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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08 08:30:03 | 浏览次数:

摘 要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交通事故中一些恶性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还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很有必要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从交通肇事罪的简述入手,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最后阐述了交通肇事罪中的几点疑难问题。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犯罪构成 逃逸 酒后驾驶 共犯 自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6.065

Abstract At this s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quantity of motor vehicles in our country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raffic accidents in some malignant accidents to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caused great harm, they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on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in our country to develop, so it is necessary to of our country traffic accident crime related issues in-depth and meticulous research. Starting with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crime, and finally expounds some problems in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crime; constitution of crime; escape; drive after taking a drink; accomplice; surrender oneself

1 交通肇事罪简述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来说,不仅要熟知其概念,还要在熟知概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我国《刑法》第133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主要为:交通运输者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而对于那些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那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中没有对其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一种指在交通运输途中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并导致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而另一种则指的是一些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在运输的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上两种说法虽然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阐述,但是与第一种说法相比,第二种说法将肇事主体的范围限定为从事交通运输的肇事人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第一种观点则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所以一般来说将第一种观点作为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2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2.1 对交通肇事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研究

2.1.1 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研究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但是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且其主体具有一定的刑事能力。如果想要弄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首先要分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比较特殊的主体;其次,还要弄清楚非机动车的驾驶者是否已经满足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要求;最后,还要对行人进行分析,看其是否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满足这几点,我们就可以确定其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1.2 对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研究

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将交通肇事罪简单地定为行为人的过失所为,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也纳入到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这就在对主观罪的认定增加了难度。经过对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观点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一些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是由肇事主体的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能够预设到自己可能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使事故的发生;还有一种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该是过失,在一定情况下很有可能是由间接故意所造成的。

以上的这几种观点并没有正确理解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含义。在交通肇事罪中,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其对与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必须为过失,否则,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其他的犯罪。此外,对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来说,一般我们认为这是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一种行为,所以就不能否认行为人的罪过为过失。就以上几个观点来说,第一种说法更为贴切一些。

2.2 对交通肇事罪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的研究

2.2.1 对交通肇事罪客体的研究

对交通肇事罪客体的研究,首先我们可以从其理论中看出对其客体的表述有很多观点。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第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或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第三,本罪犯罪的客体是与交通有关的,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交通安全。

而就《刑法》中第113条的法规来看,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不仅包括交通运输安全,还在现行的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计入了重大飞行事故罪以及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这两种罪不仅有其客体的特殊性,也有其各自发生的范围。所以,我们认为,本罪的客体主要为公路、水上、城市等的交通运输安全。

2.2.2 对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研究

从《刑法》第113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但是具体来讲,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以下几个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的法规,这不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人所造成的必须是重大的交通事故,并且还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是否为重大事故,是区分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此外,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来判断罪与非罪。第三,违章行为与其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危害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联系的话,则不构成本罪。第四,交通肇事罪中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运输途中或者交通道路上,如果行为人在与交通运输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只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那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 对交通肇事罪几点疑难问题的研究

3.1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研究

3.1.1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逸的这种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躲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这种行为。从内容上来看,这个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并没有从立法的本意处罚,因为立法的本意就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保障人权,而这个定义只是关注行为人应该负的法律责任。此外,我们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加重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不仅可以督促肇事者履行责任,还可以教育社会大众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不能躲避责任,要用于承担后果。

3.1.2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逃逸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还使得受害人因不能被及时地送至医院而耽误救治的时间。虽然我国的《刑法》对其行为有严格的处罚制度,但是其中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我们也针对出现的问题对立法进行了完善。第一,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联系在一起,而是对其进行独立定罪,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有可能不会使一些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定罪量刑。第二,按照构成的社会危害性对行为人进行定罪。我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逃逸后没有造成伤亡或损失,可以单独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情况是在运输的过程中,行为人肇事逃逸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交通肇事逃逸罪来处罚。第三种情况是因肇事者的逃逸而造成被撞者死亡,应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2 交通肇事酒后驾驶行为研究

3.2.1 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界定

酒后驾驶可以分为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以及醉酒肇事行为,所以要想对酒后驾驶进行界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饮酒驾车是指驾驶人在酒后驾驶车辆,但是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事故。而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驾驶者每100毫升血液中有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酒精为饮酒驾车,但是由于我国的《刑法》还不够完善,所以这只能看作是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二,我们将驾驶者在喝醉后驾驶的这种行为叫做醉酒驾驶,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醉酒驾驶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予以规制。第三,醉酒驾驶后造成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若事故情节较为严重,则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3.2.2 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完善

醉酒驾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随时造成威胁。我们还应该认识到醉酒驾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这就很容易产生事故时过失所造成的这一态度。所以,酒后驾驶这一行为不能与一般的过失行为画上等号,不能够等到事故发生之后才对这种过失的行为进行定罪,而是要将醉酒驾车这一行为进行定罪,对那些心存侥幸的驾驶者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此外,我们还可以弥补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来遏制醉酒驾驶行为。如在对酒后驾驶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来说,由于法官们对立法的理解不同,所以他们在审理同一类型的案子时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

3.3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从交通肇事罪共犯成立的条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指使者与行为人之间在主观心态上对违规驾驶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但是其在驾驶的过程中,出现违法的现象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的结果是由于其过失而造成的。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他们违反安全驾驶的共同注意义务,具有主观心态的一致性。所以,我们在对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对行为人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对指使者的刑罚,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4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很多发生在驾驶的途中,行为人在肇事后很少有主动去承担责任的。特别是晚上,肇事者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如果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而交通肇事罪中并没有采取自首降罪的这一制度的话,就会影响行为人自助投案的积极性。

4 总结

近些年来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交通肇事问题成为我国当前司法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而本通过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酒后驾驶行为、共犯问题以及自首问题这几点疑难问题的分析,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几点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使得司法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交通肇事问题,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翁洁平.交通肇事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复旦大学,2012.

[2] 张成.探析交通肇事罪中疑难问题[D].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

[3] 谌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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