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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及其对我国信息产业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2-03-15 08:31:35 | 浏览次数:

一、WTO规则有关信息产业的协议和条款

在WTO框架下出台的、直接涉及信息产业领域的协议主要有4个,即货物贸易中的《信息技术协议》(1TA)、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基础电信协议》(AB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外,技术中立原则体现在上述协议的有关条款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也与信息产业有关,而正在议决中的关于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新规则也与信息产业直接相关。 1.信息技术协议 1996年12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29个WTO成员国和正申请成为WTO成员的国家及独立关税区,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就扩大信息技术产品的国际贸易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级宣言》。宣言由正文和附件(关税减让模式及关于产品范围的两个附表)组成,言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构成《信息技术协定》。该宣言提出从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分4个阶段削减信息产品的关税,每一阶段减少关税25%,通过4个阶段将关税减至零,并规定当所有参与方的贸易额占全球信息产品的贸易总额90%以上时,宣言正式生效。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产品贸易总量92.5%的40个参与方在《信息技术协议》(1TA)上签字,承诺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和科学仪器在内的约2130种信息技术产品(不包括电视、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关税。

2.服务贸易总协定

1994年4月15日,在摩纳哥举行的GATS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上,125个缔约方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共6章29条款和8个附件,其中包括《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该协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消除贸易壁垒、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等。在《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中,重点确定了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该附件要求,成员方应保证允许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在根据减让表中的有关承诺提供服务时,以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接入和使用公共基础电信网络。上述权利适用于电话、电报、电传和数据传输等公共电信眼务,但不适用于广播和电视节目的传输服务。成员方应公布有关接入、使用公共网络和服务的条件,允许发展中成员为加强其电信能力而对电信网络及服务的接入和使用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这些措施应在减让表中详细列明。该附件还鼓励印支持发展中成员之间在电信网络方面开展技术合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成员;承诺允许卟国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即利用电信网络提供增值服务,如电子邮件、在线数据处理服务等。但他们没有就基础电信(指可传输电话信息以及开展其他电信业务的网络和服务)作出承诺。为使开发基础电信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后得以进行,成员方达成了具有过渡性质的《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该附件允许成员方在有关基础电信的谈判结束前,提出其在基础电信领域的最惠国待遇例外的诉求。

3.基础电信协议

1997年4月15日,WTO成员达成的飞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减让表,就是通常所说的《基础电信协议》10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第四议定书”所附的WTO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豁免清单。WTO成员在各自的减让表和豁免清单中,就基础电信服务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水平。它的核心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万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业市场。目前,共有72个成员方同意向外国公司开放国内市场,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总额(全球市场为6000亿美元)的93%。协议所涵盖的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包括话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私人线路租赁、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及服务、蜂窝电话、移动数据服务、传呼和个人通信系统服务等。

4.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口识产权协定》(TRIPS)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求,并且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该协定要求缔约方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月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该协定囊括了目前所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其保护范围、限期和使用规定都大大超过了现有任何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与《关贸总协定》一样,该协定引入了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采月多边贸易谈判争端解决程序。近来,工业化国家又将屏蔽产品和数字化版权列入其中。屏蔽为掩码技术、芯片布线工艺,协议规定禁止制造和销售直接仿制竞争对手晶体管布局的芯片,期限10年。数字化版权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文字要素),用户界面、菜单和命令、屏幕显示(以上3项为非文字要素)及其他数字化版权如CD、DVD、HDTV、Internet等。

5.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体现在GTAS和ABTS的相关条款中。技术中立原则是指,一旦WTO的一个成员方允许对方进入某个领域(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入方采用的技术就不得加以限制。1997年1月16日在WTO基础电信小组主席声明中提出,进^对方的基础电信服务,“可以通过任何技术方式提供(如无线、有线、卫星)”;在基础电信业务框架下,对互连承诺 “确保网络上任何技术可行点与主要供应者互连”,”互连应在非歧视的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范)”下提供。技术中立原则意味着在 WTO框架下不能用技术标准或规范来设置贸易壁垒。

6.电子商务议题

1998年9月25日,WTO在日内瓦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督促总委员会建立一个综合工作计划,调查全球电子商务有关贸易问题,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金融和发展需要,准备将工作计划的进展及建议提交给第三次部长级会议。

二、我国信息产业面临的挑战

1.信息技术产品逐步实现零关税

找国政府承诺自加入WTO时起就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将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减让表中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直至实现零关税,取消L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这将使国外信息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机会增加,不可避免地对国内企业的信息产品产生)中击,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信息技术产品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的外贸逆差。同时低价位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增加会加大我国国内企业经营的困难,而信息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

具体而言,我国的高新信息技术产品首当其冲会受到较大的)中击。因为我国的高新信息技术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一些生产电子整机的企业将直接到世界市场采购质量优良、价格低廉的元器件,这必然导致国内相应的元”

器件、彩管和集成电路等生产企业的产品进一步 丧失市场,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

我国电子信息产品以来料加工为主,在电子信息 产品出口中,“三资’’企业占了大头,国企所占比例有限。因此,境外高新信息技术产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将大量涌入我国市场,迫使国内产品价格的下降,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在短期内出现库存增加、经营困难的局面。

但是,从长远看,加入WTO,签署《信息技术协定》,将有利于国内企业生存能力的提高。由于《信息技术协定》所涉及的产品大多是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属于正在蓬勃发展的朝阳性产业,该领域产品关税的降低,必将极大寺推动信息产业本身的飞速发展,也必然导致该领域竞争的激化。在技术方面,将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成果,加快信息产品的更新和技术进步,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内,国外电信运营商在我国将主要提供以下4种电信服务贸易:一是跨境提供服务,通过国际通信线路,从本国向中国的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二是跨境消费服务,通过电话卡业务、移动手机漫游等方式,提供国际间的通信服务,三是商业存在,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电信经营机构,直接向我国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参与国内电信市场竞争;四是自然人流动,国外电信公司的员工,依约受聘于国内电信公司,从事技术、经营管理和电信业务等活动。同时,WTO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全面开放市场的原则,《基础电信协议》要求所有成员应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守最惠国待遇条款和透明性原则,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因此,我国的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在我国加入WTO后已基本被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这给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将促进我国电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加入WTO之后,电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将促性有效竞争格局的形成。我国已承诺分阶段分地分,《分步骤地开放市场。增值电信服务将开放50%内股权;基础电信服务将开放49%的股权。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我国电信市场,将加快我国电信场打”政垄断、引入竞争和结构调整的步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加入WTO后,在我国国有电信企业中引入外资,将有利于加快企业公司化的进程,有利于管理人员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的运作规则,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其运作效率。加入WTO后,为我国电信企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有利于我国电信企业走出国门,加速我国电信业的国际化。

同时,我国电信企业在思想观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以及市场运作等

三、WTO规则框架下信息产业发展的对策

1.了解“游戏规则”,遵守和灵活运用规则

要发展信息产业,首先要了解WTO规则中有关信息产业的规定。只有了解、掌握了些规则,才谈得上运用这些规则,在这些规则框架下发,展信息产业。同时还应尽快掌握和吸收外国政府在发展信息产业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相近亚洲国家的经验。(1)采取取消部分进口限制的措施,逐步降低关税——如泰国、墨西哥、委内瑞拉加入关贸总协定后逐步取消了一些限制进口措施,并逐步降低关税。(2)利用ITA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延后取消信息产品关税——为了保护国内信息产业,使之迅速成长起来,以便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有更强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广泛利用ITA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到2005年取消关税的条款,采取延后取消信息产品关税的措施。(3)采取逐步开放电信市场的政策——开放电信市场,促进竞争,将使电信资费降低,使亿万用户受益。然而过度开放市场,也会>中击国内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国家的税收减少,危及国家安全。这是一对矛盾。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逐步开放电信市场。同时规定对市话业务、国内长途业务、国际长途业务、分组交换公共数据网络业务、移动蜂窝电话业务和地方及国内寻呼业务等采取逐步开放的政策,最晚到2011年结束垄断。

2.调整、制定完善、透明的信息产业政策与法规

WTO基本规则和协议的作用主要是限制政府干预市场,干预企业的行为,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应

减少直接干预,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强化宏观服务,重点研究制定保护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法规,为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因此,第一,对于各成员国发展信息产业在基础电信协议的参考文件中,WTO要求各国在防止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网间接续、普遍服务、公开颁发许可证的条件、独立的管制机构、通信资源的公平分配等问题上,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只有制定出完备、透明的信息产业政策和法规,才能使外资企业对我国的信息市场有信心,才能够保证外资对我国信息产业领域的积极参与,达到通过引入外资带来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目的。第三,通过完备的信息产业政策和法规的形式,真正保障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

3.提高我国信息技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竞争力

信息技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形成,关键在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综合素质、竞争能力的提高,应尽快形成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国际品牌和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提升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一是要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加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创立有规模效应的国际品牌,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三是增强资金、人才、技术的抗风险能力,抵御国际经济突发性的变幻。外商的进入将使我国信息产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国有企业应树立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改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应加快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通过联合、兼并,实现公司化、股份制改造,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4.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参加WTO,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可自由进出中国,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也可以走出国门,到国际市场上去参与竞争。我国信息市场开放不只是打开一扇窗户让别人看看,更重要的是打开一扇大门,让国内的企业走出去,既可以通过在国外投资设厂,直接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流,把握技术发展潮流和方向,确保企业保持一定的竞争力,也可到国外建立研究部门,在国际信息市场竞争中锻炼、成长、壮大,占领一定的国际市场,逐步组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集团。所以,一定要充分利用贸易投资自由化提供的机会,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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