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征文 >

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研讨发言(2篇)(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2-10-24 12:35:03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研讨发言(2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研讨发言(2篇)(范文推荐)

 

 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研讨发言

 不久前,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发布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就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予以进一步明确,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自此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如果放任科研失信行为滋生蔓延,轻则破坏科研氛围和学术竞争环境,重则导致社会资本基于科研声誉败坏,不愿意流入科研界,从而对我国科技事业的长足发展产生重创。此外,科研领域被公认为是文化的净土、道德的脊梁,如果科研领域遭受不良文化的腐蚀、出现严重的道德滑坡,那么也会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由此,更需要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整饬和扭转学术风气,实现科技界一直主张的立德树人、培根铸魂的美好夙愿。

 为惩戒科研失信行为,此前我国已出台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如2019年9月,科技部、中宣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这些规章和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此类案件统一查处的程序和尺度问题。然而,实践中,由于科研失信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多头治理导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丛生,相关案件的查处仍然问题重重。特别是近年来“论文工厂”、买卖实验数据等违反科研伦理的新问题不断出现,也不断挑战着现有制度的承载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亟须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惩戒制度。2021年,我国科技进步法修订,特别将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禁止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等写入其中。此次《规则》据此完善

 细化了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无疑给科研诚信领域带来了诸多新气象:

 《规则》将调查处理的指向由“科研诚信案件”改为“科研失信行为”,提升了用语的严谨性,且相较于此前诸多规范中出现的“不端行为”“造假行为”等表述而言,“科研失信行为”更具概括性。同时,《规则》此前在试行规则所规定的伪造、篡改、剽窃等行为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科研失信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增加了包括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投论文、买卖、代写、代投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多项科研失信行为。这是对科研诚信领域新变化的及时回应,有助于堵住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漏洞。

 在职责分工上,《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单位的优先顺序,规定了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线索的情况,相关单位必须依职权主动查处。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由谁来查处、查处中的职责分配问题,避免了推诿塞责的可能性,也使得那些自认为不具备权限和能力的主体担负起相应的查处职责。

 在程序上,《规则》删繁就简,使查处程序更具可操作性和紧凑性。例如,《规则》明确,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举报人,同时增设了告知期间,规定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对于特别重大复杂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有助于对科研失信行为及时作出惩戒。

 此外,《规则》还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对查处程序进行了一定调整。例如,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

 测试、评估或评价,这使调查更加公平。处理措施中增设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对处理中取消相关资格的期限作出进一步明确。这就使得查处能够实现科研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惩处的力度成比例,确保了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总的来说,《规则》让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更加于规有据。可以期待,我国的科研诚信规范将日趋自主、科学、精细,并沿着法治化的道路不断发展、完善。

 学习领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心得体会

 近日,科技部等22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科研失信行为不仅会造成科研经费的损失,还会阻碍科研的创新活动,破坏公平公正的科研学术氛围。《规则》提出了宽严相济、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的机制。这将科研失信过程中“无主观恶意”与“主观故意”区别开来,也为科研纠错提供了机会。只有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科研诚信之风才会真正树立起来。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响应了国家诚信建设之需。诚信是一种巨大的道德资本,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良好营商环境营造、国民经济高效畅通循环的前提。在整个诚信体系建设中,科研诚信极其重要,其是科技创新的基

 石。科研失信,则学风污浊,进而严重侵蚀科学精神、损害研究品质。

 早在2018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委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规则。然而,科研不端问题仍然棘手,撤稿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杂志竟然登出“熟蛋返生孵小鸡”的文章,有硕士论文全文抄袭,论文买卖产业仍风生水起……诚然,唯经济论者会称此为供需关系所致,如同其他黑色产业一样无法完全禁绝;不完美主义者会称污浊是人类生活的现实,如同病菌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信用体系、诚信型国家乃人心所向,如不彻底整治科研失信、学术腐败之风,就无法实现文化自信,进而无法实现科技强国梦想。

 要践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需要推行科研诚信综合治理。除了加大教学科研单位内部的处理力度外,有专家建言,要系统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严把论文的出口关,还有专家提到,要从评价体系上改变原有的“唯论文论”。然而,大学是思想增量产生的圣地,不“唯论文”绝非“不要论文”,大学要肩负起知识生产和更新的重任,高水平论文永远是评价科技创新的重要标准之一。

 科研诚信的综合治理最需要的是法治化治理。然而,既有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对高校、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科研机构的内部人员(包括学生)进行规制,难以约束外部经营者。由于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事项众多,以往也缺少治理意思自治

 的买卖论文行为的动力,且无法克服利益链所形成的阻力,而依靠民事诉讼更不可能遏制“你情我愿”的买卖、代写论文行为。

 2021年底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明确了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违法性,并规定了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未来,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考虑到现有的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罪名均无法有效覆盖该行为,还应当设立独立的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进行规制。此外,还应对买卖论文的帮凶——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加以严厉惩治,如此才能够真正实现科研诚信的综合治理,实现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推荐访问: 标签 失信 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研讨发言(2篇) 科研失信调查流程
本文标题: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研讨发言(2篇)(范文推荐)
链接地址:http://www.yzmjgc.com/zhengwen/2022/1024/60083.html

版权声明:
1.赢正文档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研讨发言(2篇)(范文推荐)》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版权所有:赢正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赢正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赢正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19088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