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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一)(1949-1959)

发布时间:2022-05-15 17:20:02 | 浏览次数:

为庆祝新中国60年华诞,本刊从本期开始,将连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句名言:“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此,我们归纳整理了大量史料,编辑出《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供广大读者了解我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所走过的60年发展历程。我们将分几期陆续刊出。

1949年

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劳动部等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会第3次会议任命,政务委员(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宏。李立三又为劳动部部长。

10月21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成立。

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成立。

1950年

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74人、重伤2人、轻伤24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对此次事故作了严肃处理并发出通报,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煤矿有关人员分别受到警告、记过、撤职或送司法机关惩办等处分,《人民日报》为此发表了专题报道。

3月8日,劳动部部长李立三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作了题为《劳动政策与劳动部的任务》的报告,提出要批判“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观点。

3月1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通令严查各地煤矿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究明责任,并立即改进安全制度。为此派出燃料工业部陈郁部长亲赴华东各矿检查。

5月,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根据此《条例》赋予的主要任务,劳动部机关设置了劳动保险司、劳动保护司、工资司、劳动争议处理司、技工培训司等14个司局,各级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新中国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条例》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5月3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1人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厂矿行政应于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当地劳动局。

5月4日,根据中财委的有关规定,劳动部制订《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并附发《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表》和《因工死亡人数日报表》。

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6月14日,北京辅华火药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居民42人,重伤166人,轻伤200多人,倒塌房屋2339间。

6月27日,劳动部发出管制爆炸性工厂的通知,要求对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和有毒气体的工厂(军工除外)作一次普查,并制订管理办法。

8月24日,劳动部发表对青岛、沈阳两市劳动保护工作考察的报告。报告对青岛中纺二厂、八厂和沈阳冶炼厂的防护设施、车间卫生、工时制度、生活福利、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叙述。报告对受检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起了促进作用。

10月26日,西南军政委员会为贯彻劳动保护、发展生产的政策,由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发布了《改善公私厂矿安全卫生的通令》。

1951年

1月9日,政务院抄发《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

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实施范围暂定为:(1)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该条例规定的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该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

4月4日,上海市劳动局拟定《上海市工厂企业特种机械安全检验规则(草案)》。

5月25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拟定《西北区煤矿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9月3~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和各地区的工业、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共计105人。会上,毛齐华副部长致开幕词。会议讨论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实行办法(草案)》,《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会议过程中,各大区汇报了工作,交流了工作经验;铁道部、燃料工业部等有关部的部长,副部长讲了话。劳动部部长李立三作了总结报告。

10月9日,劳动部发布《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

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从1952年1月1日起实施。

1952年

1月15日,江苏省武进县牛塘桥恒兴仁记油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死伤多人,引起劳动部的重视,为此,劳动部发出《关于武进县牛塘桥恒兴仁记油厂锅炉爆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6月25日,劳动部鉴于当时各地正在大规模修建职工宿舍,发出《关于修建职工宿舍应注意事项的通知》,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同时注意建筑工人的安全。

8月6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8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12月23~31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到会代表96人。这次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的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李立三部长根据这一批示,提出了“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的指导思想。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的重要批示及李立三部长的“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的指导思想,在毛齐华副部长的主持下,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出并阐明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实现这一方针,会议提出必须实现劳动保护工作“四上”和“四化”,即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纪律化。它为新中国经济建设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会议还拟订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工时休假条例》等文件草案。会议由李立三部长作报告,中财委贾拓夫副主任作总结。

1953年

1月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作出了对因工负伤、致残等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条款规定。

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月20日,劳动部发出《劳动保护通报》第一期,转发了纺织工业部关于自1953年起纺织机械出厂前必须配齐必要的安全附件的决定。《通报》肯定了纺织部的做法,并建议各产业部参考。

3月11日,鞍山钢铁公司燃气厂第二煤气管理室因8号高炉送来的粗煤气压力升高,将洗涤器前后水封鼓开,冒出大量煤气,造成死亡11人,重伤13人,轻伤6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有关领导分别受到了撤职、记大过等处分。

4月3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共同决定定期出版《劳动保护通讯》。《通讯》内容包括:①各地安全卫生大检查的经验;②建筑业的安全卫生;③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介绍;④安全生产的思想建设问题;⑤工会基层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⑥车间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⑦小组劳动保护干事的经验;⑧各地安全技术合理化建议介绍;⑨伤亡事故及职业性疾病的教训。8月5日,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联合创办的《劳动保护通讯》正式出版发行。这是《劳动保护》雜志的前身。

4月,全国总工会在天津举办劳动保护研究班,聘请苏联专家库兹涅左夫、季托夫讲授劳动保护基础课程。本次研究班为中国培训出第一代劳动保护的专业领导干部和师资人员。

6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制定《东北地区建筑工人技术安全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7月24日,天津市劳动局拟订《天津市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厂企业限制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草案)》《天津市搬运工人安全卫生暂行办法(草案)》。

11月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产业部门提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建议,要求中央各产业部门和所属企业,以及地方较大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单位,把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作为生产任务主要组成部分来完成。

1954年

2月25日,长江航运管理局重庆港务局江汉轮发生汽油爆炸事故,死亡26人,伤82人。

4月10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夏秋季矿下、工地、交通的安全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

5月6日,政务院发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6月12日,内务部、劳动部发布《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

7月28日,河北省宣化市下花园矿务局一矿南掘进区发生瓦斯爆炸,死亡38人,伤156人。

8月11日,劳动部发布《关于厂矿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的规定》。

8月23日,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劳动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该决定对厂矿、工地的工人以及从事危险性工作者的安全教育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各级领导对安全教育所负的责任。

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9月29日,根据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马文瑞为劳动部部长。

11月1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作了规定。在此期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召开了劳动保护座谈会,明确了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各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大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4人。

1955年

3月4日,劳动部、建筑工程部、卫生部、中国建筑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开工及复工前安全卫生准备工作的通知》。

3月,全国总工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保护机构建设问题。会议还起草了《工会群众安全检查员暂行条例》。

3月17日,劳动部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期劳动保护干部训练班,学期半年,请劳动部顾问、苏联专家柯希金,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劳动保护部长拉蒂金讲课。全国各级劳动部门、中央各产业部门、各重点大专院校、军委有关部门共150多名劳动保护干部接受了培训。训练班结束时,劳动部马文瑞部长讲了话。

4月25日,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一台田熊式2号锅炉(自备电厂用)因下锅筒“苛性脆化”引起爆炸,造成职工和市民77人伤亡,其中8人死亡、17人重伤、52人轻伤,厂房、机器设备等直接损失达36.9万多元,全厂停工80小时。经国务院批准,天津市人民委员会严肃处理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劳动部决定开展全国锅炉大检查。

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首次对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的期限、待遇作了规定。

6月11日,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内成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

7月6日,江西省乐平县镇泽桥区杨家乡一只渡船,由于船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全部乘客落水淹溺。死亡46人。

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2号锅炉爆炸事故的通报》,并严肃处理了有关责任者。国务院对这次事故的通报和处理,引起了各级政府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重视,劳动部门开始加强锅炉安全机构的建设。

11月18日,劳动部、卫生部、建筑工程部、城建总局、建筑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冬季施工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提出防止火灾、触电、倒塌、误伤、中毒、冻伤等安全卫生具体要求。

11月21~25日,劳动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统计工作会议,传达、布置了修改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更加充实了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不仅重大事故要调查处理,一般负伤事故也要调查处理,明确了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贯彻《规程》的任务。

12月28日,劳动部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规程草案》。

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正式成立。后该所于1971年下放北京市管理,改名为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1956年

1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5月2日,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最近伤亡事故和加班加点的严重情况及意见的报告》。《报告》指出:“各地党委、劳动部门、产业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严格督促和检查各企业采取各种紧急措施,有效地扭转这种严重情况。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订必要的法令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察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月6日,国务院发布劳动部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建筑业从7月1日起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5月25日,国务院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由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的决议。着重解决企业中带有普遍性的安全卫生设施规范的问题。

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7月20日,劳动部发布试行《工厂通风装置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7月24日,劳动部发布试行《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草案)》。规定女工及16至18周岁未成年男工,单人负重不得超过25kg;成年男工的单人负重量不得超过80kg,以减轻搬运工人的劳动强度,防止和减少伤害事故。

9月15日,劳动部发布试行《防止金属废料中危险物品爆炸的办法(草案)》的通知,对金属废料在装运前检查、装运、验收、存放等环节规定了明确的安全要求。

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批准劳动部组织简则的批复》,批准劳动部组织简则。原则批准省、直辖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可即发布试行。

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明确了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容;要求各企业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技术财务计划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10月15日,劳动部、卫生部发出《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从1957年1月1日起试行。

1956年劳动部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由当时担任劳动部常务副部长的毛齐华同志主持这一工作,酝酿草案和搜集各国劳动法资料,讨论《劳动法》的框架、结构,组织翻译外国劳动立法的著作。讨论起草的《劳动法》框架、结构中包括了劳动保护条款。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这一工作有了削弱,1958年后极“左”思潮泛滥,起草工作中途夭折。

1957年

2月28日,卫生部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月29日~4月6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上海召开全国防暑降温工作经验交流会。中央各工业部、产业工会和各省、市劳动、卫生、工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6月18日,中央监察部、劳动部批转了湖南省监察厅、劳动局《关于加强小煤窑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报告》,指出小煤窑开采日见增多,缺乏组织领导、管理职责不明确,煤窑设备陈旧,缺乏技术指导,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死亡增加幅度很大。希望引起各地注意,加强小煤窑的安全生产工作。

7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企业中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8月9日,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橡胶业汽油中毒预防暂行办法》。

10月5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民航局《关于中缅通航一周年的总结报告》上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重要批示,成为民航工作总的指导方针。

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21条的通知。

11月18~25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各产业部门代表282人,各省、市代表138人,教学科研机构47人,列席337人,共计804人。会上,浙江湖州石粉厂介绍了水磨石英的经验,龙烟铁矿介绍了湿式凿岩正规化的经验。会议还讨论了5个技术方案。劳动部副部长毛齐华作了总结报告。

12月2日,劳动部国家锅炉检查总局发布《关于锅炉运行注意事项的通知》。

1958年

1月15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在上海联合召开钢铁安全生产和工厂防尘、降温现场经验交流会。会期11天。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劳动、卫生、工会和有关工业部门的代表共607人。

3月19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

3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在生产高潮中应当控制劳动强度的通知》。《通知》指出,工人、农民自觉自愿地提高劳动强度是好的,但要有适当控制,要教育工人、农民注意改进技术,改进工具,改进操作方法,不要单纯过分地依靠提高劳动强度来达到目的;要认真地注意安全生产,采取加强各项必要安全措施,力求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在控制劳动强度和注意安全的问题上,防止和反对挫伤群众情绪。

4月22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召开第一次全国防止矽尘危害会议的报告》。批文提出,工厂粉尘浓度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要在1958年内将矽尘浓度降到2mg/m3以下,控制矽肺病的发展。

8月11日,越南劳动保护实习团来中国实习劳动保护工作,于11月22日回国。

9月5~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鍋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会议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劳逸结合,开展技术革新,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力争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促进生产的顺利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全局形势的影响,这次会议提出的措施基本上没有能够付诸实施。

9月,劳动部撤销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其业务合并到劳动保护局。

10月17~18日,周恩来总理在17日深夜11点到北京钢厂视察,叮嘱工厂领导“要关心职工安全生产,爱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18日凌晨3点离开工厂后,又派人送去一封亲笔信,指示:“请北京钢厂注意,组织力量,掌握技术,加强协作,消灭事故。”

10月,由于“大跃进”中出现了违章作业、加班加点和设备带病运转的现象,生产秩序混乱,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发生,劳动保护工作上受到很大冲击。对此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11月13日,杭州钢铁厂合金钢车间正在建造的8间屋架全部倒塌,这次倒塌事故造成死亡18人,伤19人。正在平湖调研的陈云立即赶到杭州钢铁厂事故现场察看,陈云向陪同的劳动部副部长毛齐华、浙江省副省长吴宪和杭钢党委的负责同志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关切地询问了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处理情况。

11月,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小煤窑开采安全须知》。

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劳逸结合的问题。并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指示:必须着重注意安全生产,尽可能改善劳动条件,力求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一定要保证妇女在产前产后的充分休息,在月经期内一定要让妇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

1959年

1月l4日,劳动部、冶金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江西大吉山钨矿召开全国金属矿山现场会议。劳动部副部长毛齐华作了防止矽尘危害的报告。

2月15日,四川省盐源县龙塘水库工地,在工棚召开职工大会时,发生特大火灾,烧死民工197人,烧伤86人。

3月30日,湖北省建筑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施工中,发生34个房架全部倒塌事故,死亡43人,伤13人。

4月6~13日,劳动部在沈阳市召开全国第一次锅炉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并交流了几年来锅炉安全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做法。各省市劳动部门和产业部门及厂矿技术人员300余人参加了会议,天津市、沈阳市介绍了经验。

4月10日,重庆市南桐矿务局东林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2人。

4月21日,李富春副总理在第二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报告》,指出开展增产节约运动都必须是“多、快、好、省”的统一,都必须是数量、质量和安全的统一。

4月28日,根据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马文瑞为劳动部部长。

5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5月2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

6月1日,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

6月6日,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8月4日,河南省洛阳梨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1人,伤25人。

8月5日,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发布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

9月7日,公安部、劳动部、一机部、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铁道部发出试行《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

同日,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劳动部、一机部、商业部、铁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试行《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

9月26日,全国劳动保护展览会在北京新落成的劳动保护展览馆开幕,朱德委员长为展览馆题名。

同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劳动部《关于筹组锅炉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部提出的要求,选派专业人员参加。

12月17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土锅炉爆炸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自制土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编辑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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