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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2-03-16 08:44:57 | 浏览次数:

摘 要:中国经济法学已走过30年的历程。回顾中国经济法学,呈现“日益深化的共识,丰富多彩的个性”之局面。展望中国经济法学,我们满怀信心,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过程中必将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经济法学;市场经济;经济活动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9)01-0022-04

光风霁月,海阔天高。伴随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法蓬勃发展,中国经济法学从中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回顾中国经济法学,“日益深化的共识,丰富多彩的个性”,表明我国的经济法学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展望中国经济法学,“跨越时空的经验,推进发展的对策”,要求我们身体力行,奋勇前进。

一、日益深化的共识

中国经济法学伴随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而发展,经济法学界对制度层面的经济法与学科层面的经济法的共识,都在日益深化。

(一)关于经济法的制度层面

1.基本定位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

经过30年的努力,新兴的经济法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门。这已得到国家确认、学界认同。独立,指它与相邻部门——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已有大致分野;基本,指它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重要,指它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国计民生的作用。

2.本质属性

经济法反映以国家为主导的公权力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介入(或称影响)。国家既是经济的外部因素,又是经济的内在力量;而介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管理、协调、参与等等。

正如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001年3月9日、2003年3月10日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先后指出:“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3.制度安排

体现在宪法、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系列经济法规范,已构成如下主要法律制度:

经济法主体制度——主体中,有经济管理主体(政府及非政府公共事务组织)、经济活动主体(企业、个人)及市场中介组织等中间层主体。

宏观调控制度——由国家发展计划(规划)、财政税收、货币金融、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价格调控、资源和能源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

市场监管制度——由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交易和竞争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构成。

以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两大经济管理行为制度在某些具体环节可能出现交织。

经济法责任制度——责任中,有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运用,还有新型的责任形态,包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制裁以及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中国现代经济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4.部门特征

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即以物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管理关系。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同时显示出经济性(市场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等特征。

就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论,经济法以公法因素为主,亦兼容了某些私法因素。

经济法以发展、公平、安全为基本理念,统筹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与市场的关系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综合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成为一种社会本位法。

(二)关于经济法的学科层面

1.基本定位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经过30年的努力,新兴的经济法学已成为中国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重要的法学学科。这已得到国家确认、学界认同。

2.范畴原理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设计经济法的范畴(概念)、原理及其科学的组合。经济法学正在形成自己的一整套特定的范畴(概念)和原理。其中,关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这两个基本板块的理论逐趋成熟。其研究范式为:

上述图表显示,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国家对企业既实施管理又提供服务。概言之,经济法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是:企业的市场化规范运作与国家(政府)的有效管理的互动。

3.体系设计

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总论与分论——已基本形成。

总论部分大体包括:历史、比较;概念、体系;原则、特征;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地位、价值(功能、作用);制定、实施。

分论部分可以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企业发展、涉外经济、资源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总论指导分论,分论贯彻总论,二者要形成一体,不能脱节。

4.学科特色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性。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既不失传统而又有诸多创新,既兼收并蓄而又保持独立品格。它不仅屹立于法学体系之列,而且还与经济学、管理学等有着密切联系,成为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相结合的崭新学科。

二、丰富多彩的个性

在经济法学界的共识逐步深化之时,经济法学界的个性亦得到尽情地发挥。中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重要的法学学科的发展,已呈现出一片丰富多彩的景象。

(一)理论创造

1.定义描述

最能表现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认知的基本立场的,莫过于关于“经济法定义”的探索。学界同仁以各具风格的语言来表述和论证“经济法是什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社会协调说,等等。

上述提法中,用词虽然有所差别,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实际意思已趋于一致,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实有异曲同工之妙,却无千篇一律之嫌。

2.总论诸成果

总论研究在以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基础(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关于经济法的范围和体系;

关于经济法规范的法律性质;

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行为和责任;

关于经济法的使命(价值)和地位;

关于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的相互关系;

关于中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主要是西方经济法)的比较;

关于中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3.分论诸成果

分论研究在以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见解:

关于宏观调控法(如财税法研究);

关于市场监管法(如竞争法、消费者法研究);

关于企业、行业法(如现代企业制度、农业法、金融法研究);

关于涉外经济法(如外商投资法研究);

关于资源能源法(如土地管理法、能源法研究)。

(二)研究方法

1.基本思路

学者们围绕着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这一中心,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而不仅仅是就法论法、也不是单纯的概念推导。

2.具体方法

经济法学界同仁视野开阔,思路敏捷,采用了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其中包括:法哲学的方法,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法社会学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博弈论的方法,系统工程的方法,等等。传统的方法与新潮的方法相结合,生动活泼,别开新风。

三、跨越时空的经验

中国经济法学30年获得了跨越时空的经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与民主相统一,共识与个性相互动,这将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具有长期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1.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

经济法学界同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法的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既大胆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史上一切有用的成果,又警惕和抵制不科学的、错误的思潮的影响。

2.立足中国实际,体现时代精神

经济法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最为密切和直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经验到理性、以经验昭示理性、以理性提炼经验,最终成为经验与理性有机结合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者们在参与经济立法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改革开放同步前行、相互促进,着力回答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经济法学研究方向明确,非常务实,与时俱进,不断深化,体现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体现和平、发展和合作的世界潮流,为中国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同时又极大地推进了整个法学的理论创新和发展。

(二)科学与民主的统一

1.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经济法学者在参与社会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性,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不断提高经济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2.突出原创性,强调实践性

经济法学者在从事理论研究中深深体会到,必须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意吸取相关学科之精华,鼓励个性化创造,立足实践,推陈出新,不断提高经济法学的成熟程度,并扩大社会应用面和认同感。

(三)共识与个性的互动

1.从个性中提炼共识

个性乃特殊性。每位学者以各自的感悟、风格作出的表述和论证,为形成经济法共识提供了基础材料。必须在同一种理想、同一个目标和同一类语境之下,以经济立法与经济执法的实践为依托,正视诸说表面的差别,探求它们深层的大义。

2.共识与个性相映生辉

经济法学界同仁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不争高下,只求在理;诸多个性,逐趋大同。经过热烈的交流与正常的交锋,现在共识已成主流。

经验即规律性的做法。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上述经验来之不易;而且,今后还须承继和发扬。

四、推进发展的对策

在积极推进经济法制度建设及经济法学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到熟悉情况、满怀信心、拿出好办法,为中国经济法学的科学发展找到有效的对策。

(一)情况 、信心和办法

经济法制度的完善,经济法理论的成熟,这两个层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经济法事业任重而道远。

(1)要面对现实,把握机遇,迎接挑战。(2)要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和社会责任感,满怀信心,下定决心。(3)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4)要形成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5)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措施。

(二)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推进

1.目标确定

总的目标:一是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的制度体系;二是更充分地发挥经济法的实际作用。

2.对策建议

——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与时俱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发展、公平、安全的经济法理念。

——立足实际,破解难题。要加强现行经济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投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经济分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三农”问题、粮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要实现新的法律突破。

——系统整理,逐趋完善。继续探讨制定基本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基本法乃至经济法纲要。

——改进实施机制,加强执法工作。要做好普法宣传,让经济法、经济法学走出本本、走出课堂,成为政府公务员、法官、企业家等各类工作者从政、执法、经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整合政府执法机构,协调经济执法中实体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等关系。继续探讨经济法的司法化途径,重新审视经济审判庭的设置问题。真正落实经济法中的责任追究制。可选择将企业、行政、司法如何执行《反垄断法》作为建立新型经济执法机制的一个突破口和试验点。

(三)经济法学科建设的推进

1.目标确定

总的目标:一是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二是更有效地扩大经济法学的社会应用。

2.对策建议

——继续解放思想,坚持科学精神。既保持民族性,又体现时代性。

——研究难题,深化共识。紧密回应现实生活,抓住研究重点(主体、行为、责任,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经济民主,区域协调,农村经济制度、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资源能源节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金融风险、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安全等等),进行科学提炼,努力实现新的理论突破。在这些研究工作中,理论工作者要与实务工作者加强合作,取长补短。

——优化方法,开辟路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问题”为导向,“主义”与“问题”相结合,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研究范式兼容、互补。有些领域如涉外经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企业法、循环经济法等还需开展跨学科的研究。

——精心组织,团结奋进。培养队伍,增强后劲。组织若干专业委员会(包括:经济法理论、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企业公司法、房地产法、资源能源法7个专业委员会),开展更为务实的研究工作,拿出一批精品性的研究成果来,并促成这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饶娣清

Review and Prospect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CHENG Xin-he

(Faculty of Law,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China)

Abstract:Chinese economic jurisprudence has gone through thirty years course. Reviewing Chinese economic jurisprudence, it presents more and more deepening common recognition and colorful individuality. Prospecting Chinese economic jurisprudence, we are full of confidence to promote development, and make greater contributions to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Keywords:Chinese economic law; economic jurisprudence;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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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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