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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破解贫困难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22-03-26 10:02:04 | 浏览次数:

[摘要]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扶贫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创新发展思路,强化政策措施,积极以扶贫开发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关键词]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对策

贫困是一个永恒的经济范畴,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消除贫困工作。本世纪初,我国扶贫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入认识扶贫开发的重要意义,努力创新发展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大力强化政策措施,积极以扶贫开发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一、消除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一直保持了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1979年至2008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8%,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2008年中国GDP总量300670亿人民币,按照2008年平均汇率6.948:1美元,折合43274亿美元,同比增长9.5%。目前,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已由1978年的1.8%左右提高到6.0%。但是,必须承认,目前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人均GDP只有3266.8美元,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29.7%。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系列发展不和谐的问题,尤其是城乡、区域和阶层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在城乡收入方面,目前城乡收入名义差距是3.3倍。在区域发展方面,中西部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生活状况以及生存环境,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仍在继续拉大。在收入分配方面,贫富差距拉大的幅度过快过大,财政部的最新调查,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在社会发展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胡锦涛强调指出,扶贫开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为当前做好扶贫开发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反贫困工作的现状及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消除贫困的工作。据统计,2007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1479万人,比1978年的2.5亿减少2.3亿多人,年均脱贫800多万人;贫困人口发生率为1.6%。比1978年的30.7%下降了29.1个百分点。我国反贫困工作在世界上创造了奇迹。同时,我国贫困地区农户的收入有了提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很大改善。我们已经探索出一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和全面发展的中国扶贫道路,不仅为今后扶贫工作提供了经验,也为国际反贫困事业做出巨大贡献。

毋庸置疑,通过30年扶贫开发,我国解决了2.3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但随着一些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人口素质相对较高的贫困地区。逐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剩余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致贫因素十分复杂,扶贫攻坚呈现出越到最后越难的态势。尤其是2003年,我国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首次出现反弹,增加了80万人。随着扶贫难度的加大,进入攻坚新阶段的扶贫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首先,贫困人口脱贫速度明显减缓。中央财政从1980年设立第一笔专项扶贫资金至今,已累计投入资金1335亿元,同时地方财政也在逐年增加,但从2001年至今,贫困人口下降速度减缓,甚至出现不减反增的情况。其次,贫困农岛与一般农民的收入差距拉大。90年代初贫困人口与一般农民平均水平之比是1:2.4,而2004年则变成了1:4.12。现在我国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只相当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城镇居民收入的1/15。第三,贫困群体的状况和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应对风险的脆弱性是贫困的重要特征,也是返贫的主要原因。疾病、灾难导致返贫率很高,成为目前扶贫工作的难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个层次上实现高度和谐。而贫困现象的存在,贫富差距的扩大,必然导致以上三个层次的不和谐,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

首先,贫困引发的紧张心理,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贫困现象的存在,首先使贫困人口与其他社会阶层成员之间的关系难以和谐。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必然会影响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和谐相处。在一个激烈竞争的社会中,如果贫困人口不能获得公平的发展权利与机会,就会使社会其他阶层陷入对贫困的恐惧,导致人们参与竞争的方式会更加激烈。这是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出现恶性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贫困会影响基本需求,导致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基本需求满足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素质提高是人全面发展的关键。庞大贫困群体的存在,违背了人全面发展的目标。它不仅影响部分成员的基本需求,而且妨碍人的素质提高和潜能的发挥,也不可能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结果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使社会缺乏持续的发展能力。

再次,贫困产生的心理失衡,导致削弱党和政府的威信。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为消除贫困提供了条件,但它不会自然地消除贫困。如果国家不注意加强对国民收入的宏观调控,会使贫困人口产生心理失衡。致使原本并不严重的社会问题放大,进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第四、贫困现象的长期存在,导致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在全国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连年贫困的农户中,有76%生活在山区,46%人均耕地不足1亩。如果不支持这些贫困群体。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他们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势必对资源进行过度利用和开发,必然使人与自然的和谐遭受破坏。

三、以扶贫开发促进社会和谐的对策建议

21世纪的扶贫开发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动力和压力同在。我们应该坚持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积极消除贫困。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发扶贫、全面发展”的方针,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赛开发,通过减少和消除贫困来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1、根据各地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实施反贫困战略

在环境极其恶劣地区生活的贫困人口自生能力差,一旦遇到疾病、天灾等意外情况容易返贫。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对其进行整体迁移。对于有丰富资源但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建全的贫困地区,扶贫资金主

要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以工代赈”等“造血”措施,而不应仅仅依靠发放扶贫资金来救济。对于生活在生态敏感地区群众,应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在提高生产效率同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实现生态环境与人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2、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充分体现个人权利与政府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公民享有的劳动权,是其生存权的重要保障。帮助劳动者实现再就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又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与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教育投入,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可以提高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形成的关键是进行投资,其包括教育与培训、医疗与保健、鼓励劳动力流动和引进高素质移民四个方面。其中教育与培训投资是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要将劳动力教育培训作为扶贫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多元投入机制。同时为接受培训的贫困人口提供就业服务,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4、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实施合理的公共服务

收入分配问题比较复杂,应采取积极、慎重、稳妥的方针。目前理顺收入分配秩序的切入点为:一是完善和逐步统一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二是加大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监管力度;三是调整在政府服务、司法服务、公共卫生等领域实际存在的“创收”政策,逐步用合理规范的制度代替不合理的规定,让公共事业走上健康的轨道。

5、完善社会保险“三大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存在资金短缺、覆盖范围小等问题,加快完善救灾预备金和救灾物资储备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教育和医疗救助制度。推动教育、医疗重大风险社会化的进程。同时整合政府部门的公共资源,建立普遍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新世纪的减贫工程。

6、健全民间救助组织与网络,充分发挥其优势

探索建立健全民间救助组织和服务网络。国家和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其消除贫困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实现政府救助与民间救助相结合。救助专业队伍与救助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社会福利机构与社区服务设施相结合。依此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7、全民共同参与,构建社会支援综合网络

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困与公益活动,大力援助贫困群体,构建全社会支援的综合网络。

8、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反贫困提供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项社会救助的对象、标准、方式及救助主体。制定和完善与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贫困群体相关的法规,为其提供法律支持,保护他们在劳动用工、经济利益、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法规,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完善,形成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咨询服务与法律援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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