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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学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2-03-23 11:47:32 | 浏览次数: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D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7

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协办的2009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学年会,于2009年10月17日至18日在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隆重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全国各高等院校,以及各地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200多人出席了这次研讨会。大会以“民事诉讼法学60年”为主题,在这一主题下分4个讨论组,分别就4个专题展开了讨论:1.民事诉讼法学总论;2.审判制度与调解制度;3.执行制度与检察监督制度;4.证据制度与特别程序,进行了深入讨论。在2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分别从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发展、立法现状、实务运作、制度建设等多重层面,发表了众多的观点与看法,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下面就讨论中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学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总论”专题,分4个讨论单元进行,具体内容是:1.民事诉讼法学60年;2.民事诉讼立法60年;3.诉讼模式的变迁;4.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诉讼法学60年

对于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的历史发展,有学者将其分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和探索阶段;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初步形成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学科构建日渐完善阶段。该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学界老、中、青三代人的特征及其贡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第一代是民诉法学的奠基者和掌舵人,是民诉法学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创制和完善以及法学人才的培养作出了巨大贡献;第二代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传承者,对学科的创建和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是民事诉讼教学和科研的主力军,承担了较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协助和支持老一代学者完成了学术的传承与发展;第三代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和创新者,这个群体人员众多、外语基础好、年富力强,富有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他还指出今天民诉法学的成就与发展,是几代人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

有学者在回顾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发展历程时指出,民事诉讼学研究及实践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改革中的很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为此,要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政治的关系,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历史上的作用,对今天的影响等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既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环境,也应当具备自己的独立性:2.民事诉讼的立法需要兼具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别应当加强调查研究,紧密与实务部门的联系,结合我国实际,在大环境下解决各种程序问题以及相关的非程序问题;3.有的法院强调调解的作用,希望做到“零判决”,这一问题值得反思;4.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时,必须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联系,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民事诉讼立法。

有学者指出,新中国民事诉讼60年来经历了萌芽、曲折、毁灭、苏醒与发展的艰难历程,整个发展态势总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仍存在某些不完善及值得思考之处——如公平正义价值的诉讼法地位、“依法审判”与“人民满意审判”的关系、调解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的关系等。

(二)民事诉讼立法60年

有学者提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是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一个大好契机,我们不应当沉浸在过去的成绩中,要继续努力,并提出修订《强制执行法》、《仲裁法》;此外,《海事诉讼法》是否应该单独制定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如果还是保留在《民事诉讼法》里面,应该如何放置,这些问题都应该深入进行研究。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在回顾60年来的立法历程时指出:1.每一部立法都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与立法机关的紧密合作的成果,理论界不仅应当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而且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配合才能充分反映出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换言之。只有理论上说得通,立法上才站得住脚,也只有各方的广泛参与,立法才具有民主性。2.《民事诉讼法》应该以什么样的原则来指导立法,立法的着眼点在哪里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3.程序的完善是民事诉讼立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民事诉讼模式的变迁

对于诉讼模式,讨论中形成了两种不尽相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当对诉讼模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指出:诉讼模式及其心证公开的研究,有助于整理争点,帮助当事人提出正确的诉讼主张,也有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和防止突袭裁判。为此,在司法改革中应该扩大心证公开的范围,法官不仅应对案件事实公开,其法律见解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在公开的方式上,可以采用庭审过程中的分段公开,以及法庭辩论结束后的集中公开。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指出:虽然心证公开在国外民事诉讼中已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广泛的心证公开也是有弊端的,过早的公开,可能导致以判压调,造成不公正结果。中国采用的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在整个诉讼阶段都实现心证公开是不现实的。

关于诉讼模式的划分标准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划分标准存在较大问题,对于诉讼模式没有必要过分强调,诉讼模式的一般性讨论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在“诉讼信息不对称”的案件中,其实当事人是很期待法官发挥职权作用的。但是在当事人诉讼权利比较平衡的案件中,当事人则期待当事人主义。换言之,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以及每一项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才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为此,哪些是当事人的权利,哪些是法官的义务应该做细致研究。

针对上述争论有学者指出:我国现在是不充分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改革方向应该是如何让法院扔掉证据收集权。全部交给当事人完成。当事人主义的核心是辩论权和处分权,应该受到充分重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法院积压的案件。“能动司法”应当是加强法官的责任感,而不是增大法官的权力。程序正义要符合程序设置的价值目标,即最大限度地查明客观真实。

(四)纠纷解决机制

在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题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我国缺少统一的纠纷解决基本法,各地的规定也比较混乱;第二,法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不明确,司法应该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不应该过早介入;第三,有关诉讼和非诉讼的基本原理研究不够;第四,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怎样具体体现纠纷解决的理念,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应该受到关注。

二、关于审判制度与调解制度

“审判制度与调解制度”专题,分为4个讨论单元和4项具体内容,这4项内容是:1.简易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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