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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中虚构人物形象之商品化权 简述影视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2-03-20 00:12:5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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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中虚构人物形象之商品化权 简述影视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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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中虚构人物形象之商品化权

作者:李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

摘要影视作品中虚拟人物形象之商品化涉及多方利益,到底利益归属于谁,本文观点为商家商业化使用影视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只侵犯了演员和制片人的权利,不侵犯文学作品作者、演员、导演、摄影师、美工师等人的权利。

关键词虚拟人物形象商品化权肖像权

作者简介:李静,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59-02

影视作品中虚拟人物形象,指以文学作品为基础,经多方权利人加工,共同塑造完成的个性鲜明的艺术形象。在以文字形式创作的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中塑造的许多形象,往往成为影视作品中虚拟角色形象长盛不衰的创作源泉。但文学作品毕竟不同于影视作品。影视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虽源于原作者,但其商品化权并不必然由原作者独享。从影视作品创作过程来看,影视作品属演绎作品,是在文学作品的基础上经编剧改编,并加入导演、演员、摄影师、美工师等多方创造性劳动而形成。影视作品涉及多方利益,商家在对影视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进行商业化使用时,到底侵犯谁的权利?

一、影视作品中虚拟人物形象与原作作者

因影视作品常以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以,虚拟角色常被理解为文学艺术作品中塑造的典型形象。从作品的角度看,这些典型的艺术形象在整部作品的背景下所体现的是原作者的思想情感,豍其独创性源于原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肯定了对原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影视作品属演绎作品,但鉴于其复杂性,法律并未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利用影视作品时需得到原作者许可,即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小说、戏剧等原始作者和根据这些作品拍摄而成的电影作品之间的关系。豎因此,原作品的作者对影视作品实际上只能一次性获取报酬,在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作品之时可获取报酬,一旦形成了电影作品,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影视作品便无任何权利。文学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是抽象的,也无法成为商品化权的客体。所以,商家商业化使用影视作品中具体的虚拟人物形象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无需取得原作者许可。

二、影视作品中虚构人物形象与导演、摄影师、美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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