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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渔业:国民政府渔业银团的创设及运行(1936-1948)

发布时间:2022-03-11 10:12:22 | 浏览次数:

文章编号:10012435(2019)03005910

Abstract:In response to the fisheries crisis of the 1930s,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ishery consortium in April 1936. As an organization dedicated to fisheries lending, the consortium originally established to follow the example of agricultural loans, and focus the funds on various fishery cooperative association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financing the fishing village finance and improving the livelihood of the fishermen. However, due to changes in the post-war fisheries production and fisheries finance organizations, consortium lending experienced a shift from “indirect lending” to post-war fisheries companies and aquatic plants.

20世纪30年代,受制于国内经济衰退,中国沿海渔业发展危机四伏。为此1936年4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决定仿效农业贷款成例,提出组建渔业银团的构想。作为民国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与银行业合办,专门从事渔业放款的金融组织,渔业银团具有明显的救助色彩。学界对此的研究较为薄弱,已有成果多为通史类的介绍性文本,鲜有专文论述。①本文主要利用上海市档案馆所藏渔业银团档案以及近代报刊资料,对抗战前及抗战胜利后渔业银团筹办、创立、复业,再到贷款业务变动等整个过程进行考察,揭示民国时期渔业金融的特殊面相。

一、渔业银团构想的提出

民国以来,中国渔业发展之路并不顺畅,与周边国家、地区特别是日本相比,难称进步。[1]11-12进入20世纪30年代,沿海渔业呈现出严重衰退景象:鱼价跌落、生产萎缩、渔民生活难以为继,一时间,渔业“衰落”、“危机”字眼屡见报端。

代表性成果包括:李士豪、屈若骞:《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李士豪:《中国海洋渔业现状及其建设》,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张震东、杨金森编著:《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美)穆盛博著,胡文亮译:《近代中国的渔业战争和环境变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丁留宝:《南京国民政府早期渔业经济建设路径及其困境》,《兰台世界》2016年第7期;刘利民:《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武装护渔政策初探》,《民国研究》2015年春季号;刘利民:《试论1927-1937年国民政府制止日人侵渔政策——以中日渔业交涉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15年第1期。

部长后,对于渔业提出了“消费整理”与“生产推进”两大方针。1936年5月11日上海鱼市场的成功开幕就被视为前者成果的体现,而“消费整理”所关注的在于渔产品销路的扩展,对渔业生产设备的改进,特别是渔业资金的融通难以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2]

众所周知,由于海洋渔业生产的特殊性,渔民每逢渔汛出海,须筹备众多生活、生产物资,常需大量资金。但并非所有渔船主都能够负担全部开支,于是向外借贷成为渔民弥补资金不足的重要手段。民国时期渔民获取贷款的方式包括纠会纠会,为我国旧时一种含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其成员往往由亲朋故友组成,常见方式为会头1人,会友7人不等纠合而成,称“七星会”“十贤会”等。会中除会头外,其余会友应付会款数目不定。会头除循例宴请会友作为利息,并偿还其本身应付会款外,如有会友不能照期付款时则由会头完全负责。李士豪:《中国海洋渔业现状及其建设》,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0-181页。、私人放款、鱼行鱼行实际为一种贩卖鱼产品的店铺,作为渔民与消费者间的转运机关,遍布于沿海各渔业口岸,它一面管理渔获物的集散,一面又贷借给渔民资金,从而获得渔获物的专买权进而攫取高额利益。

放款、银行钱庄放款等,其中鱼行放款最为多见。[3]176上述贷款方式中,除银行、钱庄外,其余放款大都存在利率高、剥削重的特点。以烟台、上海两地鱼行放款为例。两地渔民每年7月开始向鱼行贷款至来年3月,期间每月利息为1分3厘。借款渔民须将所捕渔获售于鱼行,鱼行售鱼后除扣除渔民所欠本息外,还要扣除4分的佣金。渔民捕鱼期间所有米粮水料等物资,报关及出入口單等亦由鱼行代购代办,所购物资多属质劣价高,鱼行又可从中获得不少收益。[3]176-180就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渔业放款而言,由于渔业经营深受海洋环境影响,贷放风险高,导致参与渔业放款的银行并不多见,放款的数目有限,对象且集中于鱼行、渔产品加工企业等渔业机构,鲜有向渔民贷放。[4]89-90在此情况下,“渔民借贷无门,即欲在重利盘剥下挣扎图存亦不可得,其生活困苦,乃积日加甚。”[5]为此渔民只得向政府寻求救济。如1935年即有浙江省定海渔民,因秋季渔汛缺乏资本,向实业部及浙江省政府主席分别请愿,请求借款。后经浙江省政府议决,决定以渔民动产、不动产及明春黄鱼收成为抵押,向浙江地方银行、上海中央银行、中国银行贷款60万元。[6]此后又有浙东渔民代表陈满生、史锦纯及沈家门商会等分别呈书时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寻求救济。[7]然此种政府救济都仅是一时举措,事过之后再遇到同等情况时难免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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