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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的建立思考

发布时间:2022-05-16 12:30:04 | 浏览次数:

摘 要:在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力量不容小觑。该文分析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现状及风险进而明确了建立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探析了水产养殖保险的模式,从模式选择和具体的落实措施这两个方面对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推行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提出了建议。对于深刻理解并丰富完善当前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优化农业政策性保险内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互助模式;风险转移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3.054

1 引言

我国是渔业大国,水产品数量在世界上占有较大比重,达71.8%。2016年,我国水产养殖产量高达6379.48万吨,其中海水养殖总产量为1963.13万吨,淡水养殖总产量3179.26万吨,养殖总产值达9183.65亿元。水产养殖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成为一些地方农村经济的新增长极。但水产养殖业是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三高”产业,台风、风暴潮等极端自然灾害以及水域环境污染、疫情等事件时有发生,给水产养殖业带来了巨大损失,渔民因灾致贫现象常有发生。水产养殖直到2016年才被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中,至今发展仍较为滞后。在灾害频发地区,承保风险与收益利润的极度不匹配导致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承保态度变得谨慎保守。国家和各级政府给予的补偿,只是杯水车薪,反倒給国家和各级政府徒增一项经济负担。故此,建立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已十分必要,完善的水产养殖业保险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助力农业经济。

2 养殖业现状及建立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

2.1 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

过去十年间,水产品产量呈增长态势,水产品以养殖为主。2016年全年的水产品总产量为6901.25万吨,其中养殖产量为5142.39万吨(图1)。

但水产养殖业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行业。水产养殖易受环境污染与病菌侵害,并在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的,对环境依赖性大。我国水产养殖业多是分布在沿海地区,其遭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几率较大,每当台风登陆,都会对我国的水产养殖业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据《中国渔业年鉴》统计,自然灾害会对各地的渔业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是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2016年,自然灾害使得我国成灾面积高达13670千公顷,金额达192.986亿元。以湛江市为例进行分析。

湛江市地处濒临海洋,有着水产养殖的地利优势。作为水产养殖大市,湛江也是台风灾害的多发地,表1是近年来台风对其水产养殖的统计数据。

台风过后,在调查遭受自然灾害“侵略”的养殖户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的养殖户都意识到通过购买渔业养殖保险来保障渔业的生产。但受限于保险公司没有这样的产品或门槛过高,限制了投保。

2.2 建立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

2.2.1 水产养殖风险高,商业保险不愿涉及

水产养殖业遭受灾害或病害都会给养殖户带来巨大损失。以台风为例,台风过后很多区域的养殖基础设施会被完全被摧毁,同时之后的持续停电和强降雨,导致鱼塘供氧困难或河水倒灌鱼塘现象;同时病害和水污染等其他自然因素也难以避免,水产养殖保险是微弱的希望。商业保险不愿涉及主要是因为客户的不确定性。养殖户的投保意愿因所处地域不同而差异较大。投保意愿限制了保险公司险种的设计推进。再者,灾后的评估是商业保险的一大难题。产值评估具有浮动性,承保标准难以确定。归根结底,巨灾保险由于其本性属性具有的政策性,非盈利性以及社会保障性的特点与商业保险的盈利性目的相冲突,导致水产养殖的商业保险难以推出。

2.2.2 养殖户保险需求强烈,但承担不起高的保费

由于水产养殖的高风险性,一旦遭遇到台风和病害,很多养殖户根本没有资金恢复生产,养殖户的保险需求和保险意识都越来越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水产养殖的保险体系,仅仅是部分地区有试点。因此,国家应尽快把水产养殖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健全和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 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模式选择

3.1 水产养殖业保险股份公司模式

以股份制形式筹集资金是当前很普遍的一种方式,建立专门从事水产养殖保险的公司实现水产养殖的保险业务。国外的实践中如英国,德国等采用的是市场主导的模式,易导致市场失灵。吸取国外失败教训,定位为非营利性的组织,由政府财政给予大部分的资金补贴,以渔业协会等他人入股。除资金补贴外,在政策方面给予水产养殖保险股份公司优惠,包括减免营业税和利润所得税等。同时,政府还需要对购买水产养殖保险的养殖户提供大比率的保险费补贴,契合我国的经济水平,占保费比率的50%-60%。

3.2 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协议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地方政府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将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交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兼营,水产养殖保险在该公司遵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运行,由政府补贴公司的管理费用,支付水产养殖保险灾害损失的亏损补贴。此外,政府提供部分资金作为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加强各方交流与合作,技术人员对员工进行培训,引导参与灾后勘验和定损中,提高准确性和公正性。

3.3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公司模式

互助保险公司是当前国际上比较成熟且应用广泛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采取自愿原则,由当地的水产养殖企业和水产养殖户组成,既是投保人又是互助保险公司的股东,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参与相互保险以获得最低的风险保障,而非收益。政府可对公司进行资金补贴和技术指导实现健康高效的运作,补贴率达50%以上,帮助其制定承保范围和赔付标准,坚持“保成本”赔付原则。这种模式组建成本较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低。适合养殖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

4 落实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措施

水产养殖保险的特殊属性要求其必须走政策性道路,灾害之后的补偿无异于杯水车薪,远远达不到保证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目标。当前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水产养殖保险标的属性特殊,勘测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专业性比较强;二是缺乏相关的保险立法,对水产养殖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三是承保主体经济实力有限,保费支付能力小。所以,在我国推进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除了可以采取上面的模式外,还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阻碍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因素。

4.1 出台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法和优惠政策

法律是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水产养殖的特殊属性,《保险法》中的条例并不适用,要促进政策性水产养殖的推进必须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无论是采用哪种模式都必须要遵循,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也可以使投保的养殖户感到更具保障。

4.2 加强政府、保险公司和水产协会的合作

落实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需要实现政府、保险公司和水产协会等的多方合作。一方面,政府应该让地方的水产技术推广站及与水产养殖的部门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从事人员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加强保险公司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加强受灾之前的指导预防,做到防保结合。包括由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人才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增强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由三方的人员联合组成专家工作组,协商保费率和定损标准。

4.3 加大政策性保险宣传力度

我国水产养殖业发达,但养殖范围较为分散,准入门槛不高,呈碎片化状态,多为农民以家庭的形式的从事,知识水平限制其保险认知。因此,应充分利用电视和报刊的媒体宣传作用,加强新媒体推广,通过行业协会将分散的养殖户集中起来开展保险知识普及会议,提高相关知识普及率。

4.4 建立巨災保险机制和再保险机制

水产养殖风险种类多样,有自然风险、环境风险(海水、淡水污染)、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借鉴国外经验,养殖户在购买水产养殖保险时不确定保额,而是在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损失的发生情况进行评估计算。在财政的支撑背景之下建立再保险制度。出资部门可集合财政部门,商业保险等各方的力量,当赔付超过某一值时,转移到灾害风险基金。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不同确定不同的赔付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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