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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养犬义务保证书(范例推荐)

发布时间:2022-10-24 08:35:14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养犬义务保证书(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养犬义务保证书(范例推荐)

 

 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许可(个人申请养犬需提交的资料)】

 1、经在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的《XX市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若养犬登记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符,须提供给犬所在地房产证(养犬登记地址用户为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户口本);

 5、1 寸犬照(2 张);

 6、农业部门出具的有效《犬类免疫证》。(注。除特别说明外,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需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及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能提交。)

 【杭州是这样界定重点限养区与通常限养区的】

 根据《XX 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区的 XX 县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市区的农村为通常限制养犬地区。

 重点限养区与通常限养区的具体划分如下。重点限制养犬区为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含西溪、西湖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其他为通常限制养犬区。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属农村籍且有独立农居房的,按通常限制养犬办法处理;通常限制养犬区内,集中居住单元式楼房的,不得饲养烈性犬。

 【XX 市限制养犬规定(批准文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操纵、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XX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下列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与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与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与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与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 XX 县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通常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通常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通常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者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与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通常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

 入本市的,务必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关联法规: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 7 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与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务必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 1 次。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与个人,务必缴纳登记费与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 5000 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 1000 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的,减收登记费 1000 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 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 500 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 500 元。

 通常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 3000 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 500 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 1000 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 200 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 500 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与个人,务必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者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与犬只到指定地点同意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同意出户时间内,务必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务必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与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同意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与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务必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与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通常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 1000 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 500 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 3 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与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务必远离公共场所与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与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犬只伤人或者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与赔偿缺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者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下列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下列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下列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与犬只,吊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00 元以上5000 元下列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对遗弃、走失与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军队、武警与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与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能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9 年 5 月21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XX 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XX市区重点限养区准养犬类品种及通常限养区公寓楼禁养犬类品种名录》】

 重点限养区范围是。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含西湖、西溪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重点限养区外为通常限养区(不含萧山、余杭)。

 重点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种共 33 种,都为小型犬。北京犬、西施犬、玛尔济斯犬、巴哥犬、吉娃娃、博美犬、拉萨犬、日本仲、蝴蝶犬、约克夏梗犬、丝毛梗犬、喜乐蒂、雪纳瑞(迷

 你型、标准)、贵宾犬、卷毛比熊犬、中国冠毛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日本璜犬、西藏璜犬、意大利灰猎犬、英国猎兔犬(比格犬)、迷你杜宾犬(小鹿犬)、可卡犬、巴吉度猎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梗、日本狐狸犬(尖嘴犬)、万能梗、猎狐梗、威尔斯柯基犬、苏格兰梗、布鲁塞尔猎犬、史宾格犬。

 此外,这 33 种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可养范围内,但成犬的高、长务必在 45 厘米、60 厘米以内。

 拉不拉多、萨摩耶、松狮、金毛、大麦町犬等中型犬,不能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

 另外,有 33 种烈性犬在通常限养区公寓楼也禁止饲养。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养犬(苏俄猎狼)、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中华田园犬。

 此外,这 33 种烈性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禁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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