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的妇女儿童,积极探索构建维权服务站;对广大家庭成员,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探索构建宣传教育大格局。二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以和谐文明为荣,争做“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加强群众的荣辱意识,形成群防群治、全社会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妇联维权队伍的能力建设。区妇联始终把提高维权干部的素质作为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法律知识和维权业务培训,造就一支能力强、业务精、热情高的队伍。区妇联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妇女干部进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培训,共举办大型培训班2次,培训妇联干部61人。使街、乡妇联干部在维权理念方面变过去的“替你维权”为“教你维权”,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区妇联主动联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妇女陪审员的优势,为积极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民、刑事案件的陪审创造条件,实现法院审判职能与妇联群团职能的优势互补,形成维权的社会化格局。三是充分发挥维权志愿者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源,使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的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及各界爱心人士,成立“维权志愿者服务队”,为妇女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二、存在问题

  妇联组织在维权工作虽然有着广阔的群众基础,也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但也存在着很多制约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联组织虽然尽心尽力,但对维权工作仍然力不从心,成效不突显。维权工作更多地要借助相关职权部门来完成,妇联组织作为群团组织,在参与维权工作中虽尽心尽力,但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

  (二)参与维权工作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妇联组织直接参与维权工作的人员基本上是一线的基层村(居)妇女干部、妇女调解员,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有限、综合素质不强的问题,面对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的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基层妇女干部尚不能综合应用相关知识,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前,涉及妇女群众的维权工作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等方面,这类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和途径来加以解决。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分析矛盾纠纷,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善于运用各种方法手段,灵活掌握调解技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把矛盾纠纷有效圆满化解。

  (三)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仍需加强。近年来,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仍居高不下,尤其是非法同居、配偶有外遇、家庭暴力类案件。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3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联维权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妇联组织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近年来,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找准了宏观维权和微观维权、妇联职能维权和社会维权的结合点,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我村妇女维权工作在区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广大妇女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一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已经纳入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中来,从政策、措施、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二是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逐步成为社会自觉行动,大家共同营造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进

  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三是村妇联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服务大局中做到了准确定位,注重处理好发展与维权的辩证关系,在维权中谋发展,在发展中促维权,把发展与维权统一到引导妇女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推动了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村妇联通过创新工作理念,创新活动载体,创新联动机制,创新服务品牌,有力提升了妇联维权工作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实效性。

  一、整合力量,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妇联干部这个单一群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看,妇女权益的维护必须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壮大维权队伍,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维权手段法制化。需要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成立由公、检、法、司以及群众团体等组成的维权联席会,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妇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特邀陪审员队伍建设,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强化宣传,优化社会环境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各方面、各层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女法官送法进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争创零家庭暴力社区”承诺签字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手段,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

  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妇女权益的问题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光靠妇联部门的每日接待是不够的。既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登门”,要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一是“借会代言”,提升维权层次。抓住人大、政协会议谏言献策的有利时机,牵头发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的优势,推动党委和政府制定或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二是“借媒体代言”,扩大维权影响。借助媒体的辐射和教育功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在报刊上登载依法维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例。三是“借事代言”,强化维权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拐禁娼、拒毒防毒工作,定期看望失足妇女,建立帮教小组,及时跟踪帮教,为推进改革、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女性在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远远不如男子。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

  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1、转变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工作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篇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砬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保护指南】

  1.《婚姻法》规定的妇女的合法权益主要有:

  第一,婚姻自主权。国家保护权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二,夫妻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对妇女权益的照顾。

  第四,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由其他情形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能侵犯。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在有利于子女的条

  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生育自由权。妇女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六,在离婚程序上对妇女的特殊的照顾。

  2.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3.《婚姻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贍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婚姻法中还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问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

  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篇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

  

  ------------------------------精选公文范文-----------------------------社区街道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总结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街道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总结内容简介;随着产业结构提升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入,下岗职工逐渐增加,特别是女职工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街道妇联在努力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积极开展巾帼社区服务活动,依托社区为下岗女职工排忧解难。在社区建立健全了辖区下岗人员信息网络、本地区人才市场,用人单位信息网络,发挥再就业供需双方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女职工上岗的推荐工作。建立了职业介绍所、社区劳动保障站

  街道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总结由九象整理

  详见范文为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街道妇儿工委十分重视和关心妇女儿童工作,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摆在事关党的事业、事关祖国未来、事关民族兴衰的重要位置,以引领妇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着力点,以加强基层妇联组织自身建设为保障,加大力度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力度推进实施两纲,加大力度推动解决妇女儿童切身利益问题,带领广大妇女共促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生活,并与经济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为实现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引领妇女建功立业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拓宽妇女参----------------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与经济建设就业领域,使广大妇女享有充分的就业权利是妇女发展纲要规定的重要目标。随着产业结构提升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入,下岗职工逐渐增加,特别是女职工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街道妇联在努力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积极开展巾帼社区服务活动,依托社区为下岗女职工排忧解难。在社区建立健全了辖区下岗人员信息网络、本地区人才市场,用人单位信息网络,发挥再就业供需双方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女职工上岗的推荐工作。建立了职业介绍所、社区劳动保障站、街道劳动保障所,帮助825名妇女实现了再就业。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掌握政策,为辖区143名下岗女职工办理了享有减免一年半税收的明白卡,为她们解决了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从开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积极争取资金,重点对妇女低保对象实行动态化、规范化管理,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二、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畅通高效的工作机制街道妇儿工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妇儿工委例会制度。以专题例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工作部署;二是落实各社区、村汇报制度。各社区、村年初上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就实施纲要情况进行汇报;三是建立对策调研制度。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在实施纲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和协调成员单位深入辖区开展调研,反复论证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案;四是建立督查制度。由街道妇儿工委牵头,年末深入各社区、村对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三、坚持民----------------精选公文范文----------------2------------------------------精选公文范文-----------------------------生为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平等的财产权利,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和完善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从法律角度在社会、家庭等方面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尊严和权益。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经常涉足场所的管理,一方面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制止和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发生。充分发挥妇联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街道妇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妇女维权工作新途径,开展多形式、宽渠道、全方位的妇女维权活动。在广大女干部中认真开展两法、两纲和其它有关法律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教育辖区妇女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网络,督促社区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点,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巩固街道妇联在派出所建立的反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和妇女儿童维权岗,完善了街道群众服务站和派出所建立的流动儿童法律咨询工作站。切实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解决妇女来信来访、咨询等工作,街道群众、来访650件,制止家庭暴力12起。四、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形成关爱妇儿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妇女发展、妇女权益、妇女生活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三八节为契机,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精选公文范文----------------3------------------------------精选公文范文-----------------------------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作为重点,通过媒体、宣传栏、标语、座谈会、演讲比赛、文艺演出、广场服务活动等各种形式进行有效宣传,广泛展示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巾帼不让须眉的时代风尚,表彰在妇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倡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社会意识。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创造新业绩。辖区妇女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街道妇联通过开展如新世纪、新读书、育新人十万家庭读书竞赛等活动,在辖区掀起了家家有好书、户户都学习、人人求知识、个个讲文明的好风气。在家庭里,妇女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勤俭持家,尊老爱幼,科学教子。辖区14086户家庭中,夫妻和睦、共同进步已成为大多数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流。同时各社区积极响应,秦宓社区建立了家庭文明指导中心、社区心理咨询站和婚姻家庭指导室,以便更好的为广大妇女同胞服务。春兰巷社区建立了由名誉校长1人,校长1人,副校长1人,工作人员8人组成的妇女学校和由名誉校长1人,校长1人,副校长2人,工作人员7人组成的家长学校。妇女学校成为广大妇女学习交流、素质培训的坚强基地和开展活动、凝聚妇女半边天力量的妇女姐妹之家,通过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和活动引导,帮助妇女同志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家长学校也通过聘请专业教师讲课,转变家长陈旧的家庭教育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儿童工作,各项帮扶措施得到新改善。街道妇联开展了手拉手、一帮一脱贫活动,认真----------------精选公文范文----------------4------------------------------精选公文范文-----------------------------开展了二拉、五帮活动,深入开展了春蕾桥、助困桥活动。社区建立了特困家庭儿童档案,形成了在每年春节、六一儿童节社区为这些贫困儿童献爱心、送温暖的好风气。九象整理

  编辑

  工作总结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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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

  

  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摘

  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蔓延。

  主题词:家庭暴力的特征

  成因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不断地走向文明。可是家庭暴力这个人类社会古老而可憎的恶习,它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妇女权益的今天,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文明社会中及不和谐的音符。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简单讲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利用力量、言辞或其他方式对另一方进行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虐待。或者说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他家庭成员

  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夫妻间的暴力行为;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兄弟姐妹、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等等。但主要为夫妻间的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最为普遍。这种行为严重地践踏了法律,侵害了妇女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尊严。目前,有一种现象叫“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具有普遍性。以往的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多发生在农村和文化层次低的家庭。而目前的情况看却不同。家庭暴力无论在偏僻的山村还是在文明的城市都有发生。而且发生在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的家庭中。受虐待的有领导、记者、干部、工人、也有农民。施虐者有教授、硕士、公检法干部、公务员、企业家,也有一般群众。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

  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却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从年龄上看,有刚刚组建家庭的青年人,更有60多岁的老者,家庭暴力发生在社会各个层次的家庭成员身上。

  2、具有持续周期性。家庭暴力案件一般规律先是争吵,然后是暴力实施。但暴力一旦开了头,就会周期性持续发生。绝大多数是次数多,时间长。大多数妇女由于孩子问题,独自一人生活的艰难及社会的歧视等问题而一次又一次屈服于暴力之下,使家庭暴力行为渐渐地由无意识性到有意识性转变。根据街道妇联接待来访个案来看,有些妇女受家庭暴力迫害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久。老了老了还被迫提出离婚。有一对5个孩子的老夫妻,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40多年,60多岁终究不能忍耐而离了婚。除此之外,更有甚者有的妇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调解后,双方走出法院门口,便在公众场合殴打女方,法院判决生效后,女方仍然要遭受男方暴力。

  3、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将这类情况反映到司法机关,外人知道也会耻笑,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一家不知一家事,会视而不见,避而不见。因此,不但起不到好的作用,反而还会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在冷暴力家庭中,夫妻不和,长期不说话或很少说话,发生冲突时,夫妻恶语相加,威胁咒骂等等精神折磨,这些现象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

  和精神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更具有隐蔽性。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来访事件,丈夫不允许妻子出去和朋友们一起,因回家晚了,便大打出手,用锤子将妻子腿部敲成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妻子家人竭力支持女方离婚,在疗养期间,妻子也决定离婚,并写好了离婚协议,但是伤好之后,女方顾及到孩子的抚养,经不住男方的好言好语,顾及自身的脸面,便打消了报案或离婚的想法,决定再次和好。

  4、具有残忍性。近几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施暴者不仅仅是拳脚相加,而且使用各种凶器。有的把女方捆起来打、吊起来打,赤腿跪砖头、跪洗衣板,用锥子扎,甚至发生高楼抛妻,使受害者不但被打得鼻青脸肿,肌肉挫伤,有的肋骨短裂,致伤致残,后果惨不忍睹。在家庭冷暴力中,女性往往感到心灵的孤寂和压抑,精神上常常处于抑郁状态,说话有时是言不由衷,甚至于怀疑自身能力,无法和周围人正常相处,常常处于失落感,有些女性长期不堪忍辱而去寻找“婚外情”,严重的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对妇女的暴力,就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赤裸裸的侵犯。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的遭受皮肉之苦甚

  至终身残疾,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的精神失常,有的隐姓埋名,离家出走。有的妇女惨死在暴力之下,失去了健康和生命权,有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时刻面临暴力的危险中,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冷暴力更加使女性感到“魂归何处”无处安身。

  2、严重的家庭暴力是刑事案件的诱因。妇女遭受暴力后,不仅身体受伤,心理也受伤轻者眼在流泪,重者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有的妇女由于不堪重负,自杀自残,有的以身试法,杀死施暴者。这类由于反抗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占女性刑事犯罪案件比重越来越来高。如有一对夫妻,妻子受丈夫的家庭暴力长达十年之久,妻子终因在丈夫的逼迫下,将其丈夫砍死,妻子被判刑。

  3、家庭暴力直接导致家庭纠纷,破坏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宁。妇女是家庭中的半边天,对妇女施加暴力必将给家庭带来损害。从街道妇联了解的上访案件看,每个家庭解体的女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80%以上是因为家庭暴力所至,这种暴力行为无论对妇女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都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宁。

  4、家庭暴力严重的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他们成长带来极坏的影响。家庭暴力行为一般都被孩子所目睹,对母亲施暴,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上的,都会给受害者子女造成损害,产生影响。由于孩子赖以生存的家庭完整性、稳定性遭到破坏,家庭的抚养、教育功能出现残缺,造成孩子学习成绩下降,辍学、自尊心降低、性格孤僻、忧郁,没有安全感,离家出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所遭受的这些伤害和影响往往会伴随他们的一生,甚至会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是危害社会的一大隐患。

  5、家庭暴力践踏了国家的法律,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刑法规定了施暴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暴力侵害妇女权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影响双方的工作,又影响邻里生活,同时受害者经常上访,有关部门反复接待调节,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法制观念不强。长期以来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侵权性与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一个丈夫在家里打骂妻子是家庭琐事,是个人隐私,属家庭矛盾。因此,“邻居不动,单位不管,居委会不问,不出人命,公安机关也不管”。即使居委会或单位调解了,一般也不深加干涉。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发展下去,危及社会,影响安定团结。

  2、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传统的封建家庭观念还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男尊女卑”封建思想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其中,“父权意识”浓厚的较多。在家庭中树立大男子主义,搞夫唱妇随。他们要求妻子对自己要唯命是从,唯夫是从,认为老婆是马,任骑任打,他们这样做,有的是显示自己作为丈夫的“威风”,又的是在哥儿们

  面前耍英雄,显示自己不是“妻管严”。有的是在老人面前尽“愚孝”,一旦妻子有不如老人意的地方,就对妻子拳脚相加,轻则鼻口出血,皮肤变色,重则牙齿被打掉,致伤致残。

  3、婚外情、“第三者”出现,导致家庭暴力。近年来,在对外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和全球化进程逐渐加剧的情况下,由于受到外来性文化的和西方性自由思潮的影响,一些人为了贪图享受,贪恋金钱和美色,追求婚外情。因此,社会上第三者插足、重婚纳妾、包“二奶”和姘居等现象屡见不鲜。家有贤妻,外有情妇,三足鼎立家庭时有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由于这些婚姻不忠实的现象出现,因而使得有些家庭中夫妻矛盾激化,出现辱骂、殴打、捆绑、禁食、毁容、残肢、烟头烧等暴力行为,受害人肉体上受到非人的摧残,令人发指。

  4、施暴者心理不健康,而导致发生家庭暴力。一方面,施暴者长期侮辱、打骂妻子,当妻子的忍耐达到极限时,就会起来反抗,然而得到的是雪上加霜,暴力加重。另一方面,有的女性地位高,男子汉自尊心受到压抑,由于压力过大,而自身又无从排解这种压力,因而把这种压力转变为暴力手段来发泄,以对妻子的平衡,达到心理平衡。

  5、生理变态、酗酒、赌博导致家庭暴力。有的丈夫由于生理缺陷无性能力,但性格暴躁而毒打妻子;有的丈夫性欲旺盛,妻子不堪忍受,而经常毒打妻子;有的由于酗酒,酒后无德对妻子施暴,伤害妻子;也有的有赌博恶习,赌输后拿妻子出气,对

  妻子施暴等案件时有发生。近来,笔者接待到这样一起来访个案,丈夫平时脾气暴躁,且好酒,当晚,丈夫酒后回家,要求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不同意,引起丈夫的不满,便殴打妻子,妻子想起平时自己遭受的委屈,便给弟弟和母亲打电话,丈夫和过来劝解的妻弟发生口角,丈夫便拿来菜刀将妻弟砍成重伤。

  6、从冷暴力走向“暴戾”。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观众都会同情梅湘南的遭遇,痛恨安嘉和的暴戾。其实,在现实婚姻生活中,一些家庭暴力正是由“冷暴力”肇始,日积月累酿成悲剧。据统计,八成离婚案件存在着家庭冷暴力。家一个本该是避风躲雨的“港湾”竟然成了一个冷酷无情的冰窖。试问,有多少婚姻能在这样的低温下生存呢?2005年10月15日CCTV的一档调查节目——《历程》,做了一个关于城市家庭婚姻现状遭遇家庭冷暴力的问卷调查。中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刘吉吉博士历时16个月,足迹遍及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大城市、两千多个家庭。结果表明,有93%的家庭对自己的婚姻质量不满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中国法学会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30%多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并殴打妻子。那么究竟什么是冷暴力?是言语上的谩骂攻击?精神上的漠不关心?还是性生活的冷落拒绝?笔者根据长时间以来对这个现象的关注,从“冷暴

  力”的字面意义上将其拆解成了三个内在含意,即“冷酷”、“暴戾”、“杀伤力”。

  这就是家庭“冷暴力”。夫妻双方存在这样的冷淡关系,已经在现代的家庭中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冷暴力”,让许多妇女都“痛在心里”……。

  五、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立法,使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我省制定了《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做了一些纲领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对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施暴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妇女实施暴力已经形成的习性,得不到任何社会制约,在一次婚姻因暴力结束后,在以后的婚姻中依然旧性不该,继续实施暴力,受害妇女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接待来访的许多妇女中,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缺乏收集证据意识,对伤情经过治疗后不注意收集证据,使原始资料丢失,在婚姻诉讼中不能向法庭举证,甚至于在受到伤害后经过鉴定后,在丈夫的甜言蜜语下,思前考后,再次和好,主动将证据销毁,即便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或地方性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建立起个人婚姻品行档案,使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有法可依,有据可参。

  2、成立反家庭暴力协会。家庭暴力问题应当引起社会有关部门、团体的高度重视,单纯地利用刑事追究,只能起到警示和

  事后预防的作用,关键是要做到事先预防,应当建立一种有效的形式,把各有关部门联结起来,形成一种共识,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关键所在。以公、检、法、司部门、精神文明办、民政、妇联、工会等部门共同成立“反家庭暴力协会”,制定出理事会制度、救济制度、接待制度、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等等。将工作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形成家庭暴力有人管的工作网络。

  3、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妇女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冲破旧的风俗习惯,打破封建主义精神枷锁,牢固树立自己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子平等的思想,使自己立足于社会竞争中与男子并驾齐驱,敢于奋斗,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提高个人文化修养,勇敢地面对家庭的变化,冷静地处理各种关系,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应有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避免因法盲造成的受害者变成犯罪者的悲剧。

  4、抓公民道德建设,弘扬家庭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文明向上”的社会道德风气,建立文明美满幸福家庭。司法机关多制作家庭暴力案件的多媒体案例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抵制家庭暴力行为,减少、制止、预防家庭暴力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5、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家庭暴力是社会综合因素在家庭的反映,不仅是家庭问题,也不仅仅是妇女维权问题,而是一个不荣忽视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全方位的参与,需要采取宣传教育、行政处罚、司法打击等综合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一是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作用,保护受害者,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老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及时调解现有矛盾,化解现有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三是法律机关专门设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岗”对实施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快速办理,对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从重处罚,震慑犯罪,保护受害者。

  7、2008年1月23日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组长顾秀莲在会上指出,“要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工作机制的建设,切实推动解决广大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顾秀莲指出,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利益协调机制,要重点推进、加快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从源头上实现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建立健全妇女儿童诉求表达机制,要引导妇女通过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努力使妇女儿童的诉求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1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矛盾调处机制,完善信访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妥善处理妇女儿童权益问题。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政府为主体的工作体系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的支持体系。”笔者抱以极大的期待,能够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2001年4月我国实行的《新婚姻法》

  [2]2005年10月15日CCTV的一档调查节目——《历程》,[3]2006年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4]《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5]2008年1月23日《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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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

  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返

  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1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2005-5-1目前,各地农村开展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看,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民是满意的。但是,长期以来也有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

  12育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三、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四、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

  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

  五、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争议,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对不服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六、要认真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自觉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13益,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方面,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各级政法、宣传部门要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对典型案例可以适当公开报道,以帮助广大基层干部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并帮助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因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已经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办法。对现有的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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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宣传稿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妇女和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生存权、健康权、工作权、言论自由等。这些权益的实现对于他们的生活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比如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失学、贫困等问题,这些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痛苦。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实现,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宣传和保护他们的权益:

  1.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的宣传,让更多的人关注和了解他们的权益问题。

  2.建立相关机构,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及时处理涉及他们的问题。

  3.开展志愿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4.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

  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让我们共同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而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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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章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平等。因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设立,是对男女平等原则必要的补充。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根除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习惯的历史要求;二是现实原因——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实要求;三是妇女的生理特点原因——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下案例是这种恶劣现状的真实写照。

  案例一“四年间我给殴打致终身残疾”

  申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申某经常对彭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来发展到在寒冬季节让彭某穿单薄衣服站在屋外,向彭某身上泼冷水,将彭某吊在房梁上用站水的腰带抽打等。2005年12月,申某酒醉回家,便用木棒将彭某左腿打折,使彭某留下了终身残疾。直到2006年2月20日,彭某不堪忍受申某的虐待,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申某对其长期虐待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虐待即指夫妻之间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其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老人、妇女、儿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这仅仅是侵犯妇女权益的冰上一角,对于更多更恶劣的侵权事件,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的大力支持。当然,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只有人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

  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同时更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儿童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目前,由于就习惯势力的影响,遗弃女婴,拐骗儿童的现象还部分存在。以下案件正是真实的写照。

  案例二“2012·4·19专案”

  中广网北京2012年7月7日消息(记者马文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公安部日前统一指挥河北、山东等15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彻底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且贩婴网络涉及到四川、河北、陕西等7个省。其中,在“2012·4·19”专案中,公安部首次发现有诊所医务人员参与婴儿贩卖。

  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所谓的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法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基本规定。同时,《刑法》也规定了禁止以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我们都以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开始离我们远去,但是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你是否也会为之一振,是否也会愤慨。因此为了避免此中行为的再度发生,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关键。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要再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德的要求。

  案例三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

  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应该说,法院的工作是细致的,处理得及时、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切实履行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显然不是如此。因此国家需要更好的完善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则,更加切实的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获得更多的权利与保障。

  结语:

  保护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更加切实的维护其正大权益,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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