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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培育

发布时间:2022-05-10 17:30:04 | 浏览次数:

培育和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应该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将学生法治素养的培育和提升贯穿学校治理和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之中,形成法治素养教育、法治素养实践和法治文化熏陶“三位一体”的有效路径。

目前,无论是在政策范畴还是在学术领域,“学生法治素养”均是一个使用频次较少的政策用语和学术概念。在已生效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2016年7月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首次使用了“学生法治素养”这一概念,并提出探索建立综合性的学生法治素养评价机制。为了丰富“学生法治素养”的学术研究内容和研究角度,为教育政策法规中合理使用“学生法治素养”提供法理依据,同时为探索建立综合性学生法治素养评价机制奠定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对学生法治素养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内容进行充分地论述和解析非常必要。

一、解析法治素养相关概念

从理论上辨析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和外延,首先需要厘清法治素养、法制素养和法律素养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学生法治素养、法制素养和法律素养的关系

法治素养、法制素养和法律素养三者是递进式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法律素養强调的是主体所具有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状态和程度,着眼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

法制素养是在法律素养的基础上,通过静态和文本层面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凸显主体对法律规定的服从、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可。

法治素养则是在法制素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动态的、规范化的“法”的运行机制,重视主体作为权利主体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民主参与和主动监督,强调宪法的最高权威。

(二)学生法治素养概念界定

在明晰法治素养与相关概念区别的基础上,结合学生这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学生法治素养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治教育以及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学习和训练,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追求和法治精神的认识和理解,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一种自觉行为和尊崇捍卫的状态。

具体来说,学生法治素养就是学生了解和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常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依法履行自身义务,能够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认同法治的价值追求和道路选择,树立法治观念并形成法治信仰。

二、分析学生法治素养的构成要素及内容

(一)学生法治素养的构成要素

“个体的法治素养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不仅包括法治教育层面的学法、知法、懂法,还包括法治的思维、理念和方式等丰富内涵。”[1]因此,结合学生法治素养的概念,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治认知、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行为能力、法治信仰等。

第一,法治认知是学生经过学校、家庭和社会法治教育以及自身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学习后,所积累和形成的对于法治的认识、感知和理解。法治认知主要包括学生“对国家法治现状的认知、对法治本质的认知、对法治功能的认知”[2]等内容。

第二,法治思维是指学生“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3]。学生法治思维主要包括守法思维、用法思维、权利保障思维、程序思维等内容。

第三,法治意识是指在法治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法治的遵守、信任、运用和维护的状态。法治意识强调主体不仅能够“守法、服从法律,而且会以理智的双眸,观察分析法律统治的社会效果,对于危害社会的‘恶法’,会主动地依据法定程序,或改进,或废止,促进法与人的和谐相处和发展,在法律之下,为人类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4]。学生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宪法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对等意识、规则意识、权力制约意识、平等公民意识等。

第四,法治行为能力是主体“基于法治思维所衍生的,平和、理性地解决纠纷、处理问题的行为方式”[5]。学生的法治行为直接受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影响,主要包括守法行为、依法解决纠纷行为、监督权力行为和依法维权行为等内容。

第五,法治信仰是指主体“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判断,因为法治顺应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期待,法治能够有效合理地满足利益需求、调节冲突和维持秩序,从而对法治形成认可、信任与捍卫的意愿”[6]。学生法治信仰的内容包括对宪法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仰。其中,对法治的信仰包括学生对法治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信仰、对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以及对法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信仰。

(二)学生法治素养的基本内容

不同阶段的学生对于法治的理解能力、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存在差异,与之相应的,各个年龄阶段和学习阶段的学生的法治素养也存在差别。结合学生法治素养的构成要素及《大纲》关于学生法治教育内容和目标的规定,笔者将不同学段学生法治素养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整合。(见表1)

三、探析学生法治素养的学校培育路径

培育和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应该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将学生法治素养的培育和提升贯穿学校治理和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之中,形成法治素养教育、法治素养实践和法治文化熏陶“三位一体”的有效路径。

(一)创新多元化法治教育形式,夯实学生法治素养的教育基础

首先,法治教育总体规划和课程设置方面,学校应当建立以提升学生法治素养为目标的现代化法治教育体系,确立科学、系统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针对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分阶段落实《大纲》中规定的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与要求。

其次,法治教育形式和教学方式方面,学校既要保证法治教育课堂教学符合有教材、有计划、有课时、有师资“四落实”的要求,还要遵循各年龄阶段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采取互动式、体验式等学生参与度高、实践性强的教学方式,结合教学内容综合采取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志愿法治服务等多种教学和活动形式,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体验和感悟社会主义法治,扎实学校法治教育培育与提升学生法治素养的效果。

最后,学科教学方面,注重法治教育的学科渗透问题,重视在各学科课程中挖掘法治教育和学生法治素养的相关因素,通过多學科协调互动进一步夯实法治教育的成效。

(二)保障学生参与权和获得救济权,构建学生法治素养的实践路径

一方面,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拓宽并畅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强化学生权力制约、权力边界、程序正义等法治思维和意识的实践程度。一方面,学校应当建立有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完善学校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通过少先队代表大会(小学)、学生代表大会(中学)、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学生自主管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要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积极探索学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的机制。另一方面,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有效反馈,既要保证学生对于学校办学事务的知情权,还要保证学生对于学校治理的民主参与权。

另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丰富学生遵规守法、权利平等、依法维权等法治素养的实践路径。一是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在做出对学生的不利处分或管理措施前,必须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涉及未成年学生时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保证学生陈述申辩权利的实施。相关处分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并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二是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案件或者学生纠纷事件,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回避等方式,促进学生依法维权、依规维权、尊重程序、权利平等等法治思维和意识的养成和实践。

(三)重视学校法治文化建设,健全学生法治素养的文化熏陶体系

学校法治文化是学校全体师生对于学校活动所持有的以法治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具体包括学校制度法治因子、主体观念法治因子和主体行为法治因子。学生是学校依法治校的主体之一,学校法治文化包含了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换句话说,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和提升本身就是学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学校通过构建内容合法规范、形式科学合理的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确立学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推动学生知法懂法、敬法用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崇尚法治等法治素养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学校积极营造校园法治文化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充分利用学生社团、校园广播、校园报纸、校园宣传栏以及诸多新兴媒体、媒介等加大法治文化宣传力度,打造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主体活动,让学生在学校法治文化环境中体验法治精神、感悟法治价值和提升法治素养。

参考文献:

[1]齐琳琳.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J].中国高等教育,2016(Z2):71-73.

[2]李昌祖,赵玉林.公民法治素养概念、评估指标体系及特点分析[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97-302.

[3]姜明安.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J].人民论坛,2012(14):6-9.

[4]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5.

[5]陈金钊.诠释“法治方式”[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2-4.

[6]张永和,孟庆涛.法治信仰形成路径探析[J].人民论坛,2013(5):19-21.

责任编辑︱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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