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优秀范文 >

浅析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语言和行为

发布时间:2022-05-10 19:05:03 | 浏览次数:

摘 要:律师几乎天天与当事人打交道,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律师需要了解、探讨、研究当事人最不喜欢的律师语言和行为,只有这样,律师才有可能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

关键词:当事人;最不喜欢;语言;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0-0064-02

分析、探讨当事人最不喜欢的律师语言和行为,既是律师实务中解答咨询、办案的需要,也是律师提升工作能力的需要。那么,律师在执业中有哪些语言和行为涉及了当事人,哪些语言和行为影响到了当事人,哪些语言和行为伤及到了当事人,当事人有哪些最不喜欢的语言和行为呢?当事人最反感的是哪些语言和行为?当事人为什么不喜欢或反感这些语言和行为?下面笔者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分析、探讨问题的方法

因当事人的好恶不可能完全雷同,这里我们要说的是一些共性的东西。如果我们是当事人,我们会最不喜欢什么样的语言和行为,或者更直白地说,我们会反感什么样的语言和行为。如此思考,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本文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和方法分析、探讨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语言和行为。

二、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语言、行为的具体情形

(一)律师接待当事人时态度冷漠

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态度冷漠、生硬,是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行为之一。有的当事人到律所来咨询,有的律师不理不睬,态度冷漠,当事人感觉很不舒服。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到所里来咨询或聘请律师打官司,与所里建立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律师所及律师应勤勉尽责地认真对待每个当事人,应细致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切不可急躁。我们应这样想,凡是能到律师所里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无疑都是带着对律师所的信任而来。进了所里的大门,应该让每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一个律所的文化:庄重而不冷漠,真实而不故弄玄虚。无关贵富贫贱,我们要做到一视同仁。发扬孔圣人那种“有教无类,不偏不倚”的精神。让权贵们在法律面前能放下傲慢,让贫苦百姓在法律面前能抬起头来。至少,在律所里,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与温暖。

(二)律师解答咨询没有耐心

律师解答咨询没有耐心,也是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行为之一。当事人到律所咨询,有的律师三言两语就完事了,既不倾听当事人的叙述,也不向当事人了解情况,草率地应付了事。这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的,也是对自己极不负责的。试想,如果律师没有了解清楚当事人所咨询的事项,就盲目提供咨询,如果当事人根据律师的法律咨询意见从事了某种行为或做了某件事,出现不利后果或出现重大损失,当事人可能会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法院要求律师所进行赔偿,后果很严重。因此,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要细心,要有耐心,要认真,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一定要全面了解情况,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要向当事人进行提示,同时,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年要有条有理,既要用法言法语,又要通俗易懂。

俗话说,能说不如会说,说得精彩不如说得得体。学会倾听更是一种修养,认真听、听清楚了才不会遗漏细节,才能做出准确判断。如果当事人不直接切入要咨询的问题,我们也不要用粗鲁的语言(诸如别说这些没用的、我没时间听你■嗦这些等不礼貌的语言)突然打断他,可以这样引导他:允许我打断您一句,你先说一下要咨询的是哪方面问题,这样我听起来会有针对性,能更好地回答你的问题。他说了要咨询的问题,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问他问题,这样就容易直接切入主题了。

解答问题,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法律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没有争议的问题要做出肯定回答。不能似是而非含混不清。记不清楚的可以对当事人说,我再确认一下。和同事商量一下也可以自己查一下,决不能想当然的应付,虚心令人尊敬,不懂装懂是大忌。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然后说出自己的观点和言简意赅的理由。况且我们知道现在录音设备普及,带着录音设备来咨询的当事人不在少数。我们的答案要经得住考验。我们是有偿服务,无异于出售商品。不认真不负责任的解答,与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无异。我们是发展了二十多年的大所,信誉是生命!不会有人愿意第二次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相信你需要太多的理由和时间,失信于你也许只是一瞬间!

(三)律师办案不认真

律师办案不认真,是当事人最反感的行为之一。正常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应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办理委托事务,但在实务中,有的律师接受案件后不认真分析案情,不进行风险分析,不调查收集证据,马马虎虎,对此,当事人非常反感,甚至深恶痛绝。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因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当事人的案件应全面梳理案情,分析法律关系,找出案件成败的关键点,分析当事人的法律分线以及避免风险的措施和办法。

(四)律师提供法律文件不规范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文件通常包括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民事答辩状、行政答辩状、各类案件代理词、辩护词,制作与修改后的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等。上述法律文件是律师工作量的体现,是律师能力的体现,正常情况下,律师应严格推敲文件,甚至字斟句酌,但实践中有的律师对此重视不够,有的缺少法律文件,有的随意应付了事,有的很不规范。对此,当事人也深恶痛绝。当事人对法律条文或法律关系可能不懂,但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做作、修改、出具等形式方面是否规范还是能看出来的,有的当事人甚至还非常在意法律文件是否规范。因此,律师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文件应力求思路清晰、严谨、规范,表达准确无歧义,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有错别字,也不能忽略标点符号。

律师职业是一个对职业水平要求较高的职业,人们往往把律师与医生和教师并称为“三大杀人职业”。职业风险与职业使命可见一斑。我国1979年才恢复律师制度,至今不过三十多年的时间,计划经济时代阻碍了律师职业的发展。我国律师准入门槛较低,我们的文化底蕴及法律功底还远达不到一位真正称职优秀的律师该具备的法律文化素养。张思之曾用诗一般的语言描绘优秀律师的形象: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这从一定意义上道出律师职业对律师综合素质的高要求。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努力争取做得更好,今天有一点进步,明天才会多一点机会、多一分希望。当事人肯花钱请律师是花钱买“法律知识”。如果我们的作品漏洞百出,还不如他能想到的,做到的,后果可想而知。让我们珍惜当事人给我们的每一次信任,因为有时候我们只有一次机会。

(五)律师办理案件或办理其他委托事务事先没有做充分的准备

律师办理案件或办理其他委托事务事先没有做充分的准备,对此也是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行为之一。实践中,有的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或办理其他事务仅仅根据当事人咨询时或委托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办案或出具法律意见,没有全面的事先整体分析案件,没有告知当事人的风险,没有认真分析哪些证据对当事人有利,哪些证据对当事人不利,没有事先分析还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没有事先分析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参加诉讼案件、复议案件、仲裁案件等开庭及参加论证会等,应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考虑周全,最好事先进行演练以发现是否还有其他漏洞。否则,没有准备,匆忙应对,往往会挂一漏万,词不达意,会让当事人严重不满。退费是小事,万一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还会带来更大的麻烦。

(六)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1.忽悠当事人,欺骗当事人。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收案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提供法律意见或办案,而是根据当事人的喜好先附和当事人的意见,有的甚至忽悠当事人打保票案件肯定怎么样,这是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对此,有的当事人不明白,甚至还认为律师水平高,但等到法院判决下来的时候才知道上当了。作为执业律师,作为法律人,我们在办案或办理其他委托事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一定要事先告知当事人的风险,尽可能向当事人提供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或方法,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或不了解法律而欺骗或蒙蔽当事人。

2.在当事人面前诋毁同行。这也是当事人非常反感的。有的认为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或带来利益。事实上,效果恰恰相反,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能给自己代理好处或利益,当事人认为你既然能在他面前贬低别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同样也能在别人面前贬低当事人。不在当事人面前诋毁同行既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同时也是律师办好案件的前提。切记,嫉妒别人、诋毁别人永远抬升不了自己,还会贬低了自己的人格。我们要做到见人恶,即内省,有责改,无则警。而不是宣扬别人的错误。古训有:扬人恶及是恶,疾之甚祸且作。与其誉尧而非桀也,不如两忘而化其道。同事、同行间应取长补短,互相学习。所谓教学相长,能者为师。同行之间互相学习,团结向上才会共同进步,提升整体素质,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七)律师对法律缺少信仰

向当事人传递相信法、守法的健康信息,传递我国正逐渐走向法治的正能量。做到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律师自己一定要相信法,对法律有信心,有信仰。只有这样,律师在办案或办理委托事务时才能信心十足,才能取得好的法律效果。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尔曼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作为法律人,我们一定要做到相信法、真正懂法,进而尊重法,宣传法,我们的法治才会有希望。我们都渴望安全感、渴望人权、渴望真正的民主。而法治是民主的前提。没有法治,民主永远都是镜中花,水中月。当事人也许此生只打一次官司、只遇到这一次法律争议,他对法律的看法、对律师的印象,也许永远就定格在你向他诠释的这一切。我们任重道远!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作为法律人,我们永远不要被名和利蒙蔽双眼,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一定要无愧于这份职业。更不能玷污这份职业。不管社会的价值观如何混乱,只要我们每个法律人内心不放弃对法律的坚守,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当事人真正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律师才会真正赢得当事人的敬意!才会让我们期盼的法治来得更快些!

综上所述,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语言和行为实际上就是不充分尊重当事人,我们应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角度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处理好当事人与案件关系人的关系,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推荐访问: 浅析 最不 当事人 语言 喜欢
本文标题:浅析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语言和行为
链接地址:http://www.yzmjgc.com/youxiufanwen/2022/0510/54901.html

版权声明:
1.赢正文档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浅析当事人最不喜欢的语言和行为》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版权所有:赢正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赢正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赢正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19088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