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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国初期女子教育的局限性

发布时间:2022-05-12 16:20:04 | 浏览次数: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5-0184-02

宣统三年(1911年)农历八月十九日,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大厦”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倾倒。女子教育在民国初期也迎来了它的春天。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民国初期的女子教育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 民国初期的女学带有不平衡性

民初女学沿袭清末女学的特点,不平衡性依然存在。其主要表现在男女学校规模及受教育人数之间的差异、地区之间女学的差异、女子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异。

据统计,“1918年2月~1919年12月,当时全国有国民小学学校学生4842683人。其中,男生共有4634501人,占总数的95.5%,女生有217137人,占总数的4.5%,男生数是女生数的21倍。按照当时我国的人口比例计算,全国的学龄女子数大约为2000万人,而实际仅有21万女生,这意味着平均100个女子中将有99个不能接受教育。山西是当时全国推行义务教育成绩最突出的省份,据统计,全省共有学生645148人,其中女生数是80583人,只占总数的10.8%。”①“1922~1923年度,云南有中学校21所,其中男校20所,女校仅有1所;云南中学生总数为2940人,女生为157人,女生仅占中学生总数的5.34%。”②我国其他省市也呈现出这种状况。此外,民国年间女子学校主要集中在省会及经济发达地区,女学潮流并未深入到广大的农村和边远的山区,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根本没有开设女学。女子学校的学生也主要是官僚士绅之家的女孩子。“以省立大理女子中学为例:该校出身于地主家庭的占30%,商人家庭的占33.4%,军政家庭的占23%,其他的占6.5%,工农家庭出身的只占7.1%。”③在接受教育程度上同样存在不平衡性,女子只有少数能够接受中等乃至高等教育,大多数女子只能接受初等教育甚至无法得到应有的教育。

二 民国初期女子教育带有明显的女子服务于家庭的封建主义色彩

如在女子中学教育方面:民国政府的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关于中学男女学生的学习待遇是建立在男女有别的基础上的。这不仅表现在他们之间的体质、智力方面承认有天然的区别,而且没有完全消除封建时期的女子教育是服务于家庭生活的影响。免授兵式体操和数学、物理等课时少于男生属于前者,而加授家事园艺即属于后者。笔者认为男女在生理上存在着区别是肯定的,但在智力方面是一样的。我们不能因为男女有别而减少女生某些科目的课时,这不利于女子的学习。另外,家事园艺也不能把它定义为女性的工作,男子也应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当然,如果从家政学的角度来看无可厚非,其真正的原因是受封建主义的“女子主内”思想的影响,认为女子最终均为人妇,而作为人妇,就只能为男子所用,相夫教子,为丈夫服务。女子职业教育局限于家事园艺,女子高等师范教育家事科的开设都带有明显的女子服务于家庭的封建主义色彩。可见,旧时的“贤妻良母”教育仍在民国初期的女子教育中起很大的作用。

另外,由于历史的延续性及局限性,民国初期的师范学校主要是女子师范学校,也与清朝同类的教育有天然的联系,前面有所论述。如讲经科目,这是由清朝学制制定的,民初仍然保留这一科目。其《内则》《少仪》《论行》等内容,无不带有封建性。以上各类女子学校缝纫课的开设也体现了这一点。

三 对学生服饰,管理方面的要求过于严格、保守,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

《周剑凡:周南女子师范学校经营状况》④中的服饰条例提到:学生在衣服方面,只用黑蓝白三色,不得加以其他色装饰。夏时薄着单衣,不得衬杂色衣于内;袜用黑白两色,不得用新样杂色;鞋之前部宜宽,面之前部宜长,质料纯用黑色,不得有其他花纹及其他镶饰,并不得有横扣后襻等附属品;头发长而可以约束者,不得垂辫,髻上不得加他种装饰品;戒指、表链等非体上所需,当废置不用;学生平日用伞,须一律用黑面部布伞,其他种式的花伞,概不准用。这些条例都有违人爱美之天性,也不利于学生独立个性的培养。

女学在管理方面也是非常严格、保守的。从民国十五年十二月《云南省立女子中学规章表册》制定的“新生须知”可以看出这一点,其规定:“新生入学后宜遵守校规……每日来校须照一定时间,不得在途中稽延晷刻,犹不得恣意谈笑戏谑,以损礼仪;上课时宜服制服,即平时服装亦以质朴清洁为主,毋得流于奢侈,以养成黜华崇实之风;在学期间朋友交际最宜谨慎,须随时由家长老师督查,以期有益无损;藏修息游均有一定地点,非经师长许可,不得任意行走……”⑤对女生的言谈举止、交友息游做了严格规定,可见,封建礼教的枷锁还在牢牢束缚着女学生。

四 女子就业困难

女性遭到来自社会的各种歧视,就业极为困难。接受职业教育和中高等教育的女性毕业以后,均很难找到好工作,即使有幸找到工作,也是报酬微少,环境恶劣。对妇女的能力不信任,对妇女的地位不重视等,各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歧视。如由于云南的女子职业不发达,“除教育机关及学校外,几无女子职业可言。”⑥该省的教育厅就曾为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专门下文,要求各市县教育局聘用女毕业生,加以解决其就业问题。总的来说,民国初期面向妇女的岗位

极少,如小学教员、护士、打字员等,需求量有限。在一些高层次专业圈,女性还无法涉足,“如1916年司法部的《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就规定律师必须是‘中华民国之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⑦

注 释

①杨剑利.清末民初女学实践状况考察[J].中州学刊,2006(3):181~182

②⑤⑥颜绍梅.近现代云南女子学校教育发展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③白族简史编写组.白族简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

④琚鑫圭、童富勇、张守智.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实业教育、师范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4

⑦林家有.孙中山与辛亥革命史研究的新审视[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2]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下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3]李华兴.民国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

[4]金天翮.女界钟[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5]雷良波、陈阳凤、熊贤军.中国女子教育史[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

[6]杜学元.中国女子教育通史[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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