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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德清民间艺术龙舞之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2-05-15 19:35:04 | 浏览次数:

【摘要】:传统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艺术作品的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本文主要选取家乡的一个民间艺术龙舞,浅谈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传统艺术;龙舞;知识产权

传统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进程,传统艺术作品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我的家乡浙江德清,民间艺术作品资源丰富,此处就龙舞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展开论述。

一、龙舞知识产权特征

深受南宋文化影响的德清县民间舞龙习俗极为盛行。德清是蚕桑生产的主要地区,通过龙舞,以示来年蚕花丰收。以下是对德清龙舞的知识产权特征展开分析。

(一)无形性

龙舞作为传统艺术作品,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体现了群体智慧和艺术才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综合分析报告》(2003年3月2日)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或者最常见的这二者的结合。我认为该报告指出的无形性不是对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的准确认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相关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其惟一特征。但是,权利本身是无形的,权利支配的对象可以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权利客体、权利的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知识产权规定的范围中包含了传统文学艺术作品,龙舞作为传统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龙舞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也是无形的,但是龙舞的权利对象是有形和无形的结合。无形表达是指其智力成果本身。龙舞表演中所借助的工具是有形的。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权利人独占该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控制之下,每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授予一项所有权。我认为龙舞不具有专有性,它不具有知识产权上的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民间在表演龙舞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相对限制。这个特征的不具有是传统艺术作品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所决定的。

(三)地域性

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它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特定国家的国境。第二种就是在经济一体化下,有些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到了扩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龙舞经过世代的传承,呈现出内容地域性与传播广泛性相结合的特点。此处内容上的地域性是指地方特色,并不是法律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上的期限性又称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知识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龙舞,作为民间艺术作品表现形式之一,随着时间流逝,其内容日益丰富、充实。我认为龙舞的价值恰恰孕育在其悠久的发展史中。因此,它的著作权不应受到期限限制。而普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死后50 年。龙舞因为不是个体创造,所以在创作时间上体现了连续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容是不断变化和丰富的,所以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龙舞不具有知识产权特征上的时间性。

(五)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指其可以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的复制相同的结构和形式的特点。本文前部分通过分析的出龙舞作为传统艺术作品的权利本身是无形的。因为无形性,所有任何权利本身是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是,这样的理解是存在偏差的。龙舞应该是具有可复制性的。其可复制性也是从权利所指向的对象而言。

二、龙舞的构成要件

此部分主要是在分析了龙舞的法律特征之后对龙舞的构成要件作相关论述。主要是从它的客体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1.龙舞是否属于作品

作品是各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它一般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劳动成果。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认为龙舞是符合作品的概念的。它不属于文学和科学领域内,但是属于艺术这个领域。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和劳动成果。

2.龙舞是否属于专利

“专利”从字面上将是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也是相关具体规定。专利的特征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排他性。通过第一部分的分析就可以知道,龙舞并不具有上述特征。

3.龙舞是否属于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龙舞都不涉及商业经营,不属于商标。

4.龙舞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此条分析同上,龙舞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实体要件

此部分主要对龙舞的实质要件作出相关分析。即是否满足的独创性、新颖性。通过上文,可以得出传统艺术作品与商业无关。所以无需谈及商业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

1.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一个实质要件。作品的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兩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从这个定义可以发现,龙舞虽然不是有一个人单独创作完成,但是它具有独创性。可以说是一个群体的独创性。

2.新颖性

除上述,我认为现在龙舞如果能够创新,有作者可以编排出独居特色的龙舞,将舞蹈以有形的载体记录下来,那么舞蹈本身所包含的的知识产权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只要具有了创新并通过有形载体记录传播,那么龙舞就有了一般知识产权所拥有的特征。

三、使用与保护建议

通过上述对龙舞的特征以及相邻概念的比较解释,对传统艺术作品有了新的理解。此部分主要从龙舞的保护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统一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来分析,我国对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作品的创作者和邻接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所采取的是信托合同的方式,即权利所有人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一并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信托方式的最大优越性在于集体管理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作品利用人使用作品,同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进行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法律救济,这种制度对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及其传承者的正当权益具有积极意义。通过这个方式,龙舞能够有其集合的权利人。有利于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得到有效的保护该知识产权。

(二)建立许可使用制度

许可使用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将其部分财产权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商业性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一种著作权利用形式。它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利用其作品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也是实现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渠道。然而,从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结构来看,并未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许可使用制度,但这并不能说明民间文学艺术就不能有偿许可使用。龙舞如果能够进入一个统一的集各种特殊权利内容为一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制度,然后以有偿许可的方式使用,那将更加有利于新作品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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